答辩状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1-01-02 17:17:2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1】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1xxxx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

  《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xx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

  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

  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

  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108200元。

  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

  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xx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

  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书范本【2】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

  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

  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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