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应诉答辩状购房

时间:2021-01-05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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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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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XX)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XX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XX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

  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

  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XX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房屋预售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xxx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职员,大学文化,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XX号XXX房。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答辩人因与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因受地铁X号线的影响与事实不符。

  XX盛景XX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200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也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

  20xx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

  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

  《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

  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20xx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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