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被告不离婚答辩状

时间:2021-01-09 14:14:1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被告不离婚答辩状

  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1】

被告不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XX镇XX村四组。

  电话:XX。

  答辩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XX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XX于20**年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两人谈恋爱有一年多,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也有了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

  答辩人还按风俗送节礼,期盼幸福的婚姻生活。

  二、XX所称婆媳关系紧张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且其所述婆媳关系紧张的事实并不属实,大部分系误解。

  答辩人的父母也是尽力帮助答辩人夫妻,不可能破坏自己儿子的婚姻关系。

  当然,由于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婆媳之间有所误解,甚至有一定的争执,这都是难免的。

  答辩人今后会努力在婆媳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力争化解家人之间的一些误解,努力改善家人之间的关系。

  一、答辩人与XX在婚后的感情尚可,即使有一定的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由于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往返不便,加上彼此有时沟通不够,夫妻之间难免发生误解甚至争执,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问题。

  小孩出生以后,便以母乳喂养,XX因咳嗽,从小孩出生一个月内便开始到处看病吃药,一直没有好,同时她一直继续看病吃药,不肯暂停。

  因为药的作用,乳汁对小孩的身体有很大影响,小孩的抵抗力很差,出现了拉肚子等症状。

  答辩人要求改用奶粉喂养,XX不同意。

  因为小孩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最终改为奶粉喂养,但XX对此一直怨恨在心,说答辩人不让小孩吃母乳,是有意疏远她和小孩的感情情。

  对于此事,答辩人认为双方都是为了孩子好,并没有实质的夫妻感情冲突,答辩人也多次向XX说明,希望她能理解。

  XX去泰和住院是答辩人母亲陪着并照顾的(是一个割掉水泡的小手术),后因小孩不习惯医院的环境,答辩人母亲便带小孩回家,之后由她姐姐及母亲照顾。

  当时正当“五一”假期,答辩人因工作关系,要急调北京。

  借“五一”三天假期,答辩人顺道回家看她再去北京。

  答辩人于五月二日到泰和火车站,之后便打的去XX病房,陪她到八点多,因要到五月四号动手术,答辩人便先回家处理一些家务,准备四号去泰和,五号坐火车去北京。

  三号答辩人接到医院的电话并告诉医院四号会到医院的。

  答辩人于四号上午六点出发,九点钟到,手术在十点左右开始,在十一点多完成,答辩人是第一个为XX做手术后的护理工作,忙过一会后,XX母亲和姐姐才进来。

  答辩人陪到中午一点,因被XX姐姐说的气愤,同时要赶回坐第二天十点从井冈山到北京的火车,所以一点多便坐车回去。

  XX在手术完包括她回家休养,答辩人常有发短讯及打电话给她,告诉她好好休养,并定期给她电话,希望能让她早日康复。

  一、只要能互谅互让,今后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

  答辩人与XX感情一直不错,只要互谅互让,今后双方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答辩人将尽力处理好工作及家庭的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与XX白头偕老,恳请法官尽力调解,化解XX的怨气,维持答辩人的婚姻。

  由于工作关系,恐难以抽身出庭应诉,答辩人的意见已在本答辩状陈述,同时,答辩人将委托代理人应诉。

  望法官理解,谢谢!

  答辩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七日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2008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

  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仅仅是20**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

  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XXXX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

  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

  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

  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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