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土地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04:34:2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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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答辩状

  土地纠纷民事答辩状1

土地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1组,负责人:许某某,组长。

  答辩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xx区x郊某居民委员会第一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系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其实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解有误。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本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注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是户口,也是形式标准。

  第二个是看是否需要该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实质标准。

  而从原告的情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生意经商,以经商为生存保障,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

  所以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只是一个空挂户,并没承包土地,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一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农田的权利,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村民平等的缴纳了农业税”,首先,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包土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平等缴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第二,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原告应该先行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或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

  原告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不应该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因为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的,没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等取得了承包土地权利,自然就享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利,其他村民那时也就无话可说了。

  三、原告起诉的二个被告主体资格仍然是错误的。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没有土地经营管理的职责,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这一职责,这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授权,而没有法律将土地经营管理的权利授予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四、xx阁六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95%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程序,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鼓励村民自治,维持所作决议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如果要享受土地补偿款,应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有资格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区xx郊某居民委员会x组

  20xx年2月8日

  土地纠纷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黄XX,女,XX岁,壮族,住云南省XX县XX镇八甲村一组。

  被答辩人:黄XX,吕XX。

  关于黄XX诉吕XX一案,答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第三人对所自己所转让给原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拥有完整的权属,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三人所转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第三人转让权属属于自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合法有效,原告已合法取得其与第三人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妨碍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该承法律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第三人对争议土地具有完整的权利,其将所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事由,所原告已取得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方妨碍原告行使其物权之行为应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

  二0**年 月 日

  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

  文山市东风路259号(东风花园斜对面);

  座机电话(传真):0876-212****;

  手机:1598769****;

  QQ;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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