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3:33:3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 11 栋 606 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 2 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 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 辩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 28 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 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 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 年?) ,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 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 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 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 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

  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 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 切细节。

  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 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 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 年 11 月 19 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 1 份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参考【3】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住所:XX市XX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XX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XX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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