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时间:2021-02-02 18:40:2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那么答辩状如何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担保合同担保人的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一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XX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8日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二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号**小区*-*-***室。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

  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XX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

  分别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相关文章:

担保人答辩状02-27

借贷担保人答辩状02-04

担保人的答辩状02-04

贷款担保人答辩状02-27

担保人答辩状范本02-04

借贷担保纠纷担保人答辩状范文12-12

担保人合同03-15

贷款纠纷担保人答辩状02-27

被告担保人的答辩状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