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0-09-13 15:50:4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例文

  导语: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作出答辩状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例文,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例文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例文(一)

  答辩人:麦某(系被害人黄XX之夫),男,壮族,1936年10月13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房

  答辩人:麦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

  答辩人:麦小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电话:13077797853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现针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黄XX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黄XX被害时已经72岁,其丈夫麦某也72岁,而且丈夫瘫痪在床,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年迈的老人,作为大儿子的麦小某自从2007年开始就把他们两个接到自己所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单元102房居住,由于母亲黄XX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儿子麦小某工作地方又远在港南区瓦塘乡,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或者隔几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时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麦某主要由母亲黄XX承担。现在母亲黄XX走了,孝顺而经济困难无法请保姆的儿子麦小某不得不把父亲带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和房产证等证实,若上诉人觉得可疑,可以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害人黄XX被害时72岁,计算赔偿年限为7年多,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认定数额正确。

  该案中,答辩人为了处理被害人黄锦云的后事客观上确实耽误了工作时间,产生了误工费;同时也产生了交通费和住宿费;而且因为黄锦云的死,造成两个孩子从此失去母亲,瘫痪在床的丈夫没有妻子照顾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案中,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若没有一审被告李永干驾驶桂R—02917号大型普通客车对黄锦云的碰檫,黄锦云就不会被无名氏逃逸车撞倒,不被撞倒就不会被一审被告黄世海驾的车碾压,不被碾压黄锦云当然就不会在该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的结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作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素不相识,因先后对黄锦云的碰、撞、碾压,造成了黄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黄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的违法驾车行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应当对黄锦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例文(二)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致

  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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