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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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23:05:20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担保合同模板汇总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担保合同模板汇总5篇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惠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工作单位:

  乙方现住址: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与被担保人系 关系。被担保人系 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在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出现违法、违纪、违章现象,出现挪用公款、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被担保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自愿做 同志在惠丰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担保人,在此期间出现上述经济问题由我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材料及单位证明资料。

担保合同 篇2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4

  借款人(简称甲方):

  出借人(简称乙方):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借款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借款内容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2、期限:共计个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3、月利率:,付息方式:月付息。

  4、计息时间: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5、甲方需严格按本合同签订日期准时还款,不得延期或续贷。

  第二条:还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甲方提前还款,利息按实结算。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借款

  1、甲方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的行为。

  2、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时,违约金为借款额的20%,逾期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息二倍计算:延期付款应给付滞纳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延期违约金同时计算。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时,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担保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担保方责任

  1、担保人同时承诺直至该债务人本息及违约金偿还完毕止。

  2、担保范围不仅包括前述内容,还包括逾期归还本息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3、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如一方违约引起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担保方:

  日期:

担保合同 篇5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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