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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0-10-27 12:04:29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企业并购的实施过程中,收购方需要对并购对象进行了解,这就需要在并购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以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通过目标公司的公开出版物、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等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并购尽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xxx先生的委托,基于xxx先生与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xxxx律师事务所于xxx年x月x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xx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xxxx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xx公司” 指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xxxxxxx。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xx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xx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政府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xxx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xx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xxx先生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xxx先生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

  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尾部、附件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正 文

  (一)xx公司的注册情况及基本结构

  1.1 xx公司的设立

  1.1.1 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xx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xxxx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xxx xxx万 货币 60%

  xx xxx万 货币 40%

  合计 xxx 万 100%

  1.1.2 xxx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xx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x万元)。

  1.2 xx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x 名自然人:

  (1)股东xxx,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xxx,女,身份证号为:

  1.3 xxx公司的存续 1.3.1 xx公司的存续

  (1)xx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x年xx月xx日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xx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位于深圳市xxxxxxx楼,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提供住宿服务(凭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中西餐制售(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xx年x月xx日,营业期限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x日。

  1.4xx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xxxx为执行董事,xx为公司监事,xxxx为公司经理。

  (二)xxxx公司的经营资产和知识产权

  2.1 xx公司的经营资产

  根据xxx公司提供的《资产盘点明细表》,xxx公司现存经营性资产包括酒店经营所需的配套设备及易耗品等,详见《资产盘点明细表》

  2.2xxxx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三)xxx公司的房产

  3.1 房产使用权

  3.1.1根据xxx公司股东xxx在xx公司设立前与深圳市xxxx支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开办xxx国际大酒店之目的,xxxx向深圳市xxx支队租赁位于深圳市xxxxx综合楼1-18层( 产权为深圳市xxxx支队所有),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为

  x年,自xxxx年月 日至xxx年月日,每月租金 元,该租赁合同在xx公司设立时已按照相关法规向深圳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1.2根据xxx公司股东xxx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邓其祥向xx公司租赁属于深圳市xx支队产权所有并委托xx公司管理的xxx综合楼1-18层,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年月日至xxxxx年月 日,租赁面积××㎡,月租金 元。

  3. 2 房产使用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3.2.1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股东xxx以自然人身份所签,有待xx公司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并重新签署以xx公司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3.2.2股东xxx先后与深圳市xxx支队及xx公司签署两份内容重叠,但租期不一的明、暗两份合同,有规避法律之嫌。其中,为xx公司设立登记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是与深圳市xxxx支队签署的明合同,而与xx公司签署的合同为暗合同。该暗合同的法律效力明显存在瑕疵。并且,深圳市xxx支队在出具给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也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对委托xx公司管理该出租房产的授权期限仅有“该委托长期有效”的字样,也即表明,与xx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及持续履行均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深圳市xxx支队撤回委托,则与xxx公司所签合同将事实上无法履行。

  3.2.3尤其需要明确的是,该租赁房产性质上属于部队房产,对于部队房产的经营使用、租赁等,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租部队房产的,承租双方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于2004年12月30日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

  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股东xxx与xx支队和xx公司签署的一明一暗两个合同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合同履行过程将存在不确定风险。但是,此次公司设立过程中,深圳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并未理会上述规定,对xxx与xx支队签署的合同仍然进行了备案登记,军队法规的执行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衔接仍有待观察。

  (四)xx公司的业务

  4.1xx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xx公司已取得下列许可证或证书:

  ①特种行业许可证(深南公特证字第xxx号),深圳市供案局xx分局于xxx年xx月xx日核发,特许经营范围为旅馆业;

  ②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深公消安检许字xxx]第xxx号),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xx大队于xxxx年xx月xx日核发,其消防安全设施已检查合格;

  ③餐饮服务许可证(粤卫食证字(xxxx)第xxxx号),深圳市xx区卫生局于xxxx年x月xx日核发,许可经营范围为中、西餐制售(不含凉菜、生吃海产品、沙律、冷盘、三明治、裱花蛋糕、豆制品制作;限最大就餐人数300人;

  ④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xxxx]第xxxx号),深圳市xx区卫生局于xxx年x月x日核发,许可项目为宾馆;

  ⑤深圳市xx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南环批[xxx] xx号),证明其已向环保部门进行了相关申报,但未见环保部门关于环保项目验收通过的意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也未见xx公司与有资质单位达成的潲水油处理协议。

  4.2法律评价

  xx公司目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已依规定程序申领了有关证照,除环保项目有待落实以外,公司业务已可以合法有效的持续开展。

  (五)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

  5.1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5.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5.3酒店物业出租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对外签署三份物业出租合同。

  5.3.1与xxx于xxxx年x月x日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将xx酒店一楼大厅东侧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烟酒批发,租期为x年。当前月租金为xxxxx元。该合同无承租方身份信息,无出租面积,合同中仅约定承租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未约定该定金在合同生效后的处置办法,是抵扣租金还是按照深圳地区惯例转作租房押金?律师认为,该合同基本条款具备,但签约人身份信息不详,定金及面积条款约定不明,应作相应补充约定。

  5.3.2与xxx于xxxxx年x月xx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同样存在承租方身份信息不详,面积约定不明的问题,其他条款具备。

  5.4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

  5.4.1经对xx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查,xx公司自筹办酒店时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总计对外签署有关的装修、消防、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门锁、厨卫、空调、地毯等各类安装合同共xx份,累计金额xxxx万元(其中部分合同未载明具体合同金额,也未见工程结算报告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无法计算真实合同金额),其中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仍有部分合同的工程款项等未支付完毕。

  5.4.2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的法律评价

  上述18份合同中有部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①签约的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装修或工程资质;②签约的施工方主体不适格。这部份合同包括:

  ①与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的《xx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xx装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总金额xxxx万元,相关法规要求施工方必须具备工程装修二级资质以上方可承接xxxx万以上装修工程。xxx装饰公司采取的是挂靠x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签约;

  ②与深圳市xxxx配件商店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的《xxx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xx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③与xxx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既无装修资质又不具备主体资格;

  ④与xxxx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xxx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无相关资质;

  ⑤与深圳市xxxx配件商店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x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xx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这部分无效合同,目前已大部分履行完毕,但此类无效合同可能会带来装修质量无法保障,后续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困难的风险及隐患。

  (六)xx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xx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xx

  (2)所得税:xx

  (3)城市维护建设税:xx

  (4)教育附加费:xx

  (5)其他:

  (七)xx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xx公司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遭受有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xx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xx公司未向任何保险机构投保有关财产或资产类保险。

  (九)xx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xx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雇佣的员工为 名。所有员工至今均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根据xx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来看,所有员工均有三个月试用期,目前大部分员工试用期已满。

  xx公司劳动用工的法律评价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将直接带来以下风险:(1)必须与员工一次性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可能面临支付员工两倍工资的风险.(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即便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方不负责员工

  的安置问题,但这种约定仅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生效,其效力将不能对抗员工提出的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仍将面临接收xx公司原有的所有职工的风险,除非被收购方能按照收购方的要求提前完成对收购方不愿继续留用的员工的安置问题。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xxx先生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xx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xxx先生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拓展延伸】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的途径:

  1、目标公司。

  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合同等等。这些文件资料在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并愿意积极合作时,是可以比较容易得到的。

  2、公开出版物。

  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会在公开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或披露,特别当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时。研究这些公开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一些情况。

  3、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

  并购方可以面见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的具有独立的商业顾问。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当然,这些顾问能够披露目标公司的情况,往往也是基于一个前提条件,即目标公司同意披露。

  4、登记机关。

  目标公司的情况,还可以从一些登记机关获得,如从公司登记机构处,了解目标公司的发起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与股东、公司经营报表等情况;从土地登记机构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的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情况;从车、船登记机构处,了解汽车、船只的数量、购买情况、使用与转让情况;从税务登记部门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有无税收争议等。

  5、当地政府。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它可以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的新动向,哪些产业受鼓励?那些产业受保护?哪些产业受限制甚至禁止?当地政府最清楚。有无可能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征用、搬迁、停建、改建等近、远计划?目标公司是否要被整顿、改造?许可证的发放会不会有变化?等,也都需要向当地政府了解,此外,有关目标公司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责任,需向环境机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建筑问题,需向建筑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了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6、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顾客。

  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能找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顾客进面谈,了解他们对目标公司的所知、所感。旁观者清,有时也许他们的信息与感觉会更加真实可信。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双方需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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