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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02 11:35:46 海洁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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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1

  xx法院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汇同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两次选任人民陪审员。20xx年,我院有人民陪审员六人,共参审140人次,参与案件105件,均为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占全年审结案件数的6.05%.

  xx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遴选标准进行选任的,并严格按上级法院的要求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20xx年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费用为936元,由法院支付。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xx法院定期向每位人民陪审员派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以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及时学习到最新的法律条文。关于人民陪审员费用问题,法院的惯例做法是第二年年初根据上一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次数来发放劳务费,工业滤布但因财务室尚未结算20xx年人民陪审员的费用,所以目前无法提供具体数字。

  在当前案件多审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不失为补充审判队伍的一条途径。在法院各业务庭如需人民陪审员,须提前三天将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时间及案件号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随机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可是,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固定的工作,有的是老师,有的是办事处或者社居委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其单位或者部门的领导,本身工作就很繁忙,因而会出现开庭时间与自己的工作时间相冲突的情形。就拿老师职业的人民陪审员来说,老师的上课时间非常固定,而法院的开庭时间也不可能随意调换;还有的人民陪审员因临时接到自身单位的工作任务而无法参审,在开庭前一个小时来电说不能到位。这着实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且人民陪审员的精力有限,他们自身工作任务并不轻松,有的人民陪审员承担着信访工作,甚至有时还要去北京接访,工作时间长,使得他们不能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审理,滤布影响陪审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谨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向上级主要是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我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争取支持,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职数,让那些有时间保障和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参与进来,真正体现司法公开、公正,保证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人数增加了,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可以实行专业分类抽取,这可以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与案件审理,加强陪审的.效果,扩大法庭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应该适当考虑到候选人的职业特点,尽量遴选工作不是很繁忙,时间支配比较自由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以便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过程中。目前陪审的方式均是人民陪审员根据法院事先通知的时间,直接到法庭开庭陪审,庭审结束即走人,需要合议时再来,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确实有必要让陪审向前向后延伸,使得人民陪审员做到庭审前阅卷了解案情,庭审时积极发言,庭后评议阶段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与审判人员互动配合,以促进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性结合。

  三、在条件许可的时候,由目前的“走陪”方式逐步向“驻陪”过渡。如果人民陪审员数量增加了,素质提高了,时间和经费上也有保障了,完全可以采取让他们部分人或者轮流常驻法院陪审,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庭审前没有时间阅卷、不能了解案情、无法充分发表陪审意见等弊端,而且常驻法院以后,他们更有时间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培训,增加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提高陪审能力,有效减轻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力量短缺的负担,从整体上提高审判效率。日前,我院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计划选任2名“常驻”人民陪审员,促进我院人民陪审事业向更优、更好、更便捷方向发展。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2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为82人,这是我院根据我院法官人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逐步向人民陪审制度正规化的要求大踏步的迈进,这不仅是人民陪审员人数上的增加,而更体现的是各级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重视程度在逐步加强,正规、健全的人民陪审制度也正稳步地走向成熟。

  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我院基本都是通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由我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人民陪审员,本人提出申请的还是少见,这也跟早期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法律规定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有一定的关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基本能够做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有人民陪审员的“一席之地”,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庭,案件的性质都属于村邻里的纠纷,而人民陪审员往往是由村委会推荐产生的人员,他对村屯及村里群众的情况比较了解,比人民法院的法官更接地气,说的话在某种情况下更加的有力度,更能令老百姓信服,所以在审理一些棘手的案件时,往往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独有优势”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而尝到如此“甜头”的我们也自然更加推崇人民陪审员这一伟大的制度,另外,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的情况,从而弥补法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对于审判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失误,进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片面与独断。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是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更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力的强有力措施。

  (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决定的几点重要内容如下,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制度是好的,但是我们应该本着辩证的角度分析问题、看问题,人民制度本身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这样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未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自由。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图省事,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放弃陪审制,而是直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任意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们法律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以求能够完善这一法律制度,让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因为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而人民陪审员通常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一直到案件结束都没能弄懂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案件,那么人民陪审员也就成为了庭审中的一个摆设,更让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另外因为受历史环境以及自身思想上的某些影响,一些人民陪审员可能会觉得自己毕竟是个“外来人”,还是“夹着尾巴的好”,这样的思想不仅使得人民陪审员发挥不出其应该发挥出来的作用,还会阻碍司法改革前进的脚步,所以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杜绝,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意见和建议

  对于提出的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在法律环节作出健全、实效的法律规定,用法律为制度护航,这就好像一支小船,它只有拥有了结实的船板和风帆才能够畅快的在大海里航行,如果要在制度的实践当中追求百分百的效果,那么就需要存在百分百过硬的制度本身,就好像那句谚语说的,“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有效参与,那就需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知识要有学习专研的精神,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身提高了,才能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也才能发挥出积极的审判作用,除此之外,还要法院以及一些有关单位多组织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让人民陪审员得以快速的进步,以面对目前比较艰巨的司法改革任务,另外要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好群众路线教育,这样机关工作人员跟人民群众才能更好地融合到一起,让机关干部对于自己的工作性质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且也会使得人民陪审员更加“安心”,不会有“外来人”的感觉,随着各个法院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在工作当中更多地业务沟通,久而久之这种历史遗留以及思想上的问题也会慢慢得以解决,逐步的淡化。

  我国的陪审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步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只要有一个好的改革思路,坚持不怕苦的精神,即使摸着石头过河也未必不是保障一切改革成功的良药。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3

  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落实,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胆尝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步。近年来,我院也积极探索评委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及其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

  我院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性25人,占68%,女性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最小的28岁,最大的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失业人员6人,占16%,农民5人,从业人员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在20xx年,我们的陪审员参与了872起案件的陪审团审判,调解了426起案件,4人参与了100多起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审理案件的服务利率和调解案件的撤诉率超过85%。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益以及司法公信力。

  二、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些做法

  1.推到前台,保证三方参与。

  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医疗事故纠纷、财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矛盾尖锐、信访风险较大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案件,要求邀请相关陪审员参加审理和调解。在过去的五年里,他参与了75起医疗事故纠纷和951起金融合同纠纷的审理和调解。

  二、无论是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的调解协调,都需要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和调解。在过去五年中,他参与了138起刑事案件、107起行政案件和120起和解案件的审判和调解。

  三、要求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五年来,参与审理调解未成年人案件83起、农民工案件51起、军人权益保障案件13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任,保证为利益服务的案件结案。

  陪审员杨福安,在家乡杨楼、小石店德高望重,知名度很高。他在20xx参与了197起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石店镇四门村23名村民在XX县邮政局保管员傅德成处存入了20多万元的存款40多万。2009年2月,傅德成车祸身亡,家人外出。村民向邮局要求押金,邮局以傅德成出具的凭证是存款单而不是正式的存款证明为由拒绝支付押金。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革委会上访,并多次堵住邮局的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由于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为了查案,他冒着烈日,冒着酷暑,去案发地点10多次,走访了60多名当地群众、村干部、邮局工作人员,组织调解10多次。终于在8月底,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咨询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多人情绪激动,扬言要上访。为了妥善解决矛盾,杨福安同志担任邮局进一步让步,前往原告村协调。为了抓住机会,防止发生意外,他在当地住了两天吃了饭,挨家挨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的劝说和教育,23名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一重大群体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2.延伸舞台,发挥三大功能。

  第一,发挥冲突解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层次、各领域、熟悉社会条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了100多起纠纷的审理和调解。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了121起案件,杨福安参与了197起案件,李晓峰参与了105起案件,陈壮平参与了105起案件。

  第二,发挥监督作用。除了在审判活动中保障陪审员在庭前、庭中、庭中的知情权、独立投票权、对裁判文书的审查权等权利外,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评估、信访案件评估、五分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促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审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报销改判案件51件。

  第三,发挥年轻警察的传承和帮助作用。邀请长期从事基层法院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的优秀陪审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巧,给予年轻法官一对一、手把手的帮助,提高他们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振林,祖籍xxxx河,担任xx河镇政府村办主任多年。他有广泛的人际关系,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工作相当。自从他担任陪审员以来,他已经为法院解决了许多请愿案件。20世纪90年代,石寨村、xx河镇村民李云贤、孙因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发回重审。两个官司打了10多年,邻居成了敌人。双方同时不停的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xx年,两家因为宅基地只有30 cm宽发生了纠纷,聚众斗殴。后来,李云贤起诉孙,要求孙拆除已完成的混凝土基础,并返还他占用的30厘米土地。孙认为30厘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不会拆除。因为两家恩怨很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如果单纯以证据为判断依据,肯定会导致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如果调解解决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双方家庭都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承包商暂时就有麻烦了。后来经了解,原被告认识陪审员李振林,法院立即通知李振林参加调解。李振麟到庭了解情况后,以个人身份单独对原被告人进行了批评,然后又煞费苦心地向原被告人讲述了作为陪审员的各种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赔偿原告500元。但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因为一句话的争执而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中被告占用原告30 cm土地的说法。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待解决的纠纷似乎功亏一篑。李振麟立即将原被告分开,视情况分别进行调解,避免双方情绪激动时一方言论对调解的过度影响。经过反复推敲和协商,最终表述为位于… 30 cm土地,原由原告李云贤管理使用,现由被告孙管理使用…原被告接受,并表示此后双方已起诉近20年。经过这次调解,案件已经完全结案。

  3.搭建平台提升三种能力。

  首先,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教育,参与弘扬传统、增强信仰、为民执法等教育活动,可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信仰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第二,通过参与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内部法官夜校以及为陪审员购买专业法律参考书,我们将提高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并确保陪审团审判中对适用法律的准确理解。近年来,为陪审员购买了300多套法律书籍,并举行了7次专业技能培训。每次培训前都认真准备了教案,并提前邀请了相关专业人士备课。20xx年秋,我院邀请xx中级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旨发言人,对陪审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第七次专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了他们参与庭审的'能力。

  第三,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等形式,努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过硬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做好后台,解除三大烦恼。

  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勤、诚等方面加强管理,将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交人大继续聘任和表彰,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解除政治上没有前途的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第二,陪审团办公室成立。在法庭办公空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分配了3间办公室,购置了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和300多套法律参考书,解除了陪审员在法庭无处办公、无条件工作的后顾之忧。

  三是申请专项资金,每月向陪审员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的待遇和时间冲突,增加对陪审员的财政补贴和照顾,减轻其生活和工作上的后顾之忧。近五年共筹集陪审团经费21万元,其中20xx年筹集6万元为陪审员提供经济资助。

  5.鼓励拆台,打三个兼职。

  一是发挥主管的作用。我院明确规定了陪审员必须参加审理的案件种类和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如果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法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食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监察室举报或向院长举报。同时,他们还每年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审判纪律作风建设。

  二是发挥信访的作用。医院根据上访者所在社区和村街的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上访者提供法律解释,争取利益投诉;同时,邀请了几位经验丰富、功底深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于可能有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请愿者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来信来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发挥宣传者的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渠道提高陪审员的法律意识,而且重视他们在法律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和周围人普及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律宣传过程中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深入接触,大胆揭露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直接向院长报告,以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组成中,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比例比较大,其他领域人员较少。具体案件的审理,尤其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有很多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不能随意挑选,以获得立即参与审判的效果。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申请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人很少,没有选任的余地。

  第二,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大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大部分是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和人民法院所在地附近的镇、村、社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限制。

  2.陪审员缺乏专业素质。

  第一,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中也有规定,法院退休人员、检察院退休人员、退休律师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极大地限制了法律专业人才的选拔。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大多缺乏法律知识。虽然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评议和投票权,但缺乏法律知识、需要提高专业素质的陪审员害怕自己的观点不专业、缺乏说服力,往往被法官的判决所说服。在审议和表决中有许多一致的意见,但很少表达不同的意见。于是,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自然产生,未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第二,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知道陪审团工作的重大意义,责任心不够,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在职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审判案件经常推脱。我院选出的8名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从未参与过案件审理,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有缺陷。

  一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规定了对陪审员工作的经济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为了保证陪审团参数案件,不得不挤出办公费用,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

  二是入职培训不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继续培训不在计划之内。虽然我院组织的陪审员独立培训已经做了精心准备,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培训方案,资金困难,我们不得不根据实际工作和特点进行诉讼实践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短,内容粗糙,甚至培训被会议代替,难以满足人民陪审员入职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延伸培训,人民陪审员往往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其履职能力。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科学。目前我院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三分之二是在职公务员。因为在职公务员比较忙,参与陪审案件的时间比较少。审判法庭为了保证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考虑业余、积极性高的陪审员,而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淡出陪审案件工作,客观上背离了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削弱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意义。

  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在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并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与案件审理时,应当参照《法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但审理结束后,管理将中止。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也应该具有与法官同等的义务。他们在审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应按照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责办法进行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对陪审员违法审判也没有相应的问责方法和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陪审员的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了对陪审员案件的选聘、培训和给予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由此,一些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团案件在法庭上几乎是计件工作,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渐失去了工作的动力和热情。

  五是人民陪审员激励机制不完善。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但是这个规定太原则性了,应该由哪个法院或者哪个机关来推荐,而且不是每隔几年就规定一次。在20xx年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我院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表彰范围,共表彰4名陪审员。

  4.法官不太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少数法官不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他们把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短缺、缺乏内在尊重、案前沟通少、案后没有沟通的补充,这也是陪审员参与审判质量低的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需要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是参与审判,很少尝试让陪审员参与工作的执行。对陪审团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团一词的字面含义,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来理解。陪审员参与执行。

  一是可以加强执行监督,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消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完整的作用。

  二是促进和谐实施。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是因为他们来自群众。熟悉社会状况和舆论,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协助实施法官说服教育,可以帮助执行人减少心理阻力,从而积极配合法院实施,提高和解率和自动执行率。

  三是加强执行力。案件多,一线执法法官压力大,这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司法问题。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法院执行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方面的作用。间接加强执法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法效率。第四,坚决落实信访。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率低和执行率低是法院查访的重要原因,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权威。

  四是一些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身份,提高认识。《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简要说明,但其地位仍处于不明确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团工作并不积极。如果自己的工作和陪审团的工作有任何冲突,他们就会推卸自己的陪审团职责。甚至有人把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义务统一的本质。这些都表明法院对陪审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做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人民陪审员中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可以结合法院各种专题实践活动,将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形成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大家踊跃报名,积极参与的氛围。

  2.严格选拔,加强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应制定科学的选择程序,明确选择标准,并将道德标准、社会经验、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作为选择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举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素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在选择过程中,既要考虑合法性,也要考虑合理性。在达到工作标准的同时,还应该选择一些了解社区情绪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教育培训陪审员。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庭观摩、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履职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进行监督,NPC机关(如法律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或设立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大负责。对在审判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民陪审员,受其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检举,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像职业法官一样对待。人民法院职能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法院定期对各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进行考核。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考核结果,提出批评或表彰建议。

  4.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可以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实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协助NPC审批人民陪审员,监督法院任命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财政补贴,监督陪审员参与审判权利的行使。专门机构还可以定期举办专业培训活动,规范陪审员教育,既减轻了法庭培训负担,又增强了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团管理模式进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改善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桌椅,基本满足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为了使陪审员真正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认真贯彻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权利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陪审员在合议庭的发言,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和阅卷。这样做,陪审员就有了责任和权利,有利于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第一,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择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涉及约谈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的案件,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任意性。第二,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和调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在裁定异议执行等案件符合公开审理条件时,要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中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充满生机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需要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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