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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06 12:46:34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环境污染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截至目前,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89个,下设区大调解中心、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五个专业调解组织。

  一、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调解,便民利民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便民利民。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民服务,便利群众,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更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矛盾也会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增长点,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

  加强规范指导,依法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人员选聘,规范名称、标识、标牌和业务开展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履行、回访、登记统计、档案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分析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一)强化规范化指导。要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室内外要安装电子摄像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部署和经济社会建设,在矛盾纠纷多发、适宜调解化解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重点专业和行业领域、适应社会热点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员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注重邀请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已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等一些常见性的民间纠纷,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延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介入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新型专业性行业性领域,将医患纠纷、涉访纠纷、涉诉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区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训体系。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年度岗位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方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人民调解教育培训体系。

  (五)健全各项保障机制。1、组织保障。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者,又要给予专业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队伍保障。严把入口关,把群众信任、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推选为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3、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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