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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最新的劳动法的“盲点”

时间:2022-06-05 08:20:31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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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最新的劳动法的“盲点”

  导语:2016年湖南省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条件细则)是怎样的呢?与往年比较又有什么不同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湖南省郴州市物价局在《郴州日报》刊登了一则“寻官公告”,寻找该单位“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已近一个月的副局长袁国富。物价局工作人员称,自7月27日郴州市物价局并入郴州市发改委后,袁国富就再没来过单位。

  “寻官公告”称,若袁国富未能在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将按组织规定予以辞退。

  湖南省郴州物价局找不到他们的副局长袁国富了,并决定登报寻人。这则于8月20日刊登在《郴州日报》上的“寻官公告”称,袁国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公告落款为今年8月8日。

  昨日,郴州市物价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袁局长还没回来上班”。他称,袁国富失联前,郴州市物价局并入郴州市发改委。两个单位7月27日正式合并后,袁国富就再没来过单位。

  郴州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称,虽然两个单位合并了,袁国富还是担任物价局的副局长,职位目前并没有调整。失联前,袁国富看起来一切正常,“领导工作比较忙,并不能每天都会看到,从下属的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反常的情况。”

  郴州市发改委的上述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已于8月23日,发布了《郴州市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袁国富“擅自离岗”》的通知。如果到了最后期限8月28日,袁国富仍然失联,将按组织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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