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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新规堪称“全国最严”

时间:2022-06-06 15:16:28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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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新规堪称“全国最严”

  导语: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今日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的网约车条例,全国最“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北京网网约车最新规定出台!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户籍;

  (二)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为《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参配、图片、询价) 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谁都不知道“非法”网约车的死亡通知书何时正式落实,但谁都知道那一天总会来临。新政核心内容的博弈空间已趋于零。“一城一策”下的细则或紧或松,对车牌、户籍、轴距、车的年限规定不尽相同,然而网约车纳入营运车管理以及与巡游车差异化经营这两个核心板上钉钉。可恰恰,这是网约车市场的命门。

  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对各地细则的制定有示范作用,无论贵阳、成都的网约车新政多么开明,“沪籍沪牌”“京人京车”等苛刻限制仍然是这个市场的痛,沈阳模式并不是个例,重度监管滴滴们已成为事实。如此之下,作为直接利益方,网约车平台的重新洗牌正在加速。

  滴滴:广撒网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无疑是新政最大波及方。10月8日京沪细则刚路地,滴滴便火急火燎的细数新政可能带来的后果:车辆供给骤减、司机大幅减少、网约车车费翻倍、出行效率大幅降低、大量司机面临失业等。在网约车市场一往无前的滴滴真的遇到坎儿了。

  滴滴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名司机中,只有不到1万名有本地户籍。虽然滴滴没有透露北京的数据,但据我们乘坐经验推算,满足京籍京牌的专快车司机非常有限。以C2C为主的滴滴靠大量司机端盘活业务,新政穹顶下,司机数量将断崖式下跌,对滴滴的打击将不可估量。也因此,滴滴一直努力在有限的政策空间内争取一席之地。

  滴滴出行今日发表声明称,在过去三周与各地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并梳理具体意见后,滴滴将进一步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使民众出行得到最大满足。一方面在努力争取,而另一方面滴滴也在加紧调整结构,规划未来。

  一、拓展场景化布局,打通出行数据,预测需求。

  10月10日,滴滴与东方航空达成战略合作,布局空地联运生态圈,飞行途中可预定专车接机;10月19日,滴滴与猫途鹰签署战略合作,将在上百家五星酒店建滴滴车站;10月27日,与凯德集团展开战略合作,使智能出行点对点深入购物中心、办公楼和住宅等房地产出行场景。

  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是滴滴打通机场、酒店、购物中心、办公楼等场景,充分整合人们出行需求的野心。在出行高频地带覆盖滴滴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扩大品牌露出范围,而最重要更是掌握用户数据。

  滴滴总裁柳青向透露“如此巨大的城市,靠实时来匹配司机与乘客是不足够的。滴滴需要做到真正地预测需求,把城市划成可无限细分的区域来跟踪和计算。”目前滴滴已经做到基本可以预测一个地区、甚至一座楼15分钟后进进出出的动态供需,而且精准度已经达到90%。根据对行业数据的比较,柳青称滴滴“已经越过技术决胜点”。

  二、进军国际业务

  近日柳青在旧金山的一次活动上讲话称,滴滴毫无疑问会走向全球。“我们是各地本土服务提供商的赞助人,同时也是信奉者。如果哪里还没有本土公司的话,我们就会自己去那里建立业务。我们的业务将会是国际性的。”

  在和优步中国合并之后,估值已达到了350亿美元,势如破竹般开始打造它的商业帝国,还计划最早在明年就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然而当新政重锤落下,滴滴在本土市场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开拓国际市场显然是滴滴保持增长、撑起投资人期望的主要路径。

  显然外界对滴滴进军国际业务并不看好,甚至与阿里和腾讯进行比较,认为其离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巨头仍有较大差距。且不说如果出海与Uber正面冲突时将面临多大阻碍,仅从目前滴滴在国内面临的监管困境,恐将绊住其出海的脚步,毕竟攘外必先安内。

  三、调整运营方向,扩展自营业务以及发力无人车。

  据内部人士透露,目前滴滴购入了一批车,并雇佣了司机开始自营业务。这意味着滴滴将从C2C模式逐步向B2C过度。而从多位滴滴司机口中获知,发展自营业务后,滴滴系统会优先下单给自营司机和车,但这些司机每个月需要完成8500元的任务量。截止当前滴滴方面并未证实此事,无论如何,面对政府重监管,滴滴发展自营业务已无可厚非。

  另外,以连接出租车起家的滴滴或将再次改善与出租车的关系,重振出租车业务。目前滴滴已与北上广深等十余个城市的近50家出租车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并尝试让出租车开始接快车订单和专车订单,渡过困难期。滴滴出行副总裁、滴滴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贝指出,滴滴正在从技术融合、服务融合、流量融合三个方面进行探索,试图把网约车的制度优势、管理模式以及应用成熟的技术经验,逐步融合到出租车体系中。此外,滴滴出行也宣布将投入1亿元建立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基金,用于对出租车服务转型升级进行资金补贴。

  而另一边,滴滴开始涉足无人车。滴滴出行考虑与苹果合作开发无人驾驶技术。滴滴拥有庞大的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这是无庸置疑的,但这个产业入局者太多,幕后金主不胜枚举,最终由谁来主导,一切还是未知数。

  易到:暗度陈仓

  政策出台后,比起滴滴的强烈反应,易到似乎格外听话。从对新政的回应也可以看出,一次是“将积极贯彻落实网约车新政和各地实施细则”,近两天又发声“将按照新政要求进行业务调整”。同样是以C2C为主要业务,新政对易到的冲击比滴滴有过之无不及,易到真的有那么淡定吗?

  其实不然,表面谈笑风生的易到,却又一次加紧了充反活动。不得不说去年开始的“充值返现”,曾使易到绝处逢生。然而现金补贴停止后,背靠乐视的易到打起“生态充反”后,效果显然不尽人意,开始出现用户的大量流失。最近易到再一次的充反80%企图利用补贴来锁定用户,从而应对政策的打击。

  另外据知情人透露,易到开始约见地方汽车代理商,寻求当地车辆与司机的补给。可想而知政策一旦严格执行,易到的司机与车辆的供给将严重不足,而此时与地方汽车代理商合作,无疑是明智之举。

  然而易到最大的杀手锏则是背靠乐视所讲出的汽车生态故事。易到所宣称的共享汽车生态是把与出行、车生活相关的一切人和资源都连接起来,既是汽车行业服务的入口,也是广告流量变现的平台。理想很美好,但目前似乎未有显著的成绩。唯一亮眼的是和乐视共同开发的无人汽车。

  前不久刚刚落幕的世界机器人大会上,易到与乐视共同推出了可供现场观众体验的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网约车细则,推自动驾驶汽车无疑是好办法,因为这不仅能规避司机户籍问题,同时能够提高安全性、降低成本及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然而在各种不成熟的条件下,当下的无人汽车只是自嗨而已,易到的无人汽车也恐怕八字还没一撇。

  神州专车:尴尬的转移

  相较于滴滴与易到,政策对B2C为主的

  显然是利好,可神州好像并不是很开心。

  曾几何时,滴滴与神州专车关于C2C网约车合法的`问题相继游说政府,7月28日国家宣布网约车合法消息一经公布,滴滴暂时获胜。10月8日画风一转,政策的风向貌似又吹回神州这边,但神州这时的态度却值得玩味。

  神州这样回应:北京上海等地的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对神州专车无影响,同时也表示要求本地人才能成为网约车司机,这个政策过于苛刻。这一回应颇有“这事儿和我无关”的意味,同时从中也反映出严苛的细则对神州专车来说也并不是好事。

  要解释神州的态度,我们不妨把时间往前推。9月22日,神州优车董事长兼CEO陆正耀宣布,公司正式发布U+开放平台战略,宣布向符合条件的全国车主免费开放流量、技术和品牌资源,并且承诺永不抽成。果然U+平台一出,引得外界一片哗然,因为这意味着曾忠诚于B2B的神州要出轨C2C了。

  大概是神州看到C2C网约车合法后作出的战略调整,可没过多久,正当志得意满的神州准备分割C2C的蛋糕时,各地网约车细则向神州开了一个玩笑。已搭建完毕的U+平台还没开始就要结束了,神州只能再次尴尬的转移战场。

  U+无疑体现了神州对市场形势的错误判断,这时也就不难理解新政一出,神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开心。可总的来说,神州的境遇没有那么糟糕,除了户籍问题外,从车辆标准到牌照问题,神州专车都契合新政。

  10月18日神州优车拟定增100亿元资金用于“神州买卖车”业务,包括门店建设、车辆采购等。神州正在加速出行+电商+汽车金融的全产业链布局,其中汽车电商板块将会在今年重点发力。此前,神州方面曾透漏,未来会引进一家线上资源非常丰富的战略合作伙伴,结合神州优车体系在线下和产业链上的优势,构建一个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汽车电商平台。

  不管滴滴、易到、神州针对网约车新政作出何种调整,网约车市场的重新洗牌将无法阻挡。目前无论是加速联动上下产业链、拥抱新技术开发无人车还是广泛撒网,政策重压下我们对于这一市场只能雾里看花。加之由出租车公司或传统汽车企业转型而来的网约车平台搅局,未来局势越发让人看不懂。

  北上广深等大部分城市还未落实网约车细则,各网约车平台何去何从还需进一步观望。只是目前为止一切如昨,是否,平静过后是史无前例的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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