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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导语: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庆阳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激励创造、崇尚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市专利奖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前款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市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第七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市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外观设计只能授予二、三等奖。
第九条 市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庆有关单位;
(四)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奖的,应当填写《庆阳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被推荐的专利材料后,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市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专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公示后确认的授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授权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2000元、1000元(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为主);对有效发明专利10年以内个人缴纳部分的年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进行补助。
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只就高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专利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和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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