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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文

时间:2020-11-30 14:53:44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以附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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