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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5-01-18 16:44:51 思颖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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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助残社会组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欢迎阅读。

  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重点引导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做好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简化登记程序,为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的精神,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目录,制定具备承接项目资质的助残社会组织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资助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加强助残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规范管理

  进一步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并将其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接受财政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级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统计台帐信息系统作用,为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发挥管理服务中的枢纽作用,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自律建设,提升助残社会组织公信力。将助残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建立奖诚信罚失信的奖惩机制。

  五、强化自身建设

  督促助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机制,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帮助助残社会组织加大员工的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畅通员工职称评定渠道,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助残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协商民主机制建设,鼓励助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政议政,提高其对残疾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六、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充分利用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强化评估、规范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所称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增进残疾人福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宗旨,以开展残疾人所需的各项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第二条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本市特殊教育现状,制订少年随班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普及和发展本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教育机构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普通班接受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使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得到相同的教育。

  第四条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既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发展,又有利于普通儿童少年理解帮助残疾儿童少年,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相渗透,共同提高。

  第二章目的任务

  第五条随班就读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对他们的教育既要有与普通教育一致的基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包括康复训练、矫正补偿等特殊要求。

  第六条实施随班就读的目的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能在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并使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为他们今后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建立xx市特殊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落实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工作;成立*市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负责本市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为学校提供师资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学校必须成立由分管领导、有关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研究随班就读生的合理安置及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四章入学

  第九条凡是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特殊儿童少年都可以纳入随班就读范围。

  第十条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入学。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这些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这些学生也可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安排的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须由家长申请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鉴定同意,再由学校提出意见,在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市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经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确定为随班就读生,学校予以登记注册。根据教育部要求,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对随班就读生实行双学籍卡管理,即:一张与普通学生相同的学籍卡;另一张为随班就读学籍卡。对随班就读生的学籍卡要注意保密。随班就读生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已能跟上班级正常的学习进度,且考试成绩合格,经家长申请,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审定可取消其随班就读生学籍,视为普通生。

  第十三条随班就读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生,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第六章教育教学工作及教材

  第十四条从事随班就读的教师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结合学校及班级的德育工作要求,根据特殊学生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

  第十五条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严禁讽刺、体罚和变相体罚,重视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第十六条教学要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注重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积极情感,丰富知识技能与生活经验,使之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多元智能发展。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业测试应同普通学生有所区别。在学科抽测、中考时,随班就读生不列入学生基数,但所取的成绩可列入计算平均分的总分。

  第十七条教学应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得到补偿。

  第十八条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为每个随班就读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方案应贴近残疾学生补偿效果、语言交往能力、智力发展水平、原有知识基础以及家长参与程度等实际,具体应遵循适度性、补偿性、互补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十九条坚持个别教学。随班就读的主要特点是以个别教学活动为中心。在全班整体教学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围绕课堂集体教学内容,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教学内容的课前预习个别引导,教学重点的课堂个别指导,教学难点的课后个别辅导。每份随班就读课教案至少设计一个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学环节。每节随班就读课,都至少落实一项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学措施。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使用普通学校同年级教材,教材可以作适度弹性处理。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用特殊教育学校的教材,或按规定使用随班就读校本教材。

  第七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教研和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逐步推行专职教师持有特殊教育培训证书的上岗制度。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的巡回指导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持有市特殊教育培训证书,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经历,爱岗敬业,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研究、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对随班就读学生不同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学习特点和行为特点、以及随班就读教育策略、方法研究,调动学生、家长、社会等一切积极因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加强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工作。随班就读指导中心要将随班就读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纳入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各种内容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教师丰富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从而帮助教师提高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校要在充分肯定既完成集体教学任务,又使残疾学生取得良好身心缺陷补偿和文化知识学习效果的教师工作业绩。在表彰先进、晋升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担任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八章档案管理及资源教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普通学校要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逐人建立《成长档案袋》,妥善保管好学生的残疾检测原始资料、教育鉴定、个别教学计划、辅导记录、学习成绩考查和素质发展方面的其它材料以及与家长的联系记录等,随学生就读学校的变更进行交接。残疾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其《成长袋》交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统一保存。

  第二十六条各小学、初中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按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分别建立花名册。除此以外,对听残学生还要尽可能储存听力语言发展情况的音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随班就读学校必须建立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做到专人负责并发挥其作用。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也可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为残疾儿童取得所有经费(包括专项资金及各类募捐所得等)必须专项用于特殊儿童随班就读事业。

  第二十九条市教育局在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时对随班就读学生可放宽额度。同时对考核合格的随班就读学校奖给专项补助经费,此项经费用于相关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以及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费用等,学校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章考核评枯

  第三十条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对随班就读学校进行一次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和奖励在随班就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随班就读工作列入年度督导评估。对随班就读工作成绩显著的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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