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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防治条例最新的解读

时间:2020-10-03 19:16:40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职业病的防治条例最新的解读

  导语: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出台有一段时间呢,但是大家对于这部法规还是一知半解的,究竟这部法规究竟如何女保障我们的权利呢?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解读吧!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职业病的防治条例最新的解读

  精选优秀范文: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五、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样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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