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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仲裁法的解读分析

时间:2020-10-03 15:04:13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最新的劳动仲裁法的解读分析

  导语:在新的劳动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进如了低价的时时代,有人说你样更利于低收入的人群去维权,还有人说因为门槛过低很多人都会随意申诉,加重了相关部门的压力。那么你是怎么看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劳动仲裁的解读

  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面对如此廉价的劳动争议司法程序,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维权,体现“司法为民”。但也有人认为,廉价的程序会诱使劳动者滥用诉权,这是对目前本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尊重。为此,有人士总结出四个问题:第一,劳动者滥用诉权,一些企业可能疲于应付;第二,随便“告状”,劳动争议调解难度加大;第三,劳动者一贯“算总账”,以至于矛盾长期积累,不利于化解矛盾;第四,仲裁“井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质量恐难保证。笔者也不赞成将劳动争议司法程序做成“免费午餐”。

  处理程序的主要问题

  从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其中,80%左右的劳动争议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程序处理掉了,只有20%左右的案件会通过仲裁程序来处理,能够进入到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只占不到5%的比例。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整体上仍维持着“一裁两审”的模式,即先劳动争议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涉及一审和二审程序。与此同时,国家立法还鼓励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和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内的调解程序完全被虚化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涌向了劳动争议仲裁渠道,我国目前成倍增长的仲裁案件已经足以说明问题。鉴于仲裁不具有终局效力和自身公信力不高,大量的案件又涌向了诉讼渠道,估计有20%以上的仲裁案件会进入到诉讼阶段。但是,我国还存在一种通过“信访”来化解争议的途径,对此,很多学者将其概括为“体外循环,法外施恩”的有中国特色的机制。信访机制又在不断拷打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权威性。这就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主要问题之一。

  之所以出现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问题,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劳动争议程序被设计得太过廉价。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做出任何决策都要对将要产生的效益和成本进行分析,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同样如此。当事人在寻求争议解决时必须考虑的两个因素:花费的成本和获得的效益。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成本的角度看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当事人所花费的成本限定为“显性成本”,如仲裁费用、诉讼费等。在国外,处理劳动争议往往以调解、仲裁、诉讼为顺序。调解几乎是零成本,经过的程序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多,这可以避免滥诉、累诉、缠诉现象的发生。同时,随着处理程序规则的.严格和复杂,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也越能保证。如果一方败诉,被诉方往往需要承担对方合理的成本。

  但是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在2007年4月1日以前,调解费用为零,可接下来的阶段就正好和国外相反:仲裁费用300元,一审费用50元、二审费用50元,信访不要钱。如果你经常上访,大吵大闹,信访部门甚至会解决你的交通、食宿问题,这样信访成本倒头来是负数。而现在,调解、仲裁、信访都是免费的,诉讼也只收10元钱。这种表面上的廉价就给当事人不断缠诉、累诉的情况提供制度上的激励。

  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隐性成本”,或许劳动者对“打官司”会有不一样的想法。但这些“隐性成本”往往较难计算,如当事人寻求司法解决的机会成本、不确定的咨询及律师费用、因为矛盾长期积累带来的精神压力。更为重要的是,调查显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结束后基本上都走向“分道扬镳”这条路。可惜,高昂的“隐性成本”却被低廉的“隐性成本”所掩盖。

  从效益的角度看在国外,劳资双方力量对比较为均衡。因此,在调解阶段,一般争议双方会协商、甚至集体谈判,出于节约争议成本的考虑,或从稳定劳资关系出发,资方会作出较大的让步,于是劳动者会获利更多;在仲裁的阶段,仲裁的角色是化解社会矛盾,基本上会促使当事人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这样劳动者获利会降低,此时劳动者也会考虑继续诉讼的成本问题;而在法院的阶段,法院的角色是执行法律,除了当事人的协议和集体合同外,法院更多的是依靠劳动标准来解决纠纷。而劳动标准较之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要求低,它是一个底线。因此,法院以此为标尺,劳动者获利会减少,相反,劳动者的成本却在增加。当然,继续诉讼的动因会是寻求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与公平。

  但我国,情况也恰恰相反。目前,调解程序已经虚化,劳动者获利甚少。仲裁阶段,仲裁庭往往会从稳定社会关系出发,促使双方让步,劳动者获利增加,但因为仲裁效力不具有终局性,所以,诉讼会成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选择。在法院阶段,法院现在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在劳动标准较高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会使劳动者获利更多。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二审阶段,法院为了解决纠纷,避免劳动者上访,闹事,往往会逼迫用人单位作出更大的让步。其中道理很简单,用人单位是法人,是一种虚的社会矛盾实体,他们是不会闹事,也不会上访的。而一旦到了“信访”,劳动者的问题基本上都解决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稳定压倒一切。信访在劳动争议解决链条中地位突出的症结也源于此。

  对比成本和效益按现有的制度,劳动者经历的程序越多,其付出的成本越少,获得的利益也越多。在这种导向下,劳动争议成倍增长,仲裁程序虚化,群体矛盾突出,整体劳动关系不和谐应在情理之中。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如国外发达国家那样的机制,即选择的争议程序越多,其付出的成本越多、获利越少,那么,劳动关系的协调基本上会停留在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即使发生争议,也基本上会在调解程序阶段得到解决,最后只有极少数的争议会进入到仲裁、诉讼的道路上来。而这恰恰是我国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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