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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

时间:2021-01-24 14:07:2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1】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

  【摘 要】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别于财产法,这是基于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比,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是自然的事实;而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是人为的、创设的事实.人基于出生而最初与父母、继而与其他亲属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他们之间使形成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这一自然的人伦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自然过程。

  由此决定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和传统性,其伦理性表现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两者有很大的重叠性;婚姻法在适用中应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伦理,其传统性则表现在:婚姻立法应尊重本民族传统习俗,是本国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还应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状态,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不应过于超前,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对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法;传统性;伦理性;现代化

  一、婚姻法的意义

  《婚姻法》是建国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始终存在问题,如法律以前曾经保护过的,后来又不保护的事实婚姻依然存在;婚约解除或毁约后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无法律根据;协议离婚常常成为当事人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等等,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这与我国法律界对婚姻法本质属性的关注不足不无联系,虽然学界公认,与民法的财产法相比,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要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科学性的婚姻法。

  这些基础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婚姻法的伦理性史尚宽曾指出:“亲属法主要的为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公益的规定”,“亲属法规定,须以合于伦理的规范为适宜”,也就是说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婚姻法这一属性源于其调整对象——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伦性,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当中,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婚姻法的伦理性及传统型

  在伦理学界,有关“伦理”与“道德”的界定有不同观点。

  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但在中国古代,“伦理”曾与“道德”并列,初与道德无直接关系,自汉以后,伦理与道德同义。

  婚姻伦理,应界定为婚姻道德关系,即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也即婚姻当事人缔结、维系、解除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1.婚姻不仅仅是爱情

  我们知道,现代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真正的爱情是男女双方互相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情感,那种“只恋爱不结婚”、“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的恋爱观中的所谓爱情不是作为婚姻法基础的爱情。

  2.婚姻不仅仅是契约

  婚姻契约的观点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对自由、平等的追求。

  随着资本主义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的确立,封建社会的等级婚姻观也遭到批判和解放,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在平等的双方在完全的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婚姻。

  3.婚姻不仅仅是两性的结合

  “以前特别是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为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婚姻的自然属性基础在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性的本能和种族的繁衍。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发展史上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严格说来都是两性关系的结合的社会形式,与现代婚姻有着本质区别。

  在一定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以儒家的伦理观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亦以基督教的道德为其精神支柱。

  在我国,反映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法律,本来就是同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主流道德相一致的,这一点,在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法律为亲属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亲属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如何走向现代化

  现今,扩大和加强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名称

  法律应当名实相符。

  现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规范,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项以外的家庭法规范,以婚姻法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内容。

  从外国立法例来看,此类法律有称为亲属法的,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却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订应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时,对具有哪些情形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若干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所列举的各种情形都是相对的离婚理由,而不是绝对的离婚理由,即使符合这些情形,如果调解和好也可以不离,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有利于克服适用法律时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3.涉外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定数量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对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没有关于法律合适的规定,新法应对民法通则中有关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作出若干补充,并增加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

  总结:

  总之,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往往比较复杂。

  有的是夫妻一方经营,而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

  对于一方经营所得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在法律上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在起草现行《婚姻法》时显然不可能收入立法者的视野,需要通过立法措施填补这方面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新司法解释想把《婚姻法》变成《公司法》 – 2011.8.27.

  [2]会议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 .

  [3]王丽萍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 2010.

  [4]陈棋炎 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2012.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研究论文【2】

  摘要:婚姻法中包含有伦理性和传统性,这两种特定是婚姻法中所独有的性质,由于这两种性质的影响,婚姻法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的固有法律、当地的民俗和家庭的生活实施状况,来进行法律的制定,其制定过程一定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婚姻法的伦理性与传统性对于婚姻司法以及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本文就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性;传统性

  婚姻法主要保障的桂香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公民,婚姻法保障了自然的人伦秩序,对人类的繁衍就有积极的帮助意义。

  婚姻法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人类繁衍的自然过程所制定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充分的结合了当地的民俗特点以及风土人情,因此,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和传统性,通过对婚姻法的传统性和伦理性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我国婚姻立法的构建,同时也能够推动我国婚姻司法的实践,从而保障了我国婚姻法实施的有效性。

  一、婚姻法的伦理性及传统性

  道德和伦理在概念上有着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伦理学方面来说,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

  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而伦理则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

  (一)婚姻不仅仅是爱情

  一般来说,有了爱情才会有婚姻,相爱的双方通过婚姻来实现爱情的最终体现。

  然而有些人崇尚不婚,这样所构建的爱情,在婚姻法上来说,并不是婚姻法主要体现的爱情。

  (二)婚姻不仅仅是契约

  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和平等,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婚姻才出现了一纸契约的形式。

  而在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契约的自由性被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在此基础上产生,而这些原则的提出,使得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遭到了极大的冲击,最终瓦解了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情况。

  资产阶级率先提出了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缔结的婚姻才属有效的理论和观点。

  (三)婚姻不仅仅是两性的结合

  在对自然法著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著述制定的角度都以肉体方面来进行考虑,婚姻也只是从单一的自然属性来进行看待,其关系也就只是一种性的婚姻关系,而其他的关系则被严重的忽视,使得很多婚姻规定的其他道路被阻塞,婚姻的性质出现偏差。

  一般来说,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包括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以及性本能、种族的繁衍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传统的观念中,认为婚姻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也是社会的一种普遍形式,而这样的观点与现今的婚姻观点有着明显的不同,可以说,传统的婚姻观点忽视了婚姻的其他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某种角度上来说,婚姻法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这样的结合自古以来就有。

  就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古代的婚姻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而中世纪的欧洲婚姻则是以基督教的主流思想为基础。

  我国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形态基本上保持一致,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依据我国社会的形态来制定的,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国的婚姻法在表现家庭伦理关系上较为明显,婚姻法中对于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较为细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关系的主要体现方式。

  二、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如何走向现代化

  目前,家庭问题已经成为了婚姻法急需要面对的问题,在保障婚姻法本身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婚姻家庭问题,利用婚姻法来对家庭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使得婚姻法中的伦理性和传统性逐渐走向现代化,具体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名称

  法律不仅要有名,而且还要有实。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其中包括诸多的婚姻规范以及婚姻事项,但是其中也具有不足,其在规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而就国外的婚姻法来看,在法律上,婚姻法也被称作亲属法,其指代的不仅是家庭夫妻关系,也指代着亲属关系,国外的婚姻法中不仅有专门的婚姻关系法,也具有婚姻家庭法,就法理属性来说,家庭法中可以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却无法全面的体现出家庭法,所以,我国在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要以家庭法为婚姻法重新命名。

  (二)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对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三)涉外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对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没有关于法律合适的规定,需要适当增加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

  三、结语

  总而言之,婚姻法主要的保障对象是夫妻,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很多的夫妻收入来源不同,在财产划分上会出现一定的矛盾。

  而婚姻法,主要保障了夫妻财产的关系,针对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立法中还缺乏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划,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新司法解释想把<婚姻法>变成<公司法>,2011-8-27

  [2]会议论文,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

  [3]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4]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M]台湾:三民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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