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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治理方案

时间:2023-03-30 13:57:23 方案 我要投稿

矿山治理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山治理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矿山治理方案

矿山治理方案1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整改我区在中央、省环保督察、市委巡察反馈关于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切实加快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资发〔20xx〕63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xx〕50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明电〔20xx〕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范围

  本方案所指废弃矿山,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前关闭、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实施保证金制度以后关闭且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不属于政府投资治理范围,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督促治理责任人切实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二)因地制宜

  坚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按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三)突出重点

  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周边、城区周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加快解决废弃矿山影响城市形象、影响生态环境问题。

  (四)落实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落实机制。英俊镇政府是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是本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办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对辖区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我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五)综合施策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治理难度大、投资成本高、成效显现慢。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容环卫、绩效办协同联动、紧密协作,将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与城建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渣土回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xx年1月-6月底,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机制建立,资金筹措,组织保障;

  20xx年6月-12月底,现状调查、数据整合,编制生态修复规划;

  20xx年1月-12月底,依据规划全面启动,并利用一年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20xx年1月-6月底,依据规划方案申报验收,并对验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调查摸底。英俊镇政府为主体,区规自分局牵头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辖区废弃矿山专项调查工作,查清废弃矿山分布、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主要环境问题、周边产业规划和布局等相关情况,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科学规划。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整治数量、资金来源、工程措施、适用政策、完成时限、整治后用途等。区规自局牵头,英俊镇政府为主体组织编制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依据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治理。

  三是落实资金。区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规自分局协调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按项目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四是监管考核。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作为英俊镇、区规自分局等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个、核实一个、销号一个。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征地补偿、权属纠纷等问题,确保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实现预期效果。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陈铁志区长任组长,副区长林继东、王喜东、二级巡视员姚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绩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规划编制、资金安排、我区重点废弃矿山治理方案确定等重大事项。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规自局局长、英俊镇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副镇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英俊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与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有效对接。

  (二)明确部门分工

  区规自分局牵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编制,治理方案审查、项目验收,组织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复垦项目复核验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内调剂、用地报批和供应等。

  英俊镇政府负责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的具体实施,代表区政府组织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治理工程的.招标委托,资金使用和管理,并充分发挥村“两委”优势,会同区规自分局对有主矿山修复治理进行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英俊镇政府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和处罚。

  区财政局负责治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和财政投资评审。

  区住建局、物流开发区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复垦项目验收和综合整治项目涉林审批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范围,对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渣土填埋的监督引导工作。

  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区直各有关部门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优化监管措施

  一是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在项目实施中,尽最大可能减少边坡削坡量。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进行回收,并应当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的回收量、回收期限以及生态修复责任。回收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区政府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二道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山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区规自分局负责编制,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由英俊镇具体组织实施,并由区规自分局监督落实。

  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只跑一次”的要求,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手续办理和报批中,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做到“能减则减”和“能简则简”,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四)创新政策保障

  一是充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政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后新增的耕地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允许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监管平台,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对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结余指标允许在本地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各工程建设项目中剥离的优质表土,要优先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复垦。

  二是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发。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废弃矿山用地,有条件改造成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出让计划。对于开发利用过程中确实无法回避的农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以统一纳入改造,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

  三是恢复废弃矿山林业生产。适宜恢复为林地的废弃矿山,要列入区农业农村局绿化造林计划。

  四是探索废弃矿山景观再造。对于具备改造成观光景观的废弃矿山,英俊镇政府可结合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景观创意、设计和建设,更大地发挥废弃矿山潜在价值。

  五是鼓励城市建设废弃渣土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回填。对于治理后恢复为建设用地的,在保证不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优先作为城市建设渣土废弃物填埋场地,既解决渣土处理问题,又降低废弃矿山治理成本。

  六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地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治理资金筹措新模式,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废弃矿山治理领域。对位于城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可采取“谁用地、谁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治理任务落实给土地受让人。

矿山治理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扎实做好20xx年度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矿山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效果提升、露天矿山转“硐采”、打击违法采矿、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实现全市矿山合理规范开采,矿山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为促进全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按照“能关则关、应合尽合、能转则转”的原则,具备关闭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符合整合重组条件的全部纳入整合重组范围,经论证符合露天转“硐采”条件的停产改造升级,限期转采,推进矿产资源集中、集聚、集约、绿色开发。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的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实施最严格的矿产开发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最大程度减轻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作为整合重组主体,综合采取补偿、收购或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重组;强化政府协调作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尽快完成整合重组。

  坚持顺应自然,科学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已完成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后期管护,提升修复治理效果;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督促关闭矿山尽快完成修复治理。

  二、主要目标

  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审批,10月底前完成省达我市X个符合“硐采”条件的存续露天矿山转采,20xx年底前全市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全部完成关闭;修复治理效果得到巩固深化,违法违规采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持续提高,进一步推动矿产开发减量化、集约化、生态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工作标准,如期完成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1.继续实施关闭取缔。按照“保优压劣、关小促大”的原则,对列入省关闭计划的矿山,标准倒逼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取缔,县级政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关闭,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或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撤出人员、拆除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修复治理主体,12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关闭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2.全面推进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对完成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的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按照“县级政府初审、市级政府审查、省直部门联审、省政府批复”的工作程序,加快整合重组方案的报批进度,6月底前完成矿山整合重组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3.强力推广露天转“硐采”。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人防等部门组成现场勘验组,对矿山综合治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露天矿山逐矿排查勘验,一矿一表,建立排查台账,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在符合地质资源、安全生产等条件下,强力推广露天矿山转“硐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障供给和“硐采”后续利用多赢。对前期已通过综合论证,具备露天转“硐采”条件的X个矿山,10月底前全部完成开采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

  4.持续深化矿山修复治理。对完成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后期管护单位并加强后期管护,对修复效果不佳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修复治理效果。压实生产矿山修复治理责任,利用XX省矿山地质环境智能化监管平台,要求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边利用,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和复垦损毁土地。推进关闭矿山修复治理,县区政府要明确关闭矿山修复治理主体和完成时限,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分类施策、科学治理,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政策落实,从严管控矿产资源开发。

  严控新增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范围内新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固体探矿、采矿项目,除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立的重点开采区外严禁新上露天矿山项目;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要达到普查及以上,新设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分类施策,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根据矿山资源禀赋、地质条件、开采矿种等情况,结合矿山公园、旅游景点、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论证,经论证符合旅游设施建设条件的,从功能布局、项目建设、设施服务等方面,植入产业功能、融入相关业态元素,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A级旅游景区标准开展修复建设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经论证具备人防工程建设条件的,最大程度与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相结合,闭矿时不对可利用空间进行填堵等处理,通过对巷道进行被覆、扩充洞室、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等措施,用于物资储备,实现矿山地下空间再利用。(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人防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坚持节约优先,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矿山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化矿山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加快推进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筑路、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资源化、规模化利用,提高矿山固体废物就地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公安、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持续保持打击违法采矿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即查,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促进问题整改。结合矿产卫片、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对相关县(市、区)进行督导通报,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成立工作专班,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好组织协调。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详细的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提升、露天转“硐采”等重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坚持一矿一策、一处一策,逐矿逐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于5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

  资规、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文化和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资源利用和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矿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火工品使用、矿山修复旅游设施建设、“硐采”矿山升级改造等工作,履行矿山综合治理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作用,密切联系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三)落实支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

  充分挖掘和利用涉及矿山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导帮助矿山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土地支持、尾矿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等各项支持政策,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和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动态监测,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浪费水资源、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矿山企业科学开采、有序开采、规范开采。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继续落实通报、调度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重点区域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密督导检查频次,督导发现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严格落实县(市、区)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重视、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矿山治理方案3

  为有效保护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xx〕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xx〕304号)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xx〕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创新实施激励政策,通过吸引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我县共有闭坑矿山(历史上发过采矿许可证)和裸露山体(历史上未发过采矿许可证)324处。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分年实施,优先做好“三区两线”重点区域内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87处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有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闭坑矿山和小规模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全县境内所有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阶段目标:

  到20xx年末,对因政策影响及其它原因导致关闭的2家闭坑矿山(市级发证东丰县环球矿业有限公司、县级发证东丰县向阳采石场)和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整合完毕,由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对2家闭坑矿山实施边生产边治理。

  到20xx年5月末,对5家闭坑砖厂(黄河文福砖厂、二龙山宝利砖厂、南屯基文合砖厂、大阳长胜砖厂、横道河合力砖厂)的砖窑及其它附属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30家市、县级发证闭坑矿山制订“一矿一策”治理措施,完成安全平台打造和植被恢复;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对因整合失败、逾期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而提取保证金招标的矿山,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三)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四)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自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督和指导项目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闭坑矿山工程施工给予支持。会同乡(镇)政府对企业自行治理恢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验收工作;对放弃治理、逾期未治理、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取保证金,组织开展招标、治理、验收工作;负责对政府先行垫资治理的(应由责任人出资治理),依法追缴垫付资金;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林地裸露山体治理方案,并监督、指导和实施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治理;给予需要削坡临时占用少量林地的露天矿坑恢复治理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体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鼓励采取融资、承包等方式在保证治理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恢复治理;配合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完成闭坑矿山和国有林地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为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负责对全县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资金进行兜底;负责对有责任主体矿山,责任主体放弃治理的,按《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由县政府垫付资金进行治理,治理完成验收后,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追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县公安局:要严格加强对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储存库安全检查、爆破作业项目、从业人员审批和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管,严格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严格执行流向信息登记、备案等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合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闭环”,确保民爆全行业、全环节安全可控。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耕地恢复进行指导和验收。

  县应急局:负责对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中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举报受理及审查调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县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鸿宝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统筹领导指导全县裸露山体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乡镇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落实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恢复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谋划,市场运作。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谋划过程中,要按照“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确实恢复治理手段,分类处置,切实做到“节约优先、一矿一策”。项目设立里就考虑将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开发利用的衔接,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有意愿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事业的社会力量,了解国家的激励政策,主动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当中来,切实减轻财政资金压力。

  (三)加强监督,依法治理。在治理恢复过程中,禁止闭坑矿山以恢复治理名义进行非法开采,治理剩余的尾料要交由县政府公开处理。各乡镇政府对闭坑矿山恢复过程进行监管,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发现黑恶势力线索应及时向县扫黑办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坚决移交、移送。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一是指导生产在建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帐户,建立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二是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的修复机制;三是强化源头保护,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制度;四是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长效新机制;五是加强矿山企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矿山治理方案4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市、县安监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目标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效果,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监、城建、工商、执法所、交警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全面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治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措施

  ㈠范围和内容

  官亭镇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教育情况;

  3、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4、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情况。

  ㈡具体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民“安全第一”的意识。通过镇广播站及宣传车,深入辖区内各企业、人口密集场所,反复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用发生在各地的安全事故血的事实提醒人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2、严格要求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开采方案,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规范,严厉打击无证、越层超界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3、增加作业现场巡查次数,强化安全监管。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对有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求专人专岗,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4、各部门联动,共建和谐社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信息,由镇安委会协调各自做好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矿山治理方案5

  为落实美丽浙江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20xx年6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废弃矿山规模,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远近,视觉污染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确定了531处重点治理矿山,要求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工作。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规划”确定的531个重点治理矿山治理进度较慢,截至20xx年9月30日,已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369处,正在进行治理的废弃矿山140处,因涉访涉诉、重点工程阻断等原因未能如期开展治理的废弃矿山22处。

  一、整改目标保质保量完成《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中确定的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处于“四边”区域需要采用工程修复方式治理的,要倒排时间,争取今年年底前完成修复任务;确实难以完成的.,确保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要丼一反三,全面查找全省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存中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二、整改计划一是立行立改。问题发现以来,省厅立即行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与项督察。各地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抓紧落实整改。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未如期完成治理的162处废弃矿山,已完成治理26处。

  二是长期坚持。对督察时发现的162处未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列明清单,制定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目前已完成治理废弃矿山26处,正在进行治理136处,其中预计20xx年年底可完成治理98处,20xx年底完成38处。对20xx年丌能完成治理的38处废弃矿山,省厅将编制并实施“十四五”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行劢计划,并将其列入20xx年工作任务中,进行台账式管理,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清零。

  三、整改要求一是思想认识再深化,切实增强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使命感。要上下联劢、全员参不,以壮士断腕的责任担当打赢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攻坚战”,以这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推劢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劢工作落实。针对“规划”执行严重滞后等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整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责任再压实,切实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20xx年10月起,省厅将实行月报制度,督促各地全面完成重点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任务。同时,针对“规划”确定的531处废弃矿山治理完成情况,对未完成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矿山,将采用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手段进行全流程监管,切实提升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能力。结合实地抽查等多种手段,实时掌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进度。采取考核、通报、督察等多种方式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自然资源厅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盛乐山任组长,生态修复处、矿保处、总督办、省国土整治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具体负责问题整改与题部署、督导推进等工作。尚未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未完成的治理的重点矿山要建立局领导挂联包矿修复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倒排时间,进一步健全《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废弃矿山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

矿山治理方案6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意见》(政发〔xx〕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转型相结合,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开采的矿山环境进行全方位整治。

  (一)开采区。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化利用,宕面规范、整洁;矿区采剥合理,边开采边复绿,矿区复绿面积不少于全部开采剥离裸露面积的40%;泥土堆放有序,采取截污措施,防止泥土流失;按照开采方式环保化的要求,钻孔要有吸尘装置,做到钻孔作业无尘化;开采道路清晰合理;闭坑矿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复绿方案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全复垦复绿。

  (二)加工区。采取综合降尘措施,加大对粉尘的治理力度;加工机组一律安装喷淋、布袋等防尘装置。加强污水治理,建设和改造三级废水沉淀池,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添置泥沙分离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生活垃圾,消灭白色污染,落实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运输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无尘化的'要求,对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做到常清扫、常洒水。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矿运车辆驶离矿区加盖篷布,对轮胎进行冲洗。

  (五)固废处置。推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沉淀池及时清淤,尾矿及淤泥的堆放有专门场所,堆放规范,并采取回填、复绿、防尘等措施。

  (六)企业管理。落实业主环境保护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环保的副经理(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

  三、整治计划

  全县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时间为一年,即从xx年xx月开始至xx年xx月,分为组织动员、方案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的文件,并召开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会议。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统一工作要求,制订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推进工作计划方案并落实整治工作人员。各矿山企业根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实施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全县所有矿山企业根据整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扎实抓好方案实施。各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体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方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年终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矿山奖励政策。对达不到矿山环境整治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环境专项整治结束后,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奖励办法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乡镇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前置条件。凡矿山企业环境整治考核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绿色矿山。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凡当年环境整治考核验收达标并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矿山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停止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的60%进行返回,并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领导

  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是我县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矿山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矿山环境整治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矿整办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协调,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矿山整治工作的日常督查和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建立定期工作通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工作。

矿山治理方案7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杜绝矿山事故的发生。具体目标有:

  (一)实现矿山安全无事故。

  (二)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其它的露天矿山也必须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并按照开采设计要求控制台阶高度;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条块石除外)的比例达到100%;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进一步完善;配备、使用液压破碎机,杜绝二次爆破现象。

  (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提高。所有的矿山企业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矿山企业基本技术资料比较完善,安全台帐记录及时、内容详细、规范清楚。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今年重点排查与整治的隐患是:

  1、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

  2、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违章开采;

  3、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

  四、工作安排

  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监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并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矿山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企业除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第一次排查须在3月底前完成。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3、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

  4、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监管的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对矿山是否具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及有没有通过审查批复进行检查。

  4、对矿山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督促其完成整改。

  5、对矿山改扩建项目 “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督促其完成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6、市安监局每季度开展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一是明确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中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

  二是明确整治工作中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上下级的工作分工,共同督促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

  (二)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省、市关于 “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制订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要求与实施计划。对重点隐患的整治,要将整治目标、整治时间、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治工作力度。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治理合力,加大工作力度。

  (四)强化隐患排查与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工作,提高整治成效。各地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五)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治信息上报工作。矿山企业在每个季度末及时上报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报送镇、街道安监中队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综合科),各镇(街道)安监中队也要在每季度末将矿山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综合科,市安监局在每个季度末要将本辖区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汇总后及时将报表报*市安监局工矿处。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在20xx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监局综合科。

矿山治理方案8

  一、尾矿开发利用设计与施工

  尾矿是采矿企业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排出的“废弃物”,但同时又是潜在的二次资源,当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时,可再次进行有效开发。积极研究尾矿的矿物成分分析,开拓新的用途,实现无废料排放,是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同时,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研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加快研究成果转化。

  二、矿山开采废水处理

  矿山废水是在矿山范围内,从采掘地点、选矿厂、尾矿坝、排渣场以及生活区等地点排出废水的统称。开采、选矿、运输等诸多生产及辅助工艺均需使用大量的水,这些废水的排放量大、持续性强,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于矿山废水的处理,采取持续地发展高效、廉价、安全及操作简便的处理技术,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三、矿业废弃地复垦、利用设计与施工

  矿山废弃地是指为采矿活动所破坏的,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废弃地复垦与利用,有利于盘活存量用地,缓解土地资源瓶颈约束,促进耕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划协调”的原则对矿山废弃地进行复垦与利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应。

  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设计与施工

  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实施,有效实现对矿山环境进行生态恢复、生态治理。如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

矿山治理方案9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巩固和扩大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果,坚定不移走好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邯郸市生态保护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关闭整合重组,推动全市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始终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查处”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一处一策、依法依规”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实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全域综合治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不断提升和扩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持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和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点)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武安。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对已完成的138处责任主体灭失治理点再次开展“回头看”,逐一现场核查现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坚决防止“前脚治理、后脚破坏”问题发生。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治理点土地保护好、维护好,全面做好治理点的巩固和提升。对35家超期、有责任主体的治理点,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提升治理标准,尽快治理到位。

  具体按分类实施:一是对管护期内的矿山治理点,严格落实治理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做好养护和维护;二是对已移交属地乡镇的治理点,由乡镇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维护到位。三是对所有已治理点,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实现治理点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积极推进全域治理。在全域排查出的201处矿山迹地(包括白茬山)的基础上,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制定出矿山综合治理专项技术方案,分年度列入,逐步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切实达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修复目标。

  具体分年度实施:20xx年计划实施治理59处,涉及历史遗留38处、白茬山治理21处;20xx年治理实施78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55处、白茬山治理23处;20xx年治理实施64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迹地51处、白茬山治理13处。

  (三)打造集中连片样板。将淑村镇、矿山镇、西寺庄乡等废弃矿山数量比较多的乡镇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全域治理的试点,组织专家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治理点道路、景观、周边环境等因素,高标准打造集中连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勘查摸底(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勘查,整理出山形地貌和土地性质等基础数据资料;第二阶段规划设计(20xx年5月至8月)组织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地质测绘等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由乡镇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区域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四)创新治理模式。13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项目、67家超期矿山分别采取不同治理模式进行再利用再开发。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治理新机制,合规引入社会资本,将矿山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特色农业、光伏发电、碳汇林等产业发展相结合,一矿一策精准制定方案,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积极争取省、邯郸市治理试点和EOD项目库,破解资金制约,全面提升治理效率和质量。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地勘测(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聘请资质单位对已完成的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和超期关闭矿山进行实地踏勘,制作地形图件、影像资料等;第二阶段确定综合利用项目(20xx年5月至6月),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审定综合利用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各相关部门对确定后综合利用的项目开展实施。

  (五)提高科学规模办矿。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将我市持证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32家以内,并加强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方面到行业领先水平,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促使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实现设计开采、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具体按年度各时间段实施。每月,由各乡镇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排查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是否到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实行每半年一复核,年底一考核制度,对复核、考核不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全市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压实监管责任,运用“人防十技防”手段,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反弹。对“修建道路、防火隔离通道、建设农业设施项目、平整土地(场地)、小流域治理”等各类工程建设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假借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打击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为盗采矿产资源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依法打击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来源不明的矿产品行为,斩断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的渠道。

  三、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各项标准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和落实。

  (一)严格执行“四化”和“四个一批”。“四化”即:矿山数量减量化、大中型矿山集约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生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四个一批”即:关闭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

  (二)严格坚持矿山治理工作原则。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压实压紧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主体追溯力度,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扎实推进矿山综合治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加强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三个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一是修复绿化标准:1.采取工程治理、警示避让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2.针对待治理区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破坏现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宜林则林绿、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等综合治理措施,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3.对破坏的山体形态实施工程整理,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对适宜的场地进行覆土绿化。4.修复效果与周边生态环境基本协调。5.高陡边坡(白茬山)治理,综合采取台阶式修复、平台式治理、微地型改造、文化景观利用等治理模式。二是转型利用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已进行建设利用,或已列入项目规划。3.按照转型利用项目规划要求,对矿山迹地范围内适宜复绿的区域实施绿化。三是自然恢复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范围内(直陡白茬山除外)已基本自然复绿,或实施简易水土保持措施,播撒草籽、树籽后,生态得到初步恢复。3.矿山迹地与周边环境基本协调。

  (四)实行属地、行业双向巡查。各乡镇(工业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开展无缝隙、无遗漏巡查检查,不留边角、全覆盖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重点要对市域、乡域交界、插花地带和易反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巡查,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协调联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结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有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五)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约束管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立“道路工程、养殖场、防火隔离通道、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要逐级向所在地村委会、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向市政府打击非法盗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备案资料中要明确施工界址范围、施工单位、工程规格、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动用土石方测算量、运输公司及其车辆(凡是备案范围以外车辆拉运项目土石方的,一律视为盗采)。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属地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私挖乱采监管力度,加密巡查频次,对辖区内发现的露天矿山越层越界开采、无证盗采行为,立即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和取缔。对有修复责任主体的,督促矿山企业进行生态修复;对矿山综合治理涉及小散乱污企业和项目区周边、道路沿线环境等进行整治;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信访稳定。

  (二)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攻坚行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对乡镇报告、部门函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盗采行为依法暂扣开采设备,立案查处。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组织队伍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超期矿督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方案治理要求。

  (三)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迹地提供生态修复治理具体标准和措施,全面推进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加强巡查监管,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发现“小散乱污”摊点中存在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产业导入,比如光伏发电项目等。按照国家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非法盗采矿产品价值进行认定。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涉嫌盗采的石料加工、灰窑、机制砂、铁矿选矿厂等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和养殖(种植)公司依法依规注销营业许可证照。

  (六)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在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并追查所运输矿产资源的来源;打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阻拦、破坏、恶意诽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七)市财政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石料加工厂、持证建材矿山的厂区厂容厂貌综合生态环境整治和关闭建材矿山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打击盗采资源违法行为以及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市公安局侦办。

  (十)市冶金矿山管理局。负责对持证铁矿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太行煤矿和白灰窑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乡镇、矿山企业植树种草提供技术帮助,并结合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项目,延伸产业导入、开发利用碳汇林等碳中和项目等。对审批的防火隔离通道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场及其周边破坏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审批的养殖场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对审批的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修路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做好道路沿线及两侧生态环境治理;全力保障全市矿山综合治理项目车辆通行。对审批的路工程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十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集中连片区域旅游产业的导入。

  (十八)市信访局。负责化解因矿山综合治理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信访稳定。

  (十九)市冶金矿山公司。负责对下属矿山企业厂区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加大资金投入,建设绿色矿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安市矿山综合治理攻三年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22个乡镇党委书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和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云同志兼任,负责全市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矿区、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采取人防加技防等措施,对矿山企业及矿山治理点逐个建档立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明确压实监管责任,开展不间断的巡查检查,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在线监测,真正实现矿山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三)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零容忍”,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乡镇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狠抓反面典型,对顶风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工程。一是鼓励矿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二是以乡镇为单位,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规划、设计,投资生态修复。三是通过项目立项引入社会资金投资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四是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点矿区进行立项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五)建立项目施工黑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及其他涉及动用矿山资源的项目,凡是发现越界动工、开采、外运石料的,依法给予处罚。由发改(物价)部门对盗采资源价值进行认定,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将涉事施工单位列入招投标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

  (六)做好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正在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在现场设立详细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举报电话,强化信息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也要监督做好分管行业动用矿产资源项目的信息公示。

  (七)严格考核问责。将矿山综合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列入对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施约谈或问责。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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