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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时间:2024-01-29 16:05:1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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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清收清欠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1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针对义堂支行不良贷款当前现状,支行组织信贷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收,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客户经理及信贷人员为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小组,全职进行不良贷款清收,逐一落实,挨家到户,取得了理想的清收效果。八月底合计现金收回不良贷款27元,转贷盘活不良贷款87万元。

  (二)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特别是内部职工贷款或者由内部人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从这部分贷款抓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限期收回,否则,停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为止。以内带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础上,再逐笔对外部贷款进行清收,从而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比如临沂市兰山区政府房产科的借款人王某20xx年2月18日在我支行借款29万元一笔,于20xx年8月18日到期后,多次清收无果,总是应付从事。经清收小组登门催收,很快于20xx年8月30日还清了该笔贷款。

  (四)灵活清收,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屡次催收均无果,经调查,担保人有代偿能力,可通过给担保人施加压力,促使贷款收回。借款人杨某某在我支行20xx年6月30贷款万元于20xx年6月30到期后,无力偿还,一直欠息。清收人员了解到杨某某有2亩左右厂房一处系对外出租,同时担保人张某的结算帐户上有存款余额3万元左右,清收人员及时把相关信息提供了兰山区执行局并当时给予了查封。担保人感到了压力,主动跟借款人和清收人员联系,最后一致协商担保人张某买下了借款人杨某某的厂房,还清了该笔贷款,很好的盘活了该笔贷款。

  (五)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在清收过程中,对于多次催收不积极主动配合偿还不良贷款的贷户,可与其说明情况,采取诉讼、执行、逮人等手段强制收回贷款,借款人许某某20xx年3月13日在我支行贷款27万元,于20xx年9月13日到期,该笔贷款到期后,一直处于欠息收款。经支行研究决定直接将该笔贷款进行了诉讼,通过法庭从担保人吴某帐户上扣划了借款本金及所有欠息,保全了该笔贷款。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协议分期还款是良策。对于有些不良贷款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不现实,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与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也不失为不良贷款清收的一个良策。借款人王某某在我支行借款万元一笔,考虑到借款人实际情况,与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每月还款1500元,到现在借款余额尚欠万元。

  (七)“放水养鱼”盘活不良贷款。对于因资金周转困难形成的不良贷款,经信贷人员实地考察,考虑到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可根据信用评定和资信评级适当给予信贷支持,帮助其发展项目,逐渐偿还贷款。例如,特别是养殖贷款,由于资金周转时间比较长,容易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可考虑经营户的信用状况和养殖项目,适当给予一定的信贷资金扶持,帮助渡过难关,从而更好的偿还贷款。

  温馨提示:贷款是一种按照利率和归还条件而出借货币的信用形式,出借机构分为银行和各信用机构,贷款类型分为个人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20xx年最新的贷款利率具体定位:

  一、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

  1、180天以内(含180天)%;

  2、180天至365天(含365天)6%。

  二、一年至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

  1、一至三年(含)%;

  2、三至五年(含)%;

  3、五年以上%。为响应国家对个人征信的号召,快易贷建议用户遵守征信要求和相关法律,以免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的信用。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2

  根据公司《关于资产盘活提升租金及水电卫生等费用结算清欠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经营业务收入,确保年度经营指标任务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产盘活物业出租、清理应收账款工作。生产管理中心特成立资产盘活小组和清欠小组,现将工作小组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规定如下:

  一、资产盘活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

  (一)工作职责:

  1、贯彻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资产、土地出租、租金收取及水电费清理应收账款的清查、统计、汇总等日常工作;

  2、按审批程序组织开展资产出租土地、供电、供水等洽谈、招标、结算与租金收缴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梳理清理公司及子公司可盘活出租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等资产(含厂房、办公用房、门面、停车场地、供水供电及各项维修服务等)。

  2、列出可盘活出租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等资产清单及编制资产档案台账。

  3、对于清单上的资产开展出租土地、供电、供水等洽谈、招标、结算等工作。

  4、做好资产出租的台账、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手续。

  5、编制每月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的工作总结。

  6、每月按时将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情况报送财务部汇总核对。

  二、清欠小组

  组长:xxx(兼)

  副组长:xx

  成员:xxx

  (一)工作职责:

  清理并收缴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资产出租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卫生费、停车费等各类服务费用。

  (二)工作内容:

  1、组织开展资产、土地出租的租金和水电费、卫生费、管理等费用的.清欠应收账款在规定期限内的催收工作;

  2、清理物业欠款情况,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清欠催收。

  3、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的租金、水费、电费清欠应收账款的收缴工作

  4、在出租管理、费用催收、收缴关键时间节点要保证指定的工

  作人员的到岗履职,主动作为。

  5、编制每月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的工作总结。

  6、每月按时将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情况报送财务部汇总核对。

  各小组成员要将思想与公司统一决策部署高度统一,全力攻坚,各司其职,切实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确保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任务顺利完成。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经销商及客户迟付、拖欠、拒付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主机货款、保兑仓垫款、融资造成公司回购及垫付款项、代垫运输费、配件款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公司清欠工作有总经理领导下指定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清欠小组在公司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总经理指派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部门账目并独立负责,又有财务、

  销售、法务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保密案件、经销商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清欠小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小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发生欠款的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发生欠款的清欠工作并由清欠小组协助。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经销商与客户,涉及公司主要部门的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协助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清欠工作涉及财务数据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协助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1、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营销部和下属子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对清欠经销商及客户所在区域,驻外办事处必须协助清欠工小组进行对应。

  3、财务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公司清欠小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技术中心及客户服务部和公司下属子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子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法务部和清欠小组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营销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性。并在案件移交法务部之前把所涉及的所有资料交付法务部。

  7、法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及合同审核管理,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及其它部门未同意下,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业务及签署合同的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经销商及客户关系。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经销商、客户及相关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并报备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经销商与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公司内部与下属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所牵扯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担保法》等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采购及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采用经公司评审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经销商及客户等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货或相关措施,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 大力加强综合smis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公司与经销商、经销商与客户终端合同、客户服务报告等信用资料和档案,要及时上传smis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并造成公司国有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经销商与客户,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公司。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部门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4

  近年来,随着XXX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施工能力的不断提高,资金流量需求逐年扩大,处于结算过程中和被拖欠的资金不断增加,公司资金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回收工程欠款是公司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坏账风险,盘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满足资金需求,增加资金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全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清欠工作,要按照集团公司对清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全体清欠人员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克服外部种种困难,挖空心思开辟工程款回收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工程款回收战果,全面推动工程欠款清收工作,为确保完成今年公司下达的清欠任务指标,现将XX年度欠款回收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任务指标下达情况:

  全年XX公司下达XXXX年度清欠指标为XXX万元,占我公司欠款总额的%;交由清欠办负责清收的项目项,欠款总额万元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向管理要效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观念,聚财,理财,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沉淀,清理欠款作为企业理财工作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重视。

  巨额工程款被拖欠,使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加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辛勤汗水换来的微薄利润在慢慢耗费,令人心疼。

  一些长期拖欠的工程款,有的已经形成呆帐、坏帐,造成了无法清收的事实。

  面对严峻的现实,使我们清醒认识到,只有做好清欠工作,减少资金沉积,缓急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才能更好、更快的实现经济发展。

  清欠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与企业发展建设,经营管理,规范运行,资金回转,使用效率密切相关。

  所以只有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对开展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才能为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因此,公司各级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清理债权、建立基础资料

  为了完成年内任务指标,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两级清欠组织要根据清欠项目的实际现状,分项目制定清欠计划、对清欠指标进行分解量化、清欠任务指标落实到责任人头上。

  要整理完善清欠资料,查找并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交竣工资料,各种单据凭证,弄清每一笔债权形成的背景原因和现状,进一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和拖欠的金额,分项目建立清欠资料档案。

  在此基础上,按照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将上年度已竣工决算、竣工未决算、已验工计价但未按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和到期的各类保证金进行逐项统计,准确界定清欠范围。

  确有清收难度,需交由清欠办清收的项目移交时必须附上述清欠资料档案移交。

  (三)、量化指标、规范管理

  结合清欠工作实际,公司将制定二00九年度《清欠管理办法》、《清欠目标责任书》,明确两级清欠单位兼专职清欠员的职责,为任务指标的完成,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让每个清欠人员身上有压力,要实行“四定”工作原则,即定人员,定指标,定任务,定奖惩。

  把任务指标分解到每个清欠人员身上,用制度和实效来对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债权形成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专职清欠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补助全部通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按欠款回收提成比例考核计发,以此督促清欠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也充分调动清欠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制定清欠回访记录,清欠人员在每一次清欠过程中把对方说过的话、作出的承诺作简要的记录后,请求债务单位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这样做,一方面是得到债务单位的高度重视,二是对清欠人员作到动态管理,三是从债权的法律诉讼时效上始终得到延续。

  要定期召开清欠例会制度、各级领导要对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听取汇报,因事应时做出研究调整。

  各单位每月要将收回欠款的笔数、项数、金额和清欠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公司财务科和清欠办公室,把债权管理和清欠催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债权形成的原因以及债务方的资信情况,对每项债权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重点清收对象。

  一、是把债权构成情况复杂、债权底数不清的项目作为清理重点;

  二、是把拖欠时间长、数额大、风险大的债权项目作为清欠的重点;

  三、是我们把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作为工作重点。

  对重点、难点项目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和措施,专人负责,充分运用多手段、多渠道千方百计达到清欠目的。

  (五)具体措施。

  健全制度,摸清项目,完善资料,建立档案,制定计划,划出重点,量化任务指标,才能使年内的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

  采取的主要清欠措施有:

  1、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清欠,对有钱不还,故意拖欠且态度非常蛮横的债务方,在完善债权手续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利用网络平台开展上网清欠。

  以国家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为契机,在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申报清欠项目,利用网络公开的优势进行清欠。

  我们清欠办全体人员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面对债务方的种种刁难和推诿,冒严寒顶酷暑奋战在清欠一线,年内,平均每个清欠点催讨次数均在二、三百次之多,他们从不叫苦叫累,硬是凭借两条腿一张嘴啃下了一个又一个“硬骨头”。

  有的清欠人员顾不上照顾病重住院的老人,连续几个月在外奔波讨债,看惯了债务方的“冷眼”,坐暖了债务方的“冷板凳”;有的被不讲理的债务方谩骂,依然毫不畏缩,债务人走到哪里,跟到那里,钱收不回人不走,表现出了强烈的责任感和忘我的敬业精神,就是这种精神,今年在所有被清欠单位都或多或少的拿回了钱,没有一家空白。

  我们的清欠人员为了要钱,给人打扫办公室卫生,沏茶倒水。

  有的清欠人员被骂哭后,委屈的搽干眼泪再次走进债务人的办公室,所作所为让人感动,就是这样一个个早出晚归的身影打开了清欠工作的局面。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借助公司大力治理拖欠工程款的机遇期,催收清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任重道远,当前公司欠款还很大,相关矛盾和问题还在持续、前清后欠矛盾突出、问题合约依然普遍,竣工工程拖欠突出,工程项目结算难、久拖不办的现象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

  清欠人员整体综合能力还较弱,有待在工作实践中提高,有待在以后的培训活动中加强学习。

  还要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对开展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有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把清欠工作做好。

  四、下一步清欠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经过一年的共同努力,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今后,清欠工作仍将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解决好的大事之一。

  针对今后的工作要继续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要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保持强力推进势头,持续抓好催收清欠工作,战略上做好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战术上抓好组织策划和深入推进工作。

  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思想意识不放松、组织措施不削弱、催收清欠不松劲,以强化催收清欠为己任,深入实践,进一步提高清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继续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工作。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5

  1、“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本律师团队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账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3、贵企业方(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律师团队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们律师团队就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3)就每个案件,分别出具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等。

  4、服务方案收费标准

  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可能耗费的律师劳动,律师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为(选择):

  (1)固定收费方式:按照货款总数的5%收取律师费用,出差车旅开支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2)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方式:先按照货款总数收取2%—5%的开支,等回收成功再收取10%的律师费用。

  1、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⑴尽职财产调查;

  ⑵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⑶代理参加仲裁、诉讼;

  ⑷代为申请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⑴本律师团队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合同、欠款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⑵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生活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资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后,制订有效的清欠方案。

  ⑶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订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或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⑷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中的主动权。

  ⑸诉讼阶段。及时提前诉讼,争取在短时间内胜诉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⑹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可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账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的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程,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3、贵企业(委托人)的工作

  ⑴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保持与我所律师的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⑵全面提供债权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合同、欠款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询问,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⑶就每一个案件,分别签署委托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⑷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6

  我们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未及时清理的应收帐款,致使大量流动资金被他人占用,严重制约了的正常经营活动。

  我所多年以来致力于企业商账清收的研究,并接受了大量的企业清欠委托,为客户成功地清收了大量的在外欠款,在企业债权清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案。

  一.“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律执行;

  二.“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本律师团队先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订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订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即使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内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全部欠款;

  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企业,应力争在确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7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三主张给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赔款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

  4、工程款利息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

  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

  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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