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2-11-24 13:19:49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房地产合同范文6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房地产合同范文6篇

房地产合同 篇1

  用人单位(下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下称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为员工,进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工作,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6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房地产经纪人。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3、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范围:

  1)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2)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三)、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工作。

  2、 乙方应将其从事的业务信息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甲方指定的方式与内容及时、全部上交给甲方,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本人提成中先行扣除应纳之税务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

  5、 转正标准:

  连续3个月均达到人民币 元/月以上业绩或者连续6个月内总业绩达到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一)、因工作岗位性质所限,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乙方每月至少休息4天。

  (二)、甲方不允许加班,因乙方工作性质所致,乙方自行安排在非工作时间约见他人或办理业务事宜的,乙方自愿不计入考勤。

  第四条 工作待遇与计酬方式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月(含业务提成);转正后,确定乙方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月(含业务提成);如有薪酬变动,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据。

  (二)、甲方每月l5日向乙方支付上月薪金。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依据甲方制度从乙方工资、奖金、提成中扣除以下费用:工作服、工牌、名片、合同收据领用等费用或押金,因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或过失或损失赔偿款项。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及依照甲方相关制度,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按照法定及甲方相关制度给予乙方享受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保密协定:

  1、 乙方不得将甲方工作中任何计划、步骤、方法、手段、安排及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或泄露,不管甲方是否告诉乙方这种信息资料是属于保密性质。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各种合同、文书、管理文件、流程设计、交易程序、系统软件、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盘源信息、各种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董事会会议内容和决议、管理会议内容和决议等信息。

  2、 乙方不得复制和私下保存乙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供乙方工作的资料,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授权。

  3、 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向甲方归还所有与业务有关之物品、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乙方现任的工作有获取甲方商业秘密的足够条件,甲方只要能证明乙方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

  秘密具有一致性、相同性或相似性,而乙方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即可认定乙方有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5、 乙方对上述各项保密义务的责任无时间期限限制,不因乙方辞职或被解雇而减轻和消除。

  6、 如乙方违反保密协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赔偿及承担造成甲方的'一切有关损失;赔偿金以扣发乙方薪金、奖金、提成等形式予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途径,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本协议期限届满即告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协议如有变更或期满经双方同意续订的,须由甲乙双方签署或盖章。

  (二)、依据本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债权债务并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扣除乙方的收入赔偿给甲方:

  1.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 乙方服务态度恶劣,严重破坏甲方声誉的。

  4.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各项守则、条款和规定招揽业务。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乙方连续3个月不能达到人民币 元/月以上业绩或者连续6个月内总业绩不能达到人民币 元的;

  2. 乙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对乙方工作要求的;

  3. 乙方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4. 乙方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借给任何其它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使用的;

  5.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 乙方在合同期内丧失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

  7. 甲方停止本项业务或被依法撤消、解散、歇业或宣告破产;

  8. 其它协议约定的或法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出现的。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作出相应的人事变动处理;并以甲方向乙方签发的一切人事变动文本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二)甲方最新制度以甲方的内部网通告、门店张贴、分行经理宣布、员工大会宣布等任一形式发布,一经发布将视作乙方已知悉并遵守执行;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内部网以及时了解最新情况;否则因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合法拥有者。

  (二)、乙方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及再次注册。

  (三)、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私人助理、帮手、学徒或协助人员,乙方自行聘请的人员与甲方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聘请人员进行培训与业绩考核,委托甲方向其指定人员代为支付所约定的报酬或款项。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与交接手续,对于乙方的薪金、提成,将按以下情况处理:

  1. 离职手续及交接手续正式完成后,甲方于次月15日内结清乙方薪金;如离职手续及交接手续未能完成,甲方有权缓发乙方薪金,直至确认离职手续与交接手续完成后才予以发放。

  2. 为保障甲方及客户的利益,甲方将对乙方已完成的中介事务的提成采取保留二个月观察的处理。观察期间,如乙方所跟进的中介事务或日常工作被确认已完成,及由其名义开具的甲方发票、收据及其它相关票据等已全部回收完毕,甲方于观察期满后当月的15日后发放乙方提成。

  3. 对于乙方未完成之中介事务,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跟进,直至该中介事务的相关佣金归入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对此佣金提成的分配方式作出调整。

  4. 合同期间乙方提出辞职,如在试用期的,则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如乙方已通过试用期的,则须提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 乙方未转正离职的,须向甲方支付胸卡工本费、名片印刷费、甲方徽章工本费、服装费等。

  (五)、若乙方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必须于三天内书面知会甲方;如因没有知会而导致甲方未能联系

  乙方,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确认与保证:

  1、合同双方确认已经获取了本合约所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相关信息,充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所有内容及附件,接受并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合同双方本着真实的意愿签署本合同,并且确认不能仅依据本合同而获得商业利益和成功;承认房地产中介服务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成功须依据自身的商业能力和努力。

  3、合同双方郑重声明并保证:

  1) 对本合约的履行、传达将不违反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亦不会在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约中列有违反本合约规定的条款;

  2)在获得本合约所规定的有关权利时没有隐瞒或伪造任何客观事实;

  4、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没有任何误解和歧义。

  第十二条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甲方最新的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今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人事变动文本、《书面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之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的交换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有房地产一间,座落于_________,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编号为_________的房地产权证中。

  乙方有房地产一间,座落于_________,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编号为_________的.房地产权证中。

  二、甲乙双方自愿交换上述房地产的。

  三、甲乙双方议定甲方所提供交换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所提供交换的房地产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双方同意。

  四、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之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上述房地产互相交付给对方。

  五、甲乙双方均保证各自提供交换的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换产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换产前的权属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负责赔偿。

  六、在办理换产过程中,如中途一方提出终止该换产协议的,有关税费由提出方负责缴纳,并支付给另一方赔偿金_________元。

  七、有关换产所需的税费,由甲乙双方。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提交两份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地产权转移登记。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2、本合同所称房地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完全产权,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交换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房地产合同 篇3

  广告客户(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广告代理单位(乙方):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广告推广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指定整合推广公司,并全程负责该房地产项目的整合推广策略、广告创意表现、销售工具等平面印刷品设计、公关活动策划、媒体建议与辅助实施、软性宣传等工作要求及内容。合同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详尽的专业推广服务(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方式

  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专案服务小组,为甲方项目提供全程推广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项目售罄为止。

  备注:按照房地产行业标准,项目销售达到项目体量的90%,即视为项目售罄。

  第四条 服务费用

  全程服务总费用:人民币66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预计该项目主要服务周期为15个月,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 第一次付款:双方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作为乙方项目组前期工作启动费用;

  2、 后续进度付款:从合同签订日的第二个月起,剩余服务费分为14个月分月支付,即甲方按每月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乙方支付此费用。

  3、 根据项目具体销售情况,若实际服务周期超过15个月,“第15个月的服务费用”甲方可推迟至“项目售罄” 时(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售罄标准)支付乙方,在此期间乙方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提供该项目相应的推广服务,直至项目售罄为止。

  4、 实际服务周期若不足15个月项目即售罄,甲方应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予乙方。

  备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

  2、 甲方有权在接获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后及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甲方签字确认方为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及时、完整地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 如乙方无故解约,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义务

  4、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5、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进度审核乙方提交的方案、建议和作品,甲方若有异议或者修改要求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或同意;

  6、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如数向乙方支付整合推广服务费用;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7、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业务联络;

  8、 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否则视为违约;

  9、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乙方媒体计划、涉及购买及服务费用等商业机密。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本项目合同费用;

  2、 乙方享有在不改变甲方既定目标与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组织开展工作的.权利;

  3、 乙方具有在乙方设计的项目对外宣传资料及媒体发布上的署名权,即在报版、印刷品、影视广告作品上标注“整合推广:“智一天合”广告字样。

  乙方义务

  4、 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该项目小组由项目总监负责,并且根据工作量配备优秀的设计人员和文案。

  5、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保证交稿时间,所有的交稿数量均以甲方最后的确认稿为准。

  6、 乙方须委派专人与甲方保持工作对接,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等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7、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广告策划方案,乙方应严格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8、 乙方每季度末的日内提供下季度广告推广和传播计划及本季度推广总结,经过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并按此思路进行广告创作和执行。

  第八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服务阶段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版权归甲方。但在设计成品发布后,乙方有权使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和乙方的宣传品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负违约赔偿责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 如乙方工作无法达到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改正或更换项目人员,如仍不见效,甲方拥有提前解约权,但已经履行的服务期款项应予以结清;

  3、 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索取滞纳金的权利,滞纳金额每日按当期费用的1‰计算;甲方逾期付款 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义务结清拖欠款项、滞纳金以及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履行的服务期款项,并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因素致使甲、乙双方不能按期执行本合同项目之下合作内容,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所发生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做出如下选择:

  1、 顺延项目的完成期限。

  2、 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需延长,由双方于期满前一个月商定续签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于甲乙双方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并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4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房地产合同 篇5

  第一节概述

  一、“按揭”的渊源

  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为香港使用,后传入大陆。“按”字既反映广州话的发音的特点,在南方又有“押”的含义,“揭”字则来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词的音译和意译的结合体。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种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的权证转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权证回赎(redeption)相结合的担保制度。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务人有将不动产权证赎回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不动产权利则完全归债权人拥有。已经设定mortgage的财产,债务人欲再次设定mortgage时,则需转移其回赎权给新的债权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担保为特征的pledge(质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债务清偿前可以保有特定财产作担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质类似罗马法的信托质和让与担保,据说日本学者就将mortgage翻译成让与担保〖注: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页〗,可见mortgage与让与担保在通过让与财产所有权证或相关权益以担保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国颁布物权法,对传统的mortgage制度作了较大调整,除引进大陆法的登记制度,要求设定mortgage必须登记外,还用变价取代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获得,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而只能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变价以获得受偿,或在不能实现变价时由法院将相关财产判给债权人。英国物权法的规定使mortgage与大陆法中的“抵押”更为接近,但权证的转移仍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颁布的《转让和物权条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则更进一步,不仅不允许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债务人无须转移权证而继续保有按揭财产的所有权,但该财产所有权应从属于对债权人的财产负担〖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权证的转移已演变为按揭登记和权证保留,权证的回赎权已演变为清偿债务后撤销抵押的请求权。

  按揭在香港的广泛适用与香港房地产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香港地少人多,地价昂贵,发展商买地的成本占其总开发的成本比例太大,给许多发展商带来资金压力,故有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预售以融通资金的必要。同时,香港的商品房屋的购买力主要来自中产阶级,少有购房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遂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以分期供款方式减轻支付压力。加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初,香港经济高速发展,房屋价格成倍增长,以按揭的方式买楼还是不错的投资选择。又由于房屋价格飞涨,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既无风险,且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等等因素,均使得按揭成为发展商、购房人和银行等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按揭在大陆地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南方沿海首先开始土地有偿使用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房开发逐渐吸引了香港的购房人,他们带来了购房资金,也带来按揭购房的要求,但当时在大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尚未商业化和企业化,对个人的贷款还没有开放,按揭要求无法满足。至九十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初期,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限于一手楼特别是预售楼。由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地产证,购房人用于按揭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而是依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益,预售合同经过预售登记而得以保全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是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交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保存,购房人付清贷款后取回,此举颇似英美法中为设定mortgage而进行的权证转移,但因不动产物权尚未形成,用于按揭的是对未来物权的期待权,其又与mortgage作为现存财产上的负担这一特点不甚相符。

  之后,按揭房屋的范围扩大到二手楼和现楼,按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二手楼或现楼多数已有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直接在产权人和购房人之间进行,发展商不参与;又由于房屋已有产权,用于按揭以保证清偿贷款的财产不再是期待权,而是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物权,再加上按揭登记,此时的按揭已完全具有大陆法中的“抵押”的基本特征。只是在按揭款未偿还以前,产权证在办理过户后并不直接发还购房人,而是由贷款银行留存,购房人清偿按揭款以后方可到银行领取产权证,此点仍保留了英美法中mortgage的权证转移的特征。

  至今,按揭的房屋已不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甚至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按揭。其主要特征,除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保留产权证以外,其它与抵押无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并未对按揭作出专门规定,有关争议参照抵押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规定明确支持了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规定解决了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由于该规定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的抵押,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扩充有特别的意义。

  三、按揭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

  尽管我国法律将按揭视同抵押处理,但按揭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它表现在:

  1、主体不同。由于按揭主要适用于房地产的买卖,其主体为卖房人、购房人和获准开展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而房地产抵押适用所有形式的债务担保,其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按揭的债权人(或按揭权人)只能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抵押中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享有债权的人。按揭的按揭人一定是购房人,但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它享有房地产权的人。

  2、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尽管按揭和抵押的主合同均属债务合同,且按揭和抵押均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按揭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而抵押的主合同可以是贷款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等其它一切形式的债务合同。

  3、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按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商业银行

  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的按揭还会存在开发商与商业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从而使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达到四种。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4、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抵押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与预售楼有关的权益,即是正在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

  5、登记和设定的方式不同。房地产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证上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债权金额、抵押范围等,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书。按揭登记时,标的物已取得产权的,产权过户后进行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按揭登记,产权证交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给按揭人(购房人);标的物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按揭期间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由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

  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备案登记也叫预售登记,是对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请求权的一种保全措施,实践中的预售登记已经赋予这些请求权以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对预售合同进行预售登记,购房人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物权,却能将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的请求权的内容和顺位予以记载,以排斥顺位在后的对同一标的物转让、抵押、查封等,切实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按

  揭贷款合同进行预售登记,可以保全商业银行对购房人请求权的请求权,以防止购房人的请求权未经按揭权人的同意而另行处分,并排斥他人侵害该请求权。

  6、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按揭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按揭的标的不是所购房屋,而是对所购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在发生按揭合同纠纷时,按揭权人不是通过处分房屋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而是通过处分按揭人的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对发展商来说,按揭权人有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有关权利的权利。比如,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或失去供款能力时,按揭权人则可依按揭合同取得相关代位权,代位行使按揭人依购房合同产生的对发展商的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以取得房屋产权,最终将房屋产权变现以抵押按揭人余下债务,或直接处分该请求权,以处分该请求权之所得抵偿按揭人余下债务。

  所以,发展商参加按揭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向按揭银行提供按揭人归还按揭款的保证担保,还在于为按揭银行将来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请求权给予承诺和确认。

  7、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丧失的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按揭人通常不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而是以自己拥有请求权的、实际为发展商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按揭人在承担按揭责任后丧失的不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对相应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第二节房地产按揭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地产按揭合同,有时也叫购房抵押合同,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作为从属于购房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一些相对独立的合同条款,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当与按揭有关的规定和与借款有关的规定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该合同文本被称为按揭借款合同,或叫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一种叫法在“抵押”之前加上“购房”二字,以示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的区别。独立的按揭合同与相对独立的按揭条款之间只要其内容完整,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分别。

  一、按揭合同当事人:按揭人、按揭权人和发展商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揭人、购房人和借款人三位一体,是按揭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购房按揭借款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互相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按揭人是唯一同时参加三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反映出三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均以按揭人之利益为核心,并以按揭人完成购房行为为目的。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权人是能够经营公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合法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成为按揭合同的按揭权人。

  发展商参加按揭合同并作为当事方是按揭合同异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又一特征,其帮助按揭合同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并不多见。

  如果合同文本不叫按揭合同,而叫购房抵押合同或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按揭人和按揭权人则相应称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名称虽然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差异。

  二、按揭之标的

  按揭之标的必须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购之房屋,合同应载明该房屋所处之具体位置、楼层、房号、面积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写明房屋预售契约之编号。

  按揭标的之性质,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是按揭人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共用土地的使用权。按揭合同签定后,房屋产权证可能随时取得,因而按揭之标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即在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按揭标的的合同权益或请求权可能随时会转变成不动产物权。

  三、按揭担保的范围

  按揭合同应写明按揭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按揭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按揭的期限

  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本不受约定期限之限制,但实践中的按揭合同多设期限条款,即将期限设定自按揭合同登记之日起,到主债务受清偿之日止。

  五、按揭权人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无论按揭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不动产物权,在实现按揭权时,按揭权人均有优先受偿权。在因房屋发生毁损而获得赔偿时,所获赔偿是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对代位物同样有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标的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时,为实现按揭权,按揭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即要求发展商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按揭权人也可以代位将该请求权或房屋产权予以拍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按揭人所欠债务。所得价款多出所欠债务部分,交还按揭人。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按揭同样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产权尚未取得,房屋上设置物上负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预售房屋按揭,较少有其它抵押权与按揭权同时存在于预售房屋之上的可能性。但如果购房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则在设置按揭时该房屋上可能已经有抵押权存在。同时,在设置按揭以后,随着按揭款的逐步清偿,经按揭权人同意,按揭人也可以将有产权的按揭房屋另设抵押。在此情况下,按揭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其他抵押权而存在,按揭权人以其按揭在各抵押权中的位置和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2、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为保护按揭权人之权益,合同应订明按揭权人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如果按揭人欲转让其在购房合同的权益,应先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揭所购房屋一般以自用为目的,如确需出租他人使用,按揭人不仅应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还应告知承租人有关按揭的事实,以便按揭权人在处分按揭房屋时,有关租赁合同能及时解除,出租人也能及时迁出该按揭房屋。

  3、物上请求权。当按揭房屋受到来自按揭人或第三人的妨碍,或其行为足以减损按揭房屋的价值时,按揭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按揭合同应对按揭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明确确认。

  4、检查权。按揭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按揭房屋的物理状况。

  5、其他知情权。如果有重要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如发生对按揭人不利的诉讼或仲裁,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发展商的施工进度,如发展商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工程建设出现技术难题等,按揭权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通知,以便了解事件真相及其相关后果。

  六、按揭人之义务

  1、接受按揭之义务。按揭人得同意将其房屋或有关合同权益用于按揭,在其不能偿还按揭款时,接受按揭权人行使按揭权。

  2、保管义务。按揭人应妥善保管按揭房屋,不得为并不得允许他人为有可能减损按揭房屋之价值、并最终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按揭人一般还须为所购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3、接受处分权限制之义务。按揭人在将按揭房屋转让或出租或另设抵押时,应事先征得按揭权人书面同意。

  4、告知义务。在有重大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时,按揭人应及时将事件告知按揭权人。

  5、承认发展商的回购权。若按揭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除按揭权人可行使有关按揭权外,发展商也可以选择代按揭人支付余下按揭款,从而代替按揭人取得其对按揭房屋的有关权益。此时,发展商应对按揭人已经支付的按揭款予以适当补偿。该补偿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作“回购”行为。

  七、担保人之权利与义务

  在按揭合同中,发展商既不是按揭人,也不是按揭权人,却又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责任,突显出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鲜明特征。

  1、担保按揭人还款的责任。按揭合同中一般要求发展商作出书面承诺,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时,发展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承诺之性质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性质为补充责任,即在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以后,其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发展商有责任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予以清偿。

  发展商的保证担保,连同按揭人的按揭担保,使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得到双重还款保证。

  2、确认和保护按揭权人利益的责任。由于发展商是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且按揭房屋在办理产权之前实际上为发展商所拥有,故无论按揭的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按揭权人欲实现其按揭权必有赖于发展商的配合。发展商的有效配合既利于按揭权的顺利实现,也利于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在按揭期内不受侵犯。

  3、专款专用的责任。依按揭之惯例,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并不直接付给借款人(按揭人),而是直接付给发展商,以便发展商用于按揭房屋的建设。由于贷款的使用直接

  影响按揭房屋的建设和按揭权的实现,故按揭合同应要求发展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4、按时和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的责任。此责任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按揭合同中作出规定仍有重要意义。这样,在发展商不按时、不按质交付房屋时,既违反了对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合同义务,也违反了对贷款人(按揭权人)的合同义务。

  5、回购责任。有时按揭合同还规定在按揭人失去还款能力时,发展商有责任将已售出的房屋回购,然后由发展商继续履行对按揭权人的还款义务。

  实际上,即使按揭合同没有回购条款,如果购房人失去还款能力,发展商在向按揭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反过来可向购房人主张债权,在收回房屋和向购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后,其结果与依回购条款履行回购责任的结果往往相差无几。

  6、办理登记和向按揭权人交付权证的责任。由于按揭保留了普通法中mortgage的向权利人交付权证的做法,发展商必须向按揭人承诺办理或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申领手续,并保障将权证交按揭权人保管,直到按揭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止,方可交还按揭人。

  八、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当事人须在按揭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在该特定条件发生时,按揭权人有权处分按揭房屋和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

  (1)按揭人未按期供款。合同一般约定按揭款系逐月支付,如果按揭人累计数月未按期供款,或拖欠之供款达到特定数目,即构成按揭人违约。

  (2)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按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人代其供款,按揭人因失业而无支付能力等。

  (3)按揭人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和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如按揭人未尽保管义务,从事损害房屋价值之行为,或未服从按揭权人对其处分权之限制,擅自将按揭房屋另设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从而损害按揭权人之利益者。

  (4)发展商未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此事由在现存多种合同范本中较少规定。但如果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是发展商对按揭权人的担保义务之一部分,则在发展商不按时和不按质建筑和交付房屋时,按揭权人当然有权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由于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是购房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违约形式,且该违约形式不仅危害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不利于按揭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作为按揭权人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事由有利于强化对发展商的开发行为的约束。

  2、按揭房屋之处分按揭合同中对按揭房屋的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处分方式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的约定。在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处分方式中,协议折价一般不适用于按揭房屋的处分,因为按揭权人作为商业银行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在按揭房屋设办事机构)才会接受以协议折价方式取得该按揭房屋。按揭房屋的处分以变卖和拍卖方式为主。

  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与处分抵押物后的分配顺序相似,在支付处分费用、代扣应缴税费后,处分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按揭人对按揭权人的债务。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由发展商承担补充责任,处分所得偿还债务后尚有余额的,余额交还按揭人。

  3、担保人的补充责任有的按揭合同规定发展商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既是按揭合同,就应以按揭担保和按揭房屋的处分为主导,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为补充。若让发展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按揭合同成可有可无之物,既无特色,也无意义。而且,设立按揭制度和签定按揭合同,旨在改善购房人之个人融资能力、以未来之物尽其所用,提高其生活质素,其前提是对其未来生活添加一定负担,以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如果发展商须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发生违约事由时,按揭权人必置

  按揭权于不顾为自己实现债权的便利而向发展商主张债权,此结果不仅有舍本求末之虞,也不符合按揭制度之目的。故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只有在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展商才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按揭人的主体变更在按揭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按揭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或遗赠行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按揭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公民死亡之发生的继承和遗赠行为,虽涉及按揭人的变更,但不视为按揭房屋的转让,无须交纳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相关权利,但须偿还尚未偿还之欠款。

  2、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债权进行确认,并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只须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即可。此举有利于债权之实现并免却当事人之讼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其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考虑到合同所涉债权会因合同的部分履行而发生变化,故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债务人在债权的催款通知上签字以确认债务余额,然后据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是,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务人(按揭人)愿意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谁会轻易地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呢?由于没有债务人(按揭人)的配合,债权人(按揭权人)虽有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却往往因程序上的障碍无法取得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为实现债权,当事人不得不转而向法院起诉,不仅时间延长,费用也增加,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所以,实践中应考虑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确认债权的可能性,并省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这一环节,以方便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债权的确认不光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在执行程序中也广泛存在。即使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其所确认的债权也可能需要重新确认,如判决送达后债务部分履行的,因执行程序的延长使主债务的利息增加的,等等情况,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数额作相应的加减。既然如此,为什么公证文书的履行情况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呢?公证部门何以要用债务人的配合作为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条件呢?

  3、费用分担各方当事人还应依当地的规定约定公证费、按揭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4、按揭之涂销按揭合同应约定在按揭人支付完毕按揭款本息时,有关按揭登记应依法涂销。

  5、按揭合同生效和按揭成立的条件按揭合同一般约定在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按揭合同登记后,按揭即设定,按揭关系因此成立。

  第三节房地产按揭合同履行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按揭中的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一手购房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二手购房人)而发生的按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以所购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准,转按揭可分为以转让按揭合同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和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以是否变更按揭银行为标准,转按揭也可分为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和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

  按揭人在履行按揭合同的过程中,因生活或投资原因需要将所购房屋转让,而此时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可能均未履行完毕,因此,所购房屋的转让会引起涉及多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此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尚未见系统论及。

  1、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在所购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预售合同虽经登记,房款亦通过按揭足额支付,但购房人(按揭人)对所购房屋并无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只有要求发展商履行预售合同的请求权。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对待经预告登记的合同权利已视为一种准物权的性质,承认其效力超越合同相对方,并且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享有一定程度的对世权,但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购房人仍不能享有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对所购房屋的转让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引起的转按揭的具体特点是:

  (1)构成转按揭的基础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标的表面上是一手购房人(按揭人、转让人)所购房屋,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一手购房人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中的一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因房屋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对发展商享有请求权,因此,所谓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实际上是请求权的转让,其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将其对发展商的请求权转让给二手购房人的约定。

  (2)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由于按揭银行已经向一手购房人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在房屋转让时,二手购房人可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或分多次归还贷款,

  也可以直接承继一手购房人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另与其他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借款支付一手购房人转让款,使一手购房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后两种情形,均可能以转按揭形式处理。

  (3)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房屋转让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须继续提供按揭担保的话,一手购房人(按揭人)将其在按揭合同中的责任转让给二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以转按揭人的身份,用其所购房屋对其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承担按揭担保责任。

  (4)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应经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权利义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一手购房人仅仅转让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给二手购房人的,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须通知发展商,不通知的,合同对发展商无约束力,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所购房屋已设定按揭,故转让合同应经按揭权人同意。房屋转让后,二手购房人需要发展商继续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当然需要征得按揭银行同意外,还须征得发展商的同意。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按揭权人)的同意,转按揭后,按揭银行也可称为转按揭权人,它可以是原按揭银行,也可以是新按揭银行。

  (5)因转让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转按揭,应办理相应的预售变更登记和按揭变更登记。

  2、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如果一手购房人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只因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此时因转让房屋所发生的转按揭,属于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其特点是:

  (1)作为转按揭的基础合同的转让合同,其标的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一手购房人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一手购房人和发展商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基本履行完毕,一手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发展商亦完成建设和交付特定房屋并办理产权的义务,因此,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而拥有的对发展商的请求已经转化为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其向二手购房人转让的正是这种对特定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2)如果二手购房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融资,他可以与新的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一手购房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原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通过取代一手购房人的地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按揭银行支付供楼款,另一方面按揭合同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形式上,二手购房人需要与按揭银行签定新的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使是新签贷款合同,按揭银行也无需向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购房贷款,因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给一手购房人并直接支付给了发展商,二手购房人只需代一手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按揭义务即可。

  (3)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发展商对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或有回购承担的除外。因房屋已经设定按揭,其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的同意,但未经按揭银行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按揭银行对该房屋的按揭权有追及效力,无论该房屋转让给谁,只要按揭权未消灭,按揭银行都对该房屋的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由于房屋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没有按揭银行的配合,转让合同实际上难以履行。

  (4)因转让而发生的房屋产权变更和按揭人的变更,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不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而是通过与新的银行建立按揭贷款关系而取得,其特点是:

  (1)按揭权人的变更。转按揭意味着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并不一定意味着按揭权人的变更。但如果在同一房屋上建立新的按揭关系,就必需解除旧的按揭关系,而解除旧的按揭关系的前提就是对一手购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使原按揭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原按揭权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新的按揭权人进入。

  (2)新旧按揭权人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要设定新按揭,必须解除旧按揭;要解除旧按揭,就必须先还款;要还款,必须先取得新的借款;要取得新的借款,必须设定新的按揭;要设定新的按揭,又必须解除旧的按揭,这是一个怪圈,必须通过按揭银行之间的合作来打破。不同的按揭银行可以有固定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新的按揭银行的单方承诺。在请求原按揭银行解除原按揭关系的同时,新的按揭银行承诺新的按揭关系建立后,所发放的贷款将在新的按揭银行的监督下直接作为购房款用于偿还一方购房人所欠按揭债务,以此承诺来换取原按揭银行的配合。或相反,由原按揭银行给予书面承诺,在请求新按揭银行先发放贷款以实现其债权的同时,保证协助新按揭银行设定新的按揭,以免使担保落空。

  (3)原按揭登记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建立了新的按揭关系、归还了一手购房人的按揭款和解除原按揭以后,应当办理原按揭的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

  4、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并以其所购房屋继续按揭,以担保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只变更按揭人,不变更按揭权人。由于二手购房人直接取得一手购房人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地位,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贷款人和按揭权人不变。

  (2)按揭银行无须发放新的贷款。鉴于贷款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变更,其他主要条款没有变化,按揭银行已经依该贷款合同发放按揭款,无须再对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按揭款,二手购房人只须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可。

  (3)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取决于一手购房人和二手购房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是商定购房价后,二手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减去一手购房人尚未支付的按揭款,余下部分作为房款支付给一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在支付该部分房款后,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4)变更登记,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应依法办理按揭的变更登记。

  二、因发展商违约导致的购房人违约和对按揭房屋的处分

  1、问题的由来依按揭供楼的通常做法,购房人在与发展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然后由银行直接将购房人所借之款以购房人的名义支付给发展商。借款不付给购房人本人,以免款项使用生其他变数,如被购房人挪作他用等。按揭款支付给发展商后,购房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可见,所谓按揭供款并不是向发展商支付购房款,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而是向银行支付还款,所以说,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人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和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按揭关系确立后,银行代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人在取得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的同时,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按揭担保。因此,购房人在整个按揭借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违约行为的话,其违约行为也主要体现还款义务的履行方面,即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

  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因,可以在于自身的支付能力,也可以在于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因发展商未能按期按质建设所购房屋,必影响购房人继续供款的信心;又由于所购房屋未能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购房人无法实现入住房屋的预期,不能不花钱另寻房屋以供利用,故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又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并进而影响购房人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况下违反借款合同的并不是发展商,而是购房人,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所违之约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购房合同,银行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故不直接拥有依购房合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一般来说,因发展商违反购房合同导致购房人违反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只能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违约责任并处分按揭房屋,由此引起如何均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和如何公平保护购房人利益的问题。

  2、混合合同中的发展商的责任这里的混合合同,是指购房、借款和按揭三种法律关系共存于同一法律文本。在该法律文本中,购房人、发展商和银行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织,发展商是售房人,也是借款的担保人和按揭的协助人,购房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按揭人,按揭银行既是贷款人,也是按揭权人和接受担保的一方。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分存各自独立的法律文本,而是出现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发展商常常对银行有直接的义务承诺,故有助于银行直接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展商是贷款的直接使用人,故发展商一般会在混合合同中向银行承诺购房款完全用于房屋的建设;又由于发展商是按揭房屋的建设人,故发展商也会在混合合同中承诺按期按质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如果发展商违约,挪用资金往往是主要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是主要表现,因此,发展商的违约往往直接违反其在混合合

  同中对按揭银行的承诺。混合合同为银行直接追究发展

  商的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依合同的相对性,因发展商违约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供款,银行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依发展商的担保承诺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购房人承担的责任最终转由发展商承担。在诉讼程序中,当购房人被银行起诉时,购房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展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发展商,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此举虽然有利于由发展商承担最终违约责任,但仍难免增加讼累。考虑到发展商在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向银行出具对购房人还款的担保承诺,故以担保责任解决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应更为有利。

  4、按揭银行的代位权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规定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发展商未按时按质交楼导致购房人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发展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发展商主张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其对银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未向发展商主张违约责任的,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未能因此承担对银行的违约责任的,属于对银行造成损害,故银行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购房人对发展商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不致于购房人代发展商受过,从而免使因发展商违约而导致购房人承担责任和按揭房屋受到处分。

  三、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

  在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仅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人不对余下债务承担责任。按揭是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其所提供按揭房屋为限,自不待言。按揭银行在处分按揭房屋后仍余有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处分按揭人的其他财产,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无定论。因为按揭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购房人,按一般法理,其依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个人财产当然包括按揭人(借款人)拥有的、按揭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按揭银行在处分完按揭房屋以后,不足清偿部分仍然向借款人追讨并无不妥。故将按揭人(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限于按揭房屋表面上与一般法理相悖。但考虑到按揭借款购房的特殊性及各当事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仍坚持主张将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严格限定在按揭房屋的价值内,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1、按揭贷款风险的确定性。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时,已有机会对项目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并通过确立按揭比例的方式,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比如银行确立提供七成按揭的房屋,购房人需向发展商先交付30%的首期款,余下的70%才能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即使市场波动导致房价缩水30%,银行的债权仍有100%的保障。由于银行有机会控制风险,如果发生按揭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属于银行本身控制风险有失误,若将其失误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余下债务,势必对借款人不公平。

  2、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已承担足够多的风险。按揭人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就已经承担了其选择购房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承担了按揭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部分,按揭房屋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身就意味着按揭人在该房屋的投入已经损失殆尽。按揭人不宜再承担更多的风险。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可作补充。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与发展商的开发行为有极大关系,由于银行的风险已预先控制,如果房价跌到银行蒙受损失的水平,发展商往往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来解决按揭人处分按揭房屋后的债务余额更为合理,且发展商在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宜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发展商表面上是为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开发失误承担责任。

  4、按揭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应提供格外救济。在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三者之间,按揭人处于相对弱势。发展商未完成建设工程即已收到全部购房款,银行以其资金优势,既取得按揭人的按揭担保,又取得发展商的担保承诺,并且通过控制按揭贷款的比例预先获得法律救济,还有购房人的首期款为风险垫底,其经营风险有多重保障。惟按揭购房人既要交付首期款,又要以房屋按揭担保,还须分期还款,又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明显处于无保障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如果还要增加额外负担,势必让人对按揭购房心存恐惧,从而消减人们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并最终为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房地产合同 篇6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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