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2-06-07 19:16:17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房地产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房地产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房地产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规、条例的规定,本着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汇丽华城项目的品牌塑造、广告设计等广告推广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约定项目及整合推广服务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项目:是位于济南市 ,暂定案名: 整合推广服务范围: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品牌塑造、广告平面设计等服务,并参与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广告策略(含广告计划、广告发布方案、品牌发展战略等),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按各阶段广告工作内容和广告计划严格执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制定并签字确认的工作内容在《附件1》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具体参见《附件1》。

  第二条 整合推广服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提供整合推广服务,时间自 。具体开盘时间待双方根据本项目开发进度及策划方案另行确定。

  第三条 费用约定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广告费用约定主要由品牌塑造和广告平面设计两部分组成(专业统称为整合推广服务费,下同)。

  本合同整合推广服务费及付款方式:(递减式)

  本合同约定整合推广服务费为 万/年。合同签定后并且广告第一次提案达到甲方要求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定金 万元人民币,所余 万分 期,在每月的二十五至二十八日支付下一个月的费用,如下表(根据最终约定合同合作时间确定):制作菲林、专业摄影、喷绘、及影视制作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3、特别约定:

  如在合同期内提前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完成本项目98%的销售率,则视为乙方圆满完成任务,所余月服务费总额在完成任务后十天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工作方式

  1、双方安排专案人员负责与对方进行工作联络协调,向对方提供本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及相关资料,传达及反馈对方决策管理层的意见,代表双方签署或批准双方制定的.广告工作计划。

  2、乙方就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拟定工作计划,交由甲方审定,乙方的工作按甲方认可后的工作计划执行与控制。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参加的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双方通过专案人员召集会议,就项目整体工作推进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与协调,并形成书面纪要,明确阶段工作内容。

  4,超出工作计划的临时工作,视其工作量双方另行约定提交时间。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企业概况、项目概况(包括工程计划、效果图、阶段目标)、可利用的外部资源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作为乙方从事本项目广告策划和平面设计工作的背景材料。

  2、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按时支付到期应支付乙方的定金及月服务费。

  3、甲方专案人员负责工作成果的签收,及时审定及批准乙方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成果,同时在计划的策划、撰写过程中甲方应指定专门负责人与乙方随时沟通以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和避免方向性偏差,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工作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或批准,否则视为认同乙方的工作成果,增加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成果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或延期提交不视为乙方违约,提交时间相应顺延。

  4、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工作内容制定各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付款约定)工作进度,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项目广告推广计划及平面设计方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乙方的广告推广方案和平面设计提出修改建议,并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5、对乙方安排的专案广告设计师,甲方有权建议对工作表现不佳者进行更换调整,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建议后七天内更换。

  6、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或未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有权拒付相应阶段的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甲方要求制订并提交项目的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广告策略(包括品牌整合策略、广告发布及媒介策略)。

  2、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及按双方协定的工作时间表提供方案。

  3、乙方按合同所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广告推广服务内容(含平面设计作品),在甲方按合同支付费用后,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平面设计等作品内容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侵权纠纷,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若甲方延迟付款10天以上,乙方有权收回前期作品的使用权,乙方不承担责任。

  5、在广告合作期限内,协助甲方组织好各项活动的平面设计与宣传工作,包括:奠基仪式、房展会布置、内部认购活动、开盘活动及其他促销活动等。

  6、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包括:模型、效果图渲染、售楼处布展及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安排,以上内容须经甲方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7、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每月提交看楼客户流量与广告发布效果评估报告,并制定下月的广告推广计划、策略及实施方案。

  8、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不超出甲乙双方给定的书面宣传范围进行宣传和承诺。

  10、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一切纠纷,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甲方较好地实施了双方确认的推广计划的前提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遭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在乙方完成相应阶段任务的情况下,逾期二十天未支付乙方佣金,乙方不再承担广告设计任务及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 遇不可抗力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本合同可终止。

  3、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包括【附件1乙方工作范围】。

  2、为配合甲方工作,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以附件的形式对具体内容作适当设计完善和相应补充;附件、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合同如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发生变化,则应适应国家政策。

  5、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丙方(受托方): 工商注册号:

  以上三方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其办理有关物业买卖(交易)手续。委托时限至交易结束为止。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 甲方愿将座落于XX市 的房产,合同备案号: ,土地性质为 国有出让 ,建筑面积 m,地下室(车库)面积 m的房屋,包括附属设施 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 元整。小写:( 元)。

  2. 乙方已对上述房产的所处位置、权属、用途、环境、建筑年代、土地性质及内部设施(含装修)情况均已看过了解,并和甲方已亲自磋商并自愿受让上述房产。

  第二条 物业交割

  甲方愿意在 前完成物业交割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乙方验收使用。(甲、乙双方自行办理物业交割内容有:甲方将该房产内户口迁出,并将交房前甲方已发生的该房各项费用由甲方结清。包括物业等付讫凭证及房屋钥匙交乙方并办理完附属设施更名过户手续和验收。)

  第三条 支付方式及时间

  1.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一次性人民币支付方式支付房款,并授权丙方将乙方购房款全部打入丙方银行监管账户中房款划转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如自行交付房款风险各自支付。) 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付定金 元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该定金由丙方代收。该定金以后用于丙方支付产权交易费用及支付丙方中介佣金。

  2. 本次交易甲方付丙方中介费 元,乙方付丙方中介费 元。合同签订(办理过户手续前)当天交付给丙方。

  3. 如乙方在付清全部房款前物业暂无法结清,甲方愿付交房保证金 元由丙方代收,待甲方物业交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条件交割验收完毕次日前,丙方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甲方。

  4. 本次交易甲方承担房产过户税费有 乙方承担房产过户税费 元,于合同签订 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前)交由丙方代收。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承诺该房产为其拥有合法处置权利。所提交的房产资料真实。并承诺该房产无被非法抵押、查封、涉讼等纠纷事项;如有共有权人,已征得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如有租约人,租约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愿在签订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将房产过户所需资料(证件)交于丙方,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原件校验手续。否则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凭物业交割完毕手续(交验单)至丙方领取房款及后续的签字确认完结手续。如甲方房产为共有的,则任意一人共有权人均有权代表其他共有权人至丙方领款、签字确认完结手续等。

  3. 乙方有权按约定日期,至丙方领取权属证书。如乙方为共同购买的,则任意一个共同购买人均有权代表其他购买人至丙方处领证及签字确认完结手续。

  4. 乙方承诺提供的过户资料如不真实或递交过户资料、支付房款及其他费用不及时,影响本合同履行进程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丙方对甲、乙双方预交应转付的税费及相关证件,应妥善保管,并开具收款收据和收件凭证,如造成遗失证件丙方承担遗失所造成的损失。在交易完成后,应将相关税费(凭国家相关部门收费凭证收取)凭证分别转交甲、乙双方,如有余款分别退回各方。

  6. 丙方承诺在甲、乙双方将相关交易所需资料、全部房款、交易所需税费、足额中介费等交付齐全后开始计算, 个工作日办妥 (如政府节假日、政策法规更改等其他原因延误过户、发证时间,丙方所承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日期则应相应顺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如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更名,本合同作废,七天内退还全部款项。

  2. 甲方如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愿按已收房款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诉讼引起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将其所收违约金的40%金额于收到违约金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赔偿金。

  3. 乙方如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愿按已付房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诉讼引起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将其所收违约金的40%金额于收到违约金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赔偿金。

  4. 本合同签订即属居间成功。丙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任何口头承诺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如自行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仍愿意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同数额中介费作为丙方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诉讼引起的律师费、交通费费等)。赔偿金丙方可在收款(房款或定金)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补足。

  5. 乙方所交付的定金 元,如甲方违约,则甲方愿返 元给乙方,另再赔偿 元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乙方愿赔偿 元给甲方。

  6. 丙方如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过户手续,每逾期一天,愿向甲、乙双方赔偿服务费的2%,直至退完为止。(如政府节假日、政策更改等其他原因延误过户、发证时间,丙方所承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日期则应相应顺延)

  7. 甲、乙双方如未按合同日期付款或交房,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没有另行书面双方协议,超过十天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遇下列情况的,三方免责,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返回原状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签订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前, 该房产被通知列入动迁或政府成套改造范围的;法律法规更改,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已产生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丙方退还已收款项(不计利息)及证件。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 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导致丙方无法继续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的,在争议未能协商解决之前,甲方同意暂不取回上述房产的主要证明材料,乙方同意暂不取回由丙方代保管的款项部分。

  2. 本合同所涉房产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承诺此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格。丙方按此价格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如在审核过程中,被认定报价过低的,或虚报成交价格被查实的,甲、乙双方需按该部门认可的申报价依法纳税,不得以此影响过户手续的正常履行。

  3. 甲、乙双方可以就房产转让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其补充条款的执行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 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丙方(盖章): 经 办 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XX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为自愿购买该房屋。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约定: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交人民币__________元给丙方作为物业交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物业交接完毕后______日内(遇节日顺延),由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交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用于办理过户、贷款手续;

  3、乙方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过户当日,在见到已是乙方名下的房产证收件单后,由乙方于__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贷款_______________元整,由贷款银行直接打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房屋过户、贷款、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为: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居间信息及咨询服务,促成本合同依法签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金融贷款、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乙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如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人代理费的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资料清单附后)交由丙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丙方在甲乙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齐全后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在:(1)________内,(2)贷款审批通过______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遇节假日顺延)。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贷款、抵押、面积、权属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贷款问题、面积争议、未结费用、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或情况告知乙方,并自行解决。如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如产权、债权或租赁等方面纠纷或不能正常交易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应在收到:(1)乙方全部房款后______日内;(2)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_日内,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 房屋内水、电、天然气、电话费、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至交接当日,此后产生的上述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甲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__%的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字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房产所有权人: 代理人: 房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经纪代理方):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加条款: 1、 2、 3、 4、

  房屋移交清单: 1、 2、 3、 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经纪代理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 房权证( )字第 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 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 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 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 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 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 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电话:

  丙方: 电话:

  日期时间

房地产合同 篇3

  委托方:________(甲方) 代理方: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乙方为专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内容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____区域开发的____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总代理。

  2、代理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项目工程延误,由乙方申请双方可协商将代理期限续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代理期内,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其他单位均不参与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事宜。

  二、双方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权利与职责

  1、确保该项目作为商品房开发的手续完整和合法,对该项目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及处分权,没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2、保证该项目工程建设无严重的质量问题和货不对版现象。

  3、负责办理该项目销售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媒体广告的审批手续。

  4、承担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营销推广费用为可售总额的____%。

  5、负责在现场收取该项目的销售款项,向客户提供一次付款、银行按揭等灵活多样的付款方式。

  6、负责在现场设立售楼部,负责设立费用。并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日可完全进场使用,积累客源。

  7、保证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日,负责提供按双方确定装修标准的示范单位____套,供客户参观参考,指导消费。

  8、保证于该项目入户前完成社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

  9、同意在有关该项目的宣传推广资料上印上乙方的名称和电话。

  (二)乙方权利和职责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____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策划总案。

  2、作好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含该项目的整体规划、户型设计,环境绿化建议和售楼部设计装修建议等)。

  3、全权负责售楼部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4、及时向甲方反馈营销工作信息,每月____日向甲方呈报销售情况明细报表,针对实际情况提供各阶段具体营销策划方案。

  5、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具、销售资料与广告宣传的策划、设计及制作和投放工作,销售资料、销售工具和广告策划的制作和投放费用的报价不高于市场价格。

  6、保证该项目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不低于乙方呈报甲方批准的成交均价。

  7、负责代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付甲方账户。

  8、负责客户的售后跟进工作,及时提示、催促欠款,合理耐心解释客户投诉,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客户资料调查统计工作。

  9、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0、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时,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一)共同责任

  1、乙方协助甲方对该项目的推广策略、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建议,经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具体执行。如推销过程中需变动金额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乙方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工程进度的变化或设计上的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以乙方呈甲方批准的价格为核算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在推广中可按既定的内部折扣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优惠,超出内部折扣范围的优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附上甲方总经理的批条。

  3、双方同意代理期限内所有交易均定为乙方业绩,并按约定支付乙方营销代理费。

  (二)双方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1、甲方按时按质完成上述甲方权利与职责中规定的工作。

  2、乙方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于该项目预售证办妥、正式开盘后____个月内,工程形象全面封顶时,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第二阶段:于该项目完全达到进户标准并完成小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时,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第三阶段:代理期内,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3、如该项目建设进度有变化,销售目标也应相应调整,双方可另行约定。

  三、代理费的.计算、支付

  (一)策划费乙方为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支付乙方策划费人民币____元整。

  (二)代理服务费

  1、计算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额的____%收取,并按月结算。

  (2)选择银行按揭成交的客户和甲方总经理同意客户缓交房款的,客户累计缴交房款的____%即视为全额回款,按成交总额计提代理服务费。

  (3)由于甲方原因打折成交的,乙方视同期实际销售价格为实际成交额并按本条

  2、款结算代理服务费。

  每月____日,乙方按当月销售回款总额向甲方呈交请款单,甲方在接到乙方请款单后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全额代理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乙方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收取房款。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擅自签约金额或收取房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且该套商品房不予计算代理费。

  2、甲方逾期支付应付销售代理费的,每延迟一天,须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的比例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得向客户作虚假承诺、宣传,因此而引发客户投诉或退房的,该套商品房代理费不予计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套房销售代理费金额的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或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结算而未结算的代理费。

  5、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撤场,向甲方交接相关资料,并在撤场前完成对已售房源未结事项的办理,甲方将按合同支付相应代理费,如到期仍未到达结算标准的,甲方不再予以结算代理费,因乙方延迟撤场影响甲方销售计划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终止事由本合同除在法律规定情形下终止外,还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代理费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于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____日后生效,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欠款及滞付违约金。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阶段完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于甲方发出之日起____日后生效。在此期间成交的单位,甲方需付给乙方全额代理服务费。

  六、争议的解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双方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七、其它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于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4

  一、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五、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六、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八、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九、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十一、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

房地产合同 篇5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___。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2)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_________方提供用地,_________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预收款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_________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1)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乙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房地产合同 篇6

  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询了甲方职工代表意见,另由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对“红皖家园”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了审计,在对住宅销售价格、认购对象、优惠条件、地下车位等影响住宅成本重要因素的处理方案向甲方职工进行了公示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开发小区的基本情况

  1.小区名称:xx家园。

  2.小区位置:

  3.周边环境:

  4.幢数层高:16幢,2.9米层高。分别为18+1层、17+1层、16+1层的二梯三户、二梯四户型式组合高层住宅,共2150户。

  二、质量要求和小区建设标准

  1.乙方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认同的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2.进场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与本小区建设标准适应的相应资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小区内部环境标准以总体规划书的规定为准。

  4.楼房建设标准:每幢楼外装修为品牌外墙面砖、涂料相搭配。每户内装修为户内毛坯房、品牌钢制防盗入户门。每幢楼公共部分:国际品牌电梯(国内生产组装),品牌墙面、墙顶涂料,地面防滑地砖,楼梯用防滑地砖从1楼铺设到3楼。外窗为彩铝型材配中空玻璃。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接口入户。可视对讲系统、煤气管道到户(不含开户费)。(其他未尽事宜以提供给“安徽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为准)

  三、配套设施及车位建设

  1.“红皖家园”小区配套设施,如幼儿园、游泳池、篮球场、网球场、小区安保监控系统、配电站、垃圾站、燃气调压站等由乙方出资建设,产权交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供小区住户共同使用。

  2.车位建设。乙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小区车位。

  (1)按规划要求,户均停车位比例为1:1,总户数为2150户。经过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车位建设为地面40%,地下车位为60%。地下车位建设面积为387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设可采取双层机械停车、人防设施兼顾地下停车场和单独建设专业地下停车场相结合的方式。

  (2)为尽可能地节约“红皖家园”小区建设成本,甲方应当以职工经济适用房形式申请优惠政策,争取将户均停车比例降至1:0.6,同时按照地面40%、地下60%的比例布置停车位置。该项工作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定后45天内完成,逾期乙方将按原规划施工。

  (3)地下车位及装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实施。建设费用:乙方将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已打入成本的计提的1800元/平方米人防费用总额)按实交数额提出用于人防实施兼顾地下车位建设,实际建设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房价。具体操作规程,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商定。

  四.住宅价格和优惠条件

  1.合肥卷烟厂内部职工在认购期认购的,住宅均价为:2398元/平方米,具体房屋的价格根据楼层、朝向等的差别,作相应的增减,实行一房一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在本协议签订30日后60日内认购并缴纳5万元以上认购款的,住宅均价:2448元/平方米;面向社会的,住宅起价暂定2898元/平方米。以上房屋价格均不含燃气开户费、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燃气开户费在房屋交付时按煤气公司开户费标准具实收取,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建议为职工活动中心),按实建设成本,由可销售建筑面积分摊。

  2.优惠条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组织合肥卷烟厂职工认购。

  (一)本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1)缴纳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20元;(2)、缴纳10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40元;(3)、缴纳1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60元。(4)、合肥卷烟厂离退休及内退职工缴纳3万元认购款的,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12元的特殊政策(其它优惠条件同上)。

  (二)在16天内至30天之间交款的,不享受上述(一)的优惠,按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执行。

  (三)30天以后认购的,不享受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按市场价执行。

  (四)若合烟职工购房户最终选房号不能如愿,不愿意购房的,所交内部认购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一周内乙方办理退房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五)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应按约定进行认购,未认购的视为放弃购置房屋的权利,乙方可将房屋对外销售,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成立“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全权代表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解决“红皖家园”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并对招标文件中相关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认可。

  (2)组织职工购房户自愿认购,协助确定购买人资格。

  (3)协助收集内部职工建房认购款,监督资金使用流向,审核月度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收到乙方用款计划报告后五日内核付小区建设用款。

  (4)协助房屋交付手续。

  (5)对工程建设适时实施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2.乙方责任

  (1)确保“红皖家园”小区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2)为确保工程质量,主体工程要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3)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4)确保在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按时交房,及时办理权证手续。

  (5)参与确定甲方职工购买人资格。

  (6)向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月度、年度计划。

  (7)确保甲方及甲方职工购房户认购款和购房款专项用于“红皖家园”小区建设。

  (8)在规划设计条件范围内,保证甲方职工购房户优先认购权,对未按约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认购的房屋,应向甲方“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待确认后再向社会销售。为方便管理,向社会销售的住宅应尽可能地集中在一起。

  (9)负责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六.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1.房屋预售时间及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全部办妥房屋预售手续的,职工所缴纳的认购款自动转为房屋预售款;超过18个月未办妥预售手续的,自超过之日起,乙方按职工缴纳的认购款以年利率5%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办妥房屋预售手续之日止。

  2.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3.因甲方过错,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由甲方承担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争议解决办法:如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 点: 地 点

房地产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卖方代理人: 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买卖房产状况:

  1、房屋座落: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 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积: m2、共有面积 m2附属间面积 m2)。

  (详见榕房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证 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

  3、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 (币种)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产买卖价为 (币种)(大写): 佰 拾 万 仟 拾 元整( );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 (币种)(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4、成交细目:

  1)、配套:

  2)、家电: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壁橱、铁门、门、门把、门窗、防盗网、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灯具、发光体、厨卫设施等,此等固定装修经拆除将破坏设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应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条、中介服务方承诺:

  1、丙方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

  3、 保证诚信服务,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不包含其他服务)。

  第三条、委托中介服务事项:

  1、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双方买卖房产一事,提供中介服务;

  2、 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为其提供房产成交后代理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范围:选择下列第[ ]项服务。

  1、为甲、乙双方提供房产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2、向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协助双方签订本合同及房产转让协议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产行销推介;

  4、为当事人代办房产评估手续;

  5、代办权属过户手续;

  6、为乙方办理 〔注:填写①商业银行按揭贷款、②公积金贷款、③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7、代办房地产公证、见证手续;

  8、协助甲、乙双方收集过户资料和为其房地产买卖契约代书;

  9、协助办理相关配套事宜,如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及物业交接过户手续;

  10、协助甲、乙双方完成房屋及房产配套设施的.移交;

  11、其他 。

  第五条、中介服务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自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时起到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之日起结束;

  2、丙方提供的相关房产成交后的代理服务至甲、乙双方办结各项交易、过户、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条、中介服务费(包含中介服务佣金和相关代理服务费):

  1、中介服务佣金: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丙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向甲、乙双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为 (币种)(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为 (币种)(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2、交易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有关款项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成交后代理服务手续。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 元( )。

  *3、按揭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乙方提供按揭服务。

房地产合同 篇8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为共同开辟某房地产项目的房产在xx外的销售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代理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权和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协议第二条之物业和地区的指定合作方之一。

  第二条委托物业甲方位于(以下简称"该物业")。现委托乙方代理(非独家)销售该物业,负责该物业在青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工作。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以下简称"该区域"),代理权限:一般。

  第三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协议到期3天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的意见,本协议代理期自动延长3个月。协议到期后,如乙方的房地产销售情况良好,乙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出现违约的情况外,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1、甲方按乙方客户成交金额4%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负责报销乙方成交客户的机票费用,报销机票款XX元/套,该款项直接从客户房款中抵扣,不再以现金的形式结算。

  第五条服务费支付方式

  1、乙方的客户以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完首付款后,甲方须结清与该房首付款同比例的服务费给乙方;购房客户通过银行按揭办理手续并由银行支付按揭贷款后,甲方须结清该房所有的服务费给乙方。

  2、乙方的购房客户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甲方应结清该房应付的全部服务费给乙方。

  3、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以报表方式核算上月的总成交量(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期款后视为成交),再根据成交量结算应付予乙方的服务费。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经营销售的全部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近时期的价格表以及该物业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甲乙双方必须约定在同一时期该出售物业的成交单价保持一致。如甲方需要调整该物业成交单价的,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保证甲乙双方同时同步调价。

  3、甲方须对该物业提供有关专业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该物业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4、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若与客户发生纠纷,甲方须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如有虚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6、甲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7、甲方应按时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更不能私下与客户达成交易及推荐自己或朋友的房产、商业用地等一切与贵楼盘无关的事宜,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9、甲方每周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该物业的可销售房型与房号信息,以尽可能促进楼盘的销售。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成立专业的房地产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在代理区域组织宣传本协议约定之物业,组织购房团。如因客户投诉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销售甲方该物业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

  2、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于购房团到达甲方项目看房之前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团名单、人数,甲方应及时回传确认,并有责任于3天内将原件交予乙方。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派送发放宣传资料、售楼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

  4、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

  6、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7、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汇报销售进度和提供销售报表。

  8、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首次接待登记并由甲方确认为准,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如经证实客户(包括甲方关系客户和内部)确由乙方组织接待促销成功,业绩归属为乙方;若由于甲方物业的`原因未能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的,最终客户仍然成交的,业绩归属为乙方。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相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协议一旦终止,双方的协议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方若单方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乙方的代理佣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接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任何原件或复印件的保留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约定的,或故意隐瞒、延滞行为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费用,每逾期一天赔偿应付金额的0.5%给乙方。

  3、关于业绩归属界定,如有发现故意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4、甲方如果向乙方客户透露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或合作内容而造成乙方客户在本次行程未能完成交易,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5、如果乙方销售接待等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盲目夸大或其它虚假介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注:

  1、甲方需每月的前三天,委派专人把本项目的本月优惠折扣、价格、销控传真或qq的形式传给乙方,以便乙方销售!

  2、甲方需派专人与乙方联络,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对乙方的客户,现场销售时务必要同步同价及优惠!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表人:

  签约日期:20xx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9

  第一节概述

  一、“按揭”的渊源

  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为香港使用,后传入大陆。“按”字既反映广州话的发音的特点,在南方又有“押”的含义,“揭”字则来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词的音译和意译的结合体。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种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的权证转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权证回赎(redeption)相结合的担保制度。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务人有将不动产权证赎回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不动产权利则完全归债权人拥有。已经设定mortgage的财产,债务人欲再次设定mortgage时,则需转移其回赎权给新的债权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担保为特征的pledge(质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债务清偿前可以保有特定财产作担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质类似罗马法的信托质和让与担保,据说日本学者就将mortgage翻译成让与担保〖注: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页〗,可见mortgage与让与担保在通过让与财产所有权证或相关权益以担保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国颁布物权法,对传统的mortgage制度作了较大调整,除引进大陆法的登记制度,要求设定mortgage必须登记外,还用变价取代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获得,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而只能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变价以获得受偿,或在不能实现变价时由法院将相关财产判给债权人。英国物权法的规定使mortgage与大陆法中的“抵押”更为接近,但权证的转移仍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颁布的《转让和物权条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则更进一步,不仅不允许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债务人无须转移权证而继续保有按揭财产的所有权,但该财产所有权应从属于对债权人的财产负担〖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权证的转移已演变为按揭登记和权证保留,权证的回赎权已演变为清偿债务后撤销抵押的请求权。

  按揭在香港的广泛适用与香港房地产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香港地少人多,地价昂贵,发展商买地的成本占其总开发的成本比例太大,给许多发展商带来资金压力,故有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预售以融通资金的必要。同时,香港的商品房屋的购买力主要来自中产阶级,少有购房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遂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以分期供款方式减轻支付压力。加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初,香港经济高速发展,房屋价格成倍增长,以按揭的方式买楼还是不错的投资选择。又由于房屋价格飞涨,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既无风险,且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等等因素,均使得按揭成为发展商、购房人和银行等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按揭在大陆地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南方沿海首先开始土地有偿使用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房开发逐渐吸引了香港的购房人,他们带来了购房资金,也带来按揭购房的要求,但当时在大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尚未商业化和企业化,对个人的贷款还没有开放,按揭要求无法满足。至九十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初期,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限于一手楼特别是预售楼。由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地产证,购房人用于按揭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而是依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益,预售合同经过预售登记而得以保全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是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交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保存,购房人付清贷款后取回,此举颇似英美法中为设定mortgage而进行的权证转移,但因不动产物权尚未形成,用于按揭的是对未来物权的期待权,其又与mortgage作为现存财产上的负担这一特点不甚相符。

  之后,按揭房屋的范围扩大到二手楼和现楼,按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二手楼或现楼多数已有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直接在产权人和购房人之间进行,发展商不参与;又由于房屋已有产权,用于按揭以保证清偿贷款的财产不再是期待权,而是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物权,再加上按揭登记,此时的按揭已完全具有大陆法中的“抵押”的基本特征。只是在按揭款未偿还以前,产权证在办理过户后并不直接发还购房人,而是由贷款银行留存,购房人清偿按揭款以后方可到银行领取产权证,此点仍保留了英美法中mortgage的权证转移的特征。

  至今,按揭的房屋已不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甚至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按揭。其主要特征,除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保留产权证以外,其它与抵押无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并未对按揭作出专门规定,有关争议参照抵押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规定明确支持了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规定解决了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由于该规定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的抵押,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扩充有特别的意义。

  三、按揭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

  尽管我国法律将按揭视同抵押处理,但按揭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它表现在:

  1、主体不同。由于按揭主要适用于房地产的买卖,其主体为卖房人、购房人和获准开展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而房地产抵押适用所有形式的债务担保,其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按揭的债权人(或按揭权人)只能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抵押中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享有债权的人。按揭的按揭人一定是购房人,但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它享有房地产权的人。

  2、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尽管按揭和抵押的主合同均属债务合同,且按揭和抵押均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按揭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而抵押的主合同可以是贷款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等其它一切形式的债务合同。

  3、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按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商业银行

  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的按揭还会存在开发商与商业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从而使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达到四种。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4、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抵押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与预售楼有关的权益,即是正在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

  5、登记和设定的方式不同。房地产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证上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债权金额、抵押范围等,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书。按揭登记时,标的物已取得产权的,产权过户后进行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按揭登记,产权证交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给按揭人(购房人);标的物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按揭期间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由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

  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备案登记也叫预售登记,是对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请求权的一种保全措施,实践中的预售登记已经赋予这些请求权以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对预售合同进行预售登记,购房人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物权,却能将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的请求权的内容和顺位予以记载,以排斥顺位在后的对同一标的物转让、抵押、查封等,切实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按

  揭贷款合同进行预售登记,可以保全商业银行对购房人请求权的请求权,以防止购房人的请求权未经按揭权人的同意而另行处分,并排斥他人侵害该请求权。

  6、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按揭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按揭的标的不是所购房屋,而是对所购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在发生按揭合同纠纷时,按揭权人不是通过处分房屋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而是通过处分按揭人的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对发展商来说,按揭权人有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有关权利的权利。比如,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或失去供款能力时,按揭权人则可依按揭合同取得相关代位权,代位行使按揭人依购房合同产生的对发展商的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以取得房屋产权,最终将房屋产权变现以抵押按揭人余下债务,或直接处分该请求权,以处分该请求权之所得抵偿按揭人余下债务。

  所以,发展商参加按揭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向按揭银行提供按揭人归还按揭款的保证担保,还在于为按揭银行将来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请求权给予承诺和确认。

  7、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丧失的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按揭人通常不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而是以自己拥有请求权的、实际为发展商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按揭人在承担按揭责任后丧失的不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对相应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第二节房地产按揭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地产按揭合同,有时也叫购房抵押合同,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作为从属于购房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一些相对独立的合同条款,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当与按揭有关的规定和与借款有关的规定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该合同文本被称为按揭借款合同,或叫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一种叫法在“抵押”之前加上“购房”二字,以示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的区别。独立的按揭合同与相对独立的按揭条款之间只要其内容完整,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分别。

  一、按揭合同当事人:按揭人、按揭权人和发展商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揭人、购房人和借款人三位一体,是按揭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购房按揭借款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互相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按揭人是唯一同时参加三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反映出三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均以按揭人之利益为核心,并以按揭人完成购房行为为目的。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权人是能够经营公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合法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成为按揭合同的按揭权人。

  发展商参加按揭合同并作为当事方是按揭合同异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又一特征,其帮助按揭合同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并不多见。

  如果合同文本不叫按揭合同,而叫购房抵押合同或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按揭人和按揭权人则相应称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名称虽然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差异。

  二、按揭之标的

  按揭之标的必须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购之房屋,合同应载明该房屋所处之具体位置、楼层、房号、面积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写明房屋预售契约之编号。

  按揭标的之性质,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是按揭人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共用土地的使用权。按揭合同签定后,房屋产权证可能随时取得,因而按揭之标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即在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按揭标的的合同权益或请求权可能随时会转变成不动产物权。

  三、按揭担保的范围

  按揭合同应写明按揭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按揭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按揭的期限

  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本不受约定期限之限制,但实践中的按揭合同多设期限条款,即将期限设定自按揭合同登记之日起,到主债务受清偿之日止。

  五、按揭权人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无论按揭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不动产物权,在实现按揭权时,按揭权人均有优先受偿权。在因房屋发生毁损而获得赔偿时,所获赔偿是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对代位物同样有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标的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时,为实现按揭权,按揭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即要求发展商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按揭权人也可以代位将该请求权或房屋产权予以拍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按揭人所欠债务。所得价款多出所欠债务部分,交还按揭人。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按揭同样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产权尚未取得,房屋上设置物上负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预售房屋按揭,较少有其它抵押权与按揭权同时存在于预售房屋之上的可能性。但如果购房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则在设置按揭时该房屋上可能已经有抵押权存在。同时,在设置按揭以后,随着按揭款的逐步清偿,经按揭权人同意,按揭人也可以将有产权的按揭房屋另设抵押。在此情况下,按揭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其他抵押权而存在,按揭权人以其按揭在各抵押权中的位置和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2、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为保护按揭权人之权益,合同应订明按揭权人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如果按揭人欲转让其在购房合同的权益,应先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揭所购房屋一般以自用为目的,如确需出租他人使用,按揭人不仅应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还应告知承租人有关按揭的事实,以便按揭权人在处分按揭房屋时,有关租赁合同能及时解除,出租人也能及时迁出该按揭房屋。

  3、物上请求权。当按揭房屋受到来自按揭人或第三人的妨碍,或其行为足以减损按揭房屋的价值时,按揭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按揭合同应对按揭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明确确认。

  4、检查权。按揭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按揭房屋的物理状况。

  5、其他知情权。如果有重要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如发生对按揭人不利的诉讼或仲裁,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发展商的施工进度,如发展商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工程建设出现技术难题等,按揭权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通知,以便了解事件真相及其相关后果。

  六、按揭人之义务

  1、接受按揭之义务。按揭人得同意将其房屋或有关合同权益用于按揭,在其不能偿还按揭款时,接受按揭权人行使按揭权。

  2、保管义务。按揭人应妥善保管按揭房屋,不得为并不得允许他人为有可能减损按揭房屋之价值、并最终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按揭人一般还须为所购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3、接受处分权限制之义务。按揭人在将按揭房屋转让或出租或另设抵押时,应事先征得按揭权人书面同意。

  4、告知义务。在有重大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时,按揭人应及时将事件告知按揭权人。

  5、承认发展商的回购权。若按揭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除按揭权人可行使有关按揭权外,发展商也可以选择代按揭人支付余下按揭款,从而代替按揭人取得其对按揭房屋的有关权益。此时,发展商应对按揭人已经支付的按揭款予以适当补偿。该补偿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作“回购”行为。

  七、担保人之权利与义务

  在按揭合同中,发展商既不是按揭人,也不是按揭权人,却又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责任,突显出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鲜明特征。

  1、担保按揭人还款的责任。按揭合同中一般要求发展商作出书面承诺,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时,发展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承诺之性质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性质为补充责任,即在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以后,其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发展商有责任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予以清偿。

  发展商的保证担保,连同按揭人的按揭担保,使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得到双重还款保证。

  2、确认和保护按揭权人利益的责任。由于发展商是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且按揭房屋在办理产权之前实际上为发展商所拥有,故无论按揭的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按揭权人欲实现其按揭权必有赖于发展商的配合。发展商的有效配合既利于按揭权的顺利实现,也利于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在按揭期内不受侵犯。

  3、专款专用的责任。依按揭之惯例,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并不直接付给借款人(按揭人),而是直接付给发展商,以便发展商用于按揭房屋的建设。由于贷款的使用直接

  影响按揭房屋的建设和按揭权的实现,故按揭合同应要求发展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4、按时和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的责任。此责任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按揭合同中作出规定仍有重要意义。这样,在发展商不按时、不按质交付房屋时,既违反了对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合同义务,也违反了对贷款人(按揭权人)的合同义务。

  5、回购责任。有时按揭合同还规定在按揭人失去还款能力时,发展商有责任将已售出的房屋回购,然后由发展商继续履行对按揭权人的还款义务。

  实际上,即使按揭合同没有回购条款,如果购房人失去还款能力,发展商在向按揭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反过来可向购房人主张债权,在收回房屋和向购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后,其结果与依回购条款履行回购责任的结果往往相差无几。

  6、办理登记和向按揭权人交付权证的责任。由于按揭保留了普通法中mortgage的向权利人交付权证的做法,发展商必须向按揭人承诺办理或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申领手续,并保障将权证交按揭权人保管,直到按揭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止,方可交还按揭人。

  八、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当事人须在按揭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在该特定条件发生时,按揭权人有权处分按揭房屋和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

  (1)按揭人未按期供款。合同一般约定按揭款系逐月支付,如果按揭人累计数月未按期供款,或拖欠之供款达到特定数目,即构成按揭人违约。

  (2)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按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人代其供款,按揭人因失业而无支付能力等。

  (3)按揭人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和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如按揭人未尽保管义务,从事损害房屋价值之行为,或未服从按揭权人对其处分权之限制,擅自将按揭房屋另设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从而损害按揭权人之利益者。

  (4)发展商未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此事由在现存多种合同范本中较少规定。但如果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是发展商对按揭权人的担保义务之一部分,则在发展商不按时和不按质建筑和交付房屋时,按揭权人当然有权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由于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是购房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违约形式,且该违约形式不仅危害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不利于按揭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作为按揭权人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事由有利于强化对发展商的开发行为的约束。

  2、按揭房屋之处分按揭合同中对按揭房屋的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处分方式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的约定。在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处分方式中,协议折价一般不适用于按揭房屋的处分,因为按揭权人作为商业银行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在按揭房屋设办事机构)才会接受以协议折价方式取得该按揭房屋。按揭房屋的处分以变卖和拍卖方式为主。

  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与处分抵押物后的分配顺序相似,在支付处分费用、代扣应缴税费后,处分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按揭人对按揭权人的债务。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由发展商承担补充责任,处分所得偿还债务后尚有余额的,余额交还按揭人。

  3、担保人的补充责任有的按揭合同规定发展商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既是按揭合同,就应以按揭担保和按揭房屋的处分为主导,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为补充。若让发展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按揭合同成可有可无之物,既无特色,也无意义。而且,设立按揭制度和签定按揭合同,旨在改善购房人之个人融资能力、以未来之物尽其所用,提高其生活质素,其前提是对其未来生活添加一定负担,以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如果发展商须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发生违约事由时,按揭权人必置

  按揭权于不顾为自己实现债权的便利而向发展商主张债权,此结果不仅有舍本求末之虞,也不符合按揭制度之目的。故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只有在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展商才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按揭人的主体变更在按揭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按揭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或遗赠行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按揭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公民死亡之发生的继承和遗赠行为,虽涉及按揭人的变更,但不视为按揭房屋的转让,无须交纳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相关权利,但须偿还尚未偿还之欠款。

  2、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债权进行确认,并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只须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即可。此举有利于债权之实现并免却当事人之讼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其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考虑到合同所涉债权会因合同的部分履行而发生变化,故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债务人在债权的催款通知上签字以确认债务余额,然后据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是,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务人(按揭人)愿意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谁会轻易地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呢?由于没有债务人(按揭人)的配合,债权人(按揭权人)虽有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却往往因程序上的障碍无法取得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为实现债权,当事人不得不转而向法院起诉,不仅时间延长,费用也增加,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所以,实践中应考虑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确认债权的可能性,并省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这一环节,以方便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债权的确认不光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在执行程序中也广泛存在。即使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其所确认的债权也可能需要重新确认,如判决送达后债务部分履行的,因执行程序的延长使主债务的利息增加的,等等情况,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数额作相应的加减。既然如此,为什么公证文书的履行情况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呢?公证部门何以要用债务人的配合作为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条件呢?

  3、费用分担各方当事人还应依当地的规定约定公证费、按揭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4、按揭之涂销按揭合同应约定在按揭人支付完毕按揭款本息时,有关按揭登记应依法涂销。

  5、按揭合同生效和按揭成立的条件按揭合同一般约定在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按揭合同登记后,按揭即设定,按揭关系因此成立。

  第三节房地产按揭合同履行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按揭中的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一手购房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二手购房人)而发生的按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以所购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准,转按揭可分为以转让按揭合同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和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以是否变更按揭银行为标准,转按揭也可分为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和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

  按揭人在履行按揭合同的过程中,因生活或投资原因需要将所购房屋转让,而此时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可能均未履行完毕,因此,所购房屋的转让会引起涉及多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此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尚未见系统论及。

  1、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在所购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预售合同虽经登记,房款亦通过按揭足额支付,但购房人(按揭人)对所购房屋并无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只有要求发展商履行预售合同的请求权。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对待经预告登记的合同权利已视为一种准物权的性质,承认其效力超越合同相对方,并且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享有一定程度的对世权,但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购房人仍不能享有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对所购房屋的转让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引起的转按揭的具体特点是:

  (1)构成转按揭的基础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标的表面上是一手购房人(按揭人、转让人)所购房屋,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一手购房人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中的一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因房屋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对发展商享有请求权,因此,所谓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实际上是请求权的转让,其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将其对发展商的请求权转让给二手购房人的约定。

  (2)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由于按揭银行已经向一手购房人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在房屋转让时,二手购房人可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或分多次归还贷款,

  也可以直接承继一手购房人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另与其他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借款支付一手购房人转让款,使一手购房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后两种情形,均可能以转按揭形式处理。

  (3)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房屋转让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须继续提供按揭担保的话,一手购房人(按揭人)将其在按揭合同中的'责任转让给二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以转按揭人的身份,用其所购房屋对其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承担按揭担保责任。

  (4)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应经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权利义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一手购房人仅仅转让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给二手购房人的,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须通知发展商,不通知的,合同对发展商无约束力,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所购房屋已设定按揭,故转让合同应经按揭权人同意。房屋转让后,二手购房人需要发展商继续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当然需要征得按揭银行同意外,还须征得发展商的同意。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按揭权人)的同意,转按揭后,按揭银行也可称为转按揭权人,它可以是原按揭银行,也可以是新按揭银行。

  (5)因转让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转按揭,应办理相应的预售变更登记和按揭变更登记。

  2、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如果一手购房人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只因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此时因转让房屋所发生的转按揭,属于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其特点是:

  (1)作为转按揭的基础合同的转让合同,其标的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一手购房人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一手购房人和发展商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基本履行完毕,一手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发展商亦完成建设和交付特定房屋并办理产权的义务,因此,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而拥有的对发展商的请求已经转化为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其向二手购房人转让的正是这种对特定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2)如果二手购房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融资,他可以与新的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一手购房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原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通过取代一手购房人的地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按揭银行支付供楼款,另一方面按揭合同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形式上,二手购房人需要与按揭银行签定新的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使是新签贷款合同,按揭银行也无需向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购房贷款,因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给一手购房人并直接支付给了发展商,二手购房人只需代一手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按揭义务即可。

  (3)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发展商对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或有回购承担的除外。因房屋已经设定按揭,其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的同意,但未经按揭银行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按揭银行对该房屋的按揭权有追及效力,无论该房屋转让给谁,只要按揭权未消灭,按揭银行都对该房屋的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由于房屋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没有按揭银行的配合,转让合同实际上难以履行。

  (4)因转让而发生的房屋产权变更和按揭人的变更,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不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而是通过与新的银行建立按揭贷款关系而取得,其特点是:

  (1)按揭权人的变更。转按揭意味着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并不一定意味着按揭权人的变更。但如果在同一房屋上建立新的按揭关系,就必需解除旧的按揭关系,而解除旧的按揭关系的前提就是对一手购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使原按揭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原按揭权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新的按揭权人进入。

  (2)新旧按揭权人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要设定新按揭,必须解除旧按揭;要解除旧按揭,就必须先还款;要还款,必须先取得新的借款;要取得新的借款,必须设定新的按揭;要设定新的按揭,又必须解除旧的按揭,这是一个怪圈,必须通过按揭银行之间的合作来打破。不同的按揭银行可以有固定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新的按揭银行的单方承诺。在请求原按揭银行解除原按揭关系的同时,新的按揭银行承诺新的按揭关系建立后,所发放的贷款将在新的按揭银行的监督下直接作为购房款用于偿还一方购房人所欠按揭债务,以此承诺来换取原按揭银行的配合。或相反,由原按揭银行给予书面承诺,在请求新按揭银行先发放贷款以实现其债权的同时,保证协助新按揭银行设定新的按揭,以免使担保落空。

  (3)原按揭登记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建立了新的按揭关系、归还了一手购房人的按揭款和解除原按揭以后,应当办理原按揭的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

  4、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并以其所购房屋继续按揭,以担保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只变更按揭人,不变更按揭权人。由于二手购房人直接取得一手购房人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地位,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贷款人和按揭权人不变。

  (2)按揭银行无须发放新的贷款。鉴于贷款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变更,其他主要条款没有变化,按揭银行已经依该贷款合同发放按揭款,无须再对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按揭款,二手购房人只须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可。

  (3)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取决于一手购房人和二手购房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是商定购房价后,二手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减去一手购房人尚未支付的按揭款,余下部分作为房款支付给一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在支付该部分房款后,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4)变更登记,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应依法办理按揭的变更登记。

  二、因发展商违约导致的购房人违约和对按揭房屋的处分

  1、问题的由来依按揭供楼的通常做法,购房人在与发展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然后由银行直接将购房人所借之款以购房人的名义支付给发展商。借款不付给购房人本人,以免款项使用生其他变数,如被购房人挪作他用等。按揭款支付给发展商后,购房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可见,所谓按揭供款并不是向发展商支付购房款,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而是向银行支付还款,所以说,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人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和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按揭关系确立后,银行代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人在取得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的同时,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按揭担保。因此,购房人在整个按揭借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违约行为的话,其违约行为也主要体现还款义务的履行方面,即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

  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因,可以在于自身的支付能力,也可以在于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因发展商未能按期按质建设所购房屋,必影响购房人继续供款的信心;又由于所购房屋未能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购房人无法实现入住房屋的预期,不能不花钱另寻房屋以供利用,故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又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并进而影响购房人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况下违反借款合同的并不是发展商,而是购房人,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所违之约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购房合同,银行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故不直接拥有依购房合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一般来说,因发展商违反购房合同导致购房人违反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只能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违约责任并处分按揭房屋,由此引起如何均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和如何公平保护购房人利益的问题。

  2、混合合同中的发展商的责任这里的混合合同,是指购房、借款和按揭三种法律关系共存于同一法律文本。在该法律文本中,购房人、发展商和银行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织,发展商是售房人,也是借款的担保人和按揭的协助人,购房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按揭人,按揭银行既是贷款人,也是按揭权人和接受担保的一方。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分存各自独立的法律文本,而是出现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发展商常常对银行有直接的义务承诺,故有助于银行直接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展商是贷款的直接使用人,故发展商一般会在混合合同中向银行承诺购房款完全用于房屋的建设;又由于发展商是按揭房屋的建设人,故发展商也会在混合合同中承诺按期按质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如果发展商违约,挪用资金往往是主要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是主要表现,因此,发展商的违约往往直接违反其在混合合

  同中对按揭银行的承诺。混合合同为银行直接追究发展

  商的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依合同的相对性,因发展商违约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供款,银行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依发展商的担保承诺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购房人承担的责任最终转由发展商承担。在诉讼程序中,当购房人被银行起诉时,购房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展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发展商,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此举虽然有利于由发展商承担最终违约责任,但仍难免增加讼累。考虑到发展商在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向银行出具对购房人还款的担保承诺,故以担保责任解决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应更为有利。

  4、按揭银行的代位权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规定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发展商未按时按质交楼导致购房人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发展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发展商主张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其对银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未向发展商主张违约责任的,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未能因此承担对银行的违约责任的,属于对银行造成损害,故银行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购房人对发展商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不致于购房人代发展商受过,从而免使因发展商违约而导致购房人承担责任和按揭房屋受到处分。

  三、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

  在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仅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人不对余下债务承担责任。按揭是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其所提供按揭房屋为限,自不待言。按揭银行在处分按揭房屋后仍余有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处分按揭人的其他财产,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无定论。因为按揭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购房人,按一般法理,其依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个人财产当然包括按揭人(借款人)拥有的、按揭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按揭银行在处分完按揭房屋以后,不足清偿部分仍然向借款人追讨并无不妥。故将按揭人(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限于按揭房屋表面上与一般法理相悖。但考虑到按揭借款购房的特殊性及各当事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仍坚持主张将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严格限定在按揭房屋的价值内,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1、按揭贷款风险的确定性。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时,已有机会对项目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并通过确立按揭比例的方式,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比如银行确立提供七成按揭的房屋,购房人需向发展商先交付30%的首期款,余下的70%才能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即使市场波动导致房价缩水30%,银行的债权仍有100%的保障。由于银行有机会控制风险,如果发生按揭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属于银行本身控制风险有失误,若将其失误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余下债务,势必对借款人不公平。

  2、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已承担足够多的风险。按揭人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就已经承担了其选择购房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承担了按揭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部分,按揭房屋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身就意味着按揭人在该房屋的投入已经损失殆尽。按揭人不宜再承担更多的风险。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可作补充。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与发展商的开发行为有极大关系,由于银行的风险已预先控制,如果房价跌到银行蒙受损失的水平,发展商往往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来解决按揭人处分按揭房屋后的债务余额更为合理,且发展商在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宜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发展商表面上是为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开发失误承担责任。

  4、按揭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应提供格外救济。在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三者之间,按揭人处于相对弱势。发展商未完成建设工程即已收到全部购房款,银行以其资金优势,既取得按揭人的按揭担保,又取得发展商的担保承诺,并且通过控制按揭贷款的比例预先获得法律救济,还有购房人的首期款为风险垫底,其经营风险有多重保障。惟按揭购房人既要交付首期款,又要以房屋按揭担保,还须分期还款,又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明显处于无保障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如果还要增加额外负担,势必让人对按揭购房心存恐惧,从而消减人们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并最终为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房地产合同 篇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租凭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房地产租凭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房地产租凭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房地产租凭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房地产租凭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房地产租凭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房地产租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房地产租凭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房地产租凭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房地产租凭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房地产租凭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

  本房地产租凭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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