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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姆服务合同

时间:2021-01-20 16:09:40 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家政保姆服务合同

  家政保姆服务合同,下面就是关于小编整理的家政保姆服务合同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家政保姆服务合同

  家政保姆服务合同【1】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 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 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未商得乙方同意,不 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 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 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

  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

  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 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199 年 月 日起至199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登记号

  乙方(签字)    登记号

  公司(盖章)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一式三份 交用户、服务员、公司各自存查、

  家政保姆服务合同【2】

  甲方(雇主):签名

  乙方(保姆):签名

  根据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雇主)聘用乙方(保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下甲乙双方分辨用雇主与保姆代替):

  一、雇主责任

  1、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按人民币方式支付。

  并月结算给保姆;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做或不要,雇主要结算工资给保姆及保姆要交还雇主物品。

  2、试用期过后,第二个月工资按人民币方式结算给保姆;第二个月开始保姆要离职须提前30天辞职,雇主要在30天之内同意保姆离职及结清工资。

  同时保姆要交还雇主物品。

  没有辞职或辞职期内保姆不能自动离职,否则雇主有权扣除保姆工资。

  3、保姆在雇主处工作满一年,雇主给付保姆奖金(人民币元)。

  4、雇主有权拒绝、制约保姆在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

  5、雇主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保姆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雇主应尊重保姆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保姆。

  7、雇主应对初次上岗的保姆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指导工作,妥善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8、雇主每月安排保姆二天休息时间(必须在星期六或日);节假日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9、雇主每月按时结算工资给保姆(7-10天内)不得克扣保姆的工资。

  二、保姆责任

  1、保姆提供本人正确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个人联系电话及家庭联系方式给雇主。

  2、保姆在服务工作期间应尊重雇主的生活习惯,服从雇主的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做好雇主所安排上岗的工作事务。

  因保姆工作失误给雇主造成损失,保姆应作出相应赔偿。

  3、保姆在工作期间须外出,应通知雇主;要休假, 应提前通知雇主;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4、勤俭持家,节约用水用电,注意用气用电安全. 尽快努力适应雇主生活饮食习惯和作息时间;不能用雇主家电话打长途电话及每月电话时间合计(市内)不能超过80分钟。

  5、 不得带外人进入雇主家庭. 不得随意翻动雇主私人物品。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并具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雇主): (签名)

  乙方(保姆):(签名)

  年 月 日

  家政服务合同解读

  1、制订家政服务合同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家政服务业正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项目不断细化,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更好地为家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家政服务,对国家扩消费、促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家政服务企业超过60万家,实现营业额超过2000亿元,从业人员1600多万人。

  但是,作为新兴行业的家政服务行业,在发展中仍存在较多不规范的问题,如家政服务机构缺乏风险意识、不能采取有效方式规避风险、不愿承担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责任,行业缺乏全国性的服务标准、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形成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要求,导致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等安全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中编办《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4号)规定,商务部按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2013年2月1日,商务部颁布实施《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填补了中国家政服务行业法律规章的空白。

  自2007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出台了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当地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不管是消费者(客户)、家政服务员,还是家政服务机构,由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责权利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服务投诉层出不穷,服务问题难以解决,各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制定全国《家政服务合同》,明确全国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客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健康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家政服务合同的有关说明

  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特点,商务部分别制定了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范本)》、《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制范本)》和《家政服务合同(派遣制范本)》三类合同范本。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员工制家政服务组织是指家政服务员直接与家政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属于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由家政服务机构统一指派安排服务。

  家政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客户) 直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员不参与签订协议,服务产生的后果由家政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术语释义、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务费用、保证金、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违约及赔偿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十七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客户与家政服务机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客户的权利包括有权合理选定家政服务员;对家政服务员健康状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家政服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在规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调换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等。

  客户的义务包括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睡眠时间和伙食;未经家政服务机构同意,不得要求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有义务配合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妥善保管家中财物;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财产、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等。

  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包括有权向客户询问、了解投诉情况或家政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在规定情形下,有权召回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等。

  家政服务机构的义务包括如实介绍家政服务员的'情况,指导家政服务员完成约定服务项目;培训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过程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客户投诉并妥善处理;为家政服务员购买相关保险;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等。

  (二)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家政服务中介是指为消费者(客户)在家政服务上的需求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提供有偿的职业中介活动,为消费者(客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建立服务契约提供服务活动。

  家政服务机构在此合同中是中介方,中介方基于家庭雇主或家政服务员委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客户)和家政服务员的权益和行为由中国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规范。

  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术语释义、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中介服务费与支付、劳务报酬与支付、雇主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十九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雇主、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机构三方的权利义务,其中雇主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员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体检;有权辞退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家政服务员;有权追究因家政服务员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有权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对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及时与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人员调换等。

  雇主的义务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服务需求和具体要求;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睡眠时间、伙食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将家政服务员转让给他方服务,不得拖欠家政服务员劳务报酬等。

  家政服务员的权利包括有权按时得到劳务报酬,获得正常的休息时间;有权保护自己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有权要求雇主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等。

  家政服务员的义务包括不得有损害雇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家政服务员过错造成雇主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家政服务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擅自离岗;服从雇主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留宿雇主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拿用雇主物品;不参与雇主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雇主家庭及其成员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包括促成、见证合同的签订,按照约定收取雇主和家政服务员双方相应介绍费;核实雇主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家政服务员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出示家政服务机构的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义务调解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规定情形下,免费调换一定数量的家政服务员等。

  (三)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与人数、服务地址、费用、岗位描述、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十六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用工单位的权利包括在规定的情形下,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变更派遣人员;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其索赔,派遣单位有义务给予协助;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证件的真实性;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等。

  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派遣单位; 如实告知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服务性质和内容;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派遣人员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等。

  派遣单位的权利包括委托用工单位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等。

  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信息、健康状况等;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为派遣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妥善处理,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对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遣单位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等。

  (四)三类合同的共性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4.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以上三份合同则严格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定执行。

  三份合同中相同部分的解释说明如下。

  基本项目:员工制合同和中介制合同范本中的第一条“术语释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说明,即提出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服务内容、服务地址、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家政服务员的条件、服务期限等,这些是本合同的详细信息,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认真填写。

  派遣制合同范本中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和人数、服务地址、岗位和时间也是必须填写内容。

  休息与休假: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与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中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是一致的,保证家政服务员固定的休息和基本的睡眠时间,国家法定假日确需家政服务员照常工作的,要给予加班补助等。

  家政职业责任险: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与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均对家政职业责任险的险种做了规定,可选择家政职业责任险、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加意外医疗险或其他(参照商业保险保单)中的一种。

  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的保险属强制性的,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鼓励家政服务员上保险,但不具强制性,雇主和家政服务员保有协商余地。

  体检: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均要求家政服务员出具一年内的正规医疗机构的体检合格证明,提出如对体检有异议的解决方法也是一致的。

  人员调换: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与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均为各方协商调换家政服务员的次数和相关费用留有充分的协商余地,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中也阐述了作为派遣单位更换人员的相关条件。

  居住场所: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对家政服务员的居住场所做了相应规定,均要求保护家政服务员的个人隐私和人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家政服务员不得与成年异性同居一室。

  免责条款: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对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一些免责事项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三分合同在末尾都设计了相应的家政服务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的相应表格,这样方便各方在合同内容有变动时,可更简单地签订协议。

  (五)三类合同的不同点

  合同主体: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规范的是客户和家政服务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规范的是雇主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介机构在此合同中仅仅作为雇主和家政服务员签署合同的鉴定方;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机构,而非自然人。

  前两份合同的一方有可能是自然人,共性部分较多,而派遣制合同完全是公对公的行为,有自身的特殊性。

  权利与义务: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的乙方是家政服务机构,乙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对家政服务员的管理,出示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相关的资质证明;

  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乙方为家政服务员,乙方的权利体现在对自身的劳务报酬、休息休假、名誉以及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保护,义务体现在家政服务员不得侵害客户权利、不得擅自离岗、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尊重和保护客户的隐私等方面规定;

  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乙方为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的权利体现在对派遣人员权利的保护,以及派遣人员工资等的发放问题,派遣单位的义务体现在对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的提供以及出示自身有效的资质证明,为派遣人员办理相关社保,出现工伤问题等处理事项。

  相关费用: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第八条中相关费用的收取包括劳务费和保证金,劳务费的构成包括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和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保证金是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向家政服务机构预先支付的一笔费用,在合同解除后,客户在没有欠薪的情况下,这笔费用是如数退还给客户的;

  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中介机构的中介费和家政服务员的劳务报酬;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用工方需要每月支付的固定费用,包括乙方收取的派遣费和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福利待遇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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