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信

给法院的感谢信

时间:2022-10-07 07:18:01 感谢信 我要投稿

关于给法院的感谢信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感谢信的使用者越来越多,我们时常通过写感谢信来表达感恩。还是对感谢信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给法院的感谢信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给法院的感谢信3篇

给法院的感谢信 篇1

  尊敬的某法院工作人员:

  带着对贵单位的崇高敬意和无限感激,我谨代表某企业全体员工向你们表示忠心的感谢,感谢贵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对我企业的'关心和帮助。

  身为地方百姓父母官,你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认真的贯彻落实到为人民办实事上,群众事无小事这句话在你们身上展现得淋漓尽致。是你们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直帮助着我们地方企业,也感染着企业员工,正是你们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地方稳定、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是你们,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创造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健康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此,请允许我再次代表某企业向贵单位全体法律工作者致以最崇高的谢意,并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

给法院的感谢信 篇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法官:

  您好!我是案号:(20xx)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48、1449号的当事人,东莞市惠威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此案件于20xx年12月24日初次开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立案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法院也没有再通知开庭,至今也未收到任何消息。我公司由于资金链短缺,已经被逼上绝境、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数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事情经过

  我司于20xx年7月11日与橙天嘉禾影城(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影院音响、荧幕系统合作协议(工程名称:嘉禾虎门地标影视城和嘉禾中山利和广场影城),约定由我公司为橙天嘉禾负责该项目还音系统、银幕及银幕架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售后,橙天嘉禾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预付工程总造价的30%,设备安装及初步调试工作完成后,且经过橙天嘉禾书面验收合格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橙天嘉禾再支付工程造价的60%,剩余10%待第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橙天嘉禾支付了预付款¥857,651。4元,我司亦依约进行了上述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经橙天嘉禾于20xx年04月06日和20xx年04月27日分别对虎门地标嘉禾影城和中山利和广场嘉禾影城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我司依橙天嘉禾的要求进行过整改,整改后的工程已通过了橙天嘉禾的验收,至此,工程验收合格已超过六十日,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具备,但橙天嘉禾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我司于20xx年07月11日向橙天嘉禾发送整改回复函,催促橙天嘉禾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嘉禾影城还是以种种工程质量理由拖欠货款,多次协商无效,逼于无奈,我司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嘉禾影城催讨两项目工程欠款¥2,056,282。69元和贷款利息¥132,057。68元,由于橙天嘉禾没有按照合同的付款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已导致我司资金严重短缺,逼于向第三方借款用于公司运作,承受高额利息。

  我司认为橙天嘉禾影城能按时开业,就说明工程不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能是存在售后问题,而我司也同意如因质量问题影响橙天嘉禾影城正常运作,所造成的.赔偿可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但橙天嘉禾不接受这合理的解决方案,故意拖欠我司两佰多万工程款不付。

  基于上述事实,本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橙天嘉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大企业倚仗自己财力雄厚故意拖欠尾款,无法无天,社会不应该滋长这种作风,法院更不应该成为大企业的保护伞,小企业举步维艰,更需要法院公正公平的审判。我司恳求贵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本着公平公正,多为小企业想想,及时督促橙天嘉禾支付拖欠工程款,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谢谢!

  XXX

  XXXX年XX月XX日

给法院的感谢信 篇3

尊敬的营山县人民法院邹院长:

  被害人管玉琼(已死亡)的亲属委托律师对邹云枫酒后驾车致管玉琼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请贵院领导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告人邹云枫于20xx年2月9日(春节前3天)属酒后驾驶摩托车,该犯无驾驶证、该车未经年审,也未投保,同时又搭乘两人的明显超载行为,故造成撞死管玉琼及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邹云枫明知酒后不能驾车,无驾驶证不能驾车,又是在市民活动密集的县城内,故意实施危险方法驾车撞人致死和致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请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刑罚。

  三、根据最高法院对醉酒驾车案件的裁判标准,请贵院考虑对被告人邹云枫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科罪并在十年以上量刑。故不适用一般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

  四、被告邹云枫对被害人一方并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之亲属均在外地工作,本以为春节前回营山与亲人欢度春节,偏遇邹云枫的`危险方法造成亲属的死亡,由此致全家人悲痛万分。而邹云枫除仅给付少量的抢救费、安置费之外,后经多次协商拒不赔偿,以此证明无悔改表现,故无轻判的条件。

  以上意见当否,敬请批评指正。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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