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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工作报告

时间:2022-10-05 17:38:53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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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工作报告

  非诉执行,引有学者称之为非诉行政执行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关于非诉执行的工作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非诉执行工作报告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报告近三年来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一、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一)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

  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收结案情况:2012-2014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02件。其中:2012年为33件,2013年为20件,2014年为49件。(详见附件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2012-2014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4件,结案71件,自动履行25件,强制执行29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5件,其他2件。其中:2012年收案8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0.78%,结案8件,执结率100%;2013年收案32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3.77%,结案31件,执结率96.88%;2014年收案34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3.83%,结案32件,执结率94.12%。(详见附件2)

  (二)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是案件增幅明显。2014年度我县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以往相比有明显增多,比2012年增加了48.5%,比2013年增加了145%,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增幅较大。2012年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16件,2013年为12件,2014年为25件,2014年比2013年同比增长了108.3%;2012年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件3件,2014年为12件,同比增长了300%,这两类案件占三年来受理总数的66.7%。

  二是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多样。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征收类、行政决定类、行政处罚类等。从受理的10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来看,涉及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53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15件,工商管理行政处罚18件,卫生管理行政处罚1件,运输管理行政处罚5件,房屋征收行政处罚3件,市场管理行政处罚4件,劳保管理行政处罚1件,物价管理行政处罚1件,林业管理行政处罚1件。同时,案件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从生活领域大幅度向生产、消费等各个领域延伸,不少行政机关和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不断变成了当事人。

  三是申请主体趋向多元化。向本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合并为市场监督局)、国土资源局,以上3个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占全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84.3%。但申请主体又不限于上述机关,并逐年增多,还包括卫生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林业局等多个行政单位。

  四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抗程度激烈。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法院受理前,就存在尖锐矛盾,群众不满与日俱增,个别案件双方对抗程度激烈。这些案件的执行,仅靠传统法律手段不仅不能奏效,而且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法院与被执行人新的对抗,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是强化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畅通受案渠道。围绕工作大局,确立了“有案即收,凡是符合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都依法予以受理”的工作原则,杜绝将疑难复杂、执行难度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现象发生;强化培训指导。三年来,我院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交流执法过程中的多发性问题,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例剖析,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失误,并针对执法主体不适格、调查取证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配合联案调解。在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其它工作。如去年年底在办理榔桥镇一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不仅使案件本身得以顺利执结,还专门派人去福建,配合榔桥镇政府做好涉被执行人房屋的宣纸博物馆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执行联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与县各金融分支机构的配合,对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整理,并及时送至各金融机构查询相关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争取通过扣划存款达到案结事了。全面加强与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寻找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衔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根据执行工作统一部署,执行工作实行分片、区“责任到人制”,各片、区的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各乡镇政府的地缘优势,争取乡镇部门的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调处并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引导,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送达行政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查询其银行存款状况,对有银行存款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无银行存款,经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查封等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成他们克服自身困难,主动履行或与行政机关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我院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宣传报道,以此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产生威慑,增强群众的遵法守法的意识。

  二、当前我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一)司法能力建设与面临的新要求之间仍有差距

  近年来,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不少问题涉及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单从法律的层面难以有效解决,法院干警自身的司法能力建设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敏感案件和群体性纠纷的处理,如何坚持“依法、稳妥、慎重”的原则,亦对我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二)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执行干警面临数量众多的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案件比例上看,执行案件数量已经占法院案件数约30%,但人员平均比例上看,执行干警占法院干警的比例不足17%,执行法官占比例更低,造成执行力量与工作量的严重不均衡。长期繁重的工作任务不仅给执行干警带来身心健康的损害,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粗糙和瑕疵出现。

  (三)少数干警司法水平不高

  少数干警在处理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处理敏感复杂、矛盾尖锐、双方对抗程度激烈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不新、司法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种类日益增多、数量日益增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带来的新期待。具体工作中,存在少数干警有畏难情绪,工作不够主动、财产调查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到位、个别案件执行不及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效果不佳。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有瑕疵

  少数行政机关申请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面,相关文书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不明确,难以确定文书最终是否真正送达给了行政相对人;留置送达不能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第三人在场签字;在引用法条时也存在引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形成客观上的法律依据不足。少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怠作为引起,法院对这些案件往往从支持地方发展考虑,有的在经过申请人补正后都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五)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法院搞“游击”,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有的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的目的。二是有暴力对抗执行行为存在。少数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已告知清楚权利义务及公开执行情况下,仍不断纠缠,甚至采取哭闹威胁等方式,耗费了执行干警的时间和精力。三是部分协助单位及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以及畏难情绪,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不予配合,找各种理由推脱。许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是农民,执行时,如能得到村级基层组织的配合,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有的村干部有顾虑,不愿配合。四是行政机关规避责任现象还个别存在。有些案件行政机关明知在客观上是难以执行甚至是无法执行的,有些案件仅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但个别行政机关不管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却以是否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为目的`,而不是以案结事了、提高执法效果为最终目标,简单地将案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规避其自身监管的职责。

  (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仍需加强沟通协调

  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人民法院对于事实证据的判断要从双方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的角度进行,行政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层面考虑较多。在程序上,司法行为严格要求完成规定程序,并满足法定的期间要求;而行政管理的即时性要求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及时得到执行。现实中,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到申请执行,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其必然与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部分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受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该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该类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有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按规定法院立案受理需层级上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还应该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对此,行政机关需对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制度和法律及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并予以理解。

  三、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一)明确思路,内增素质,提升司法能力。从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出发,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破解难题,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优化内部司法环境,选配优秀审判人员充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案队伍。强化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司法能力。作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主体,要真正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政治过硬,以大局为重,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业务过硬,精通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各项技能、技巧。要形象过硬,严守法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在办案过程中以规范的言行,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均感受到法官的公平和正义。

  (二)登记立案,内部流转,加大便民服务。严格按照中央决定和最高法院部署,依法认真实施立案登记制,对只要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逐案发放提交材料清单,对于立案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多次往返、反复修改。加大便民诉讼力度,实行内部程序内部流转,立案庭受理后,直接移送行政庭进行具体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认为不合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并送达不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直接由行政庭通过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三)认真审查,强化评查,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传唤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查明事实。在此基础上,给被执行人充分的申辩机会,由被执行人在合理的期限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从执法目的、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文书及送达方式、申请执行期限等方面认真严格进行审查,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及时作出裁定。对争议较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求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均到场,双方相互摆事实、举证据,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同时,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所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结案后,必须由审管办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后才给予归档,确保办案质量。

  (四)加强沟通,注重建议,提高执法能力。人民法院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行政管理动态,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行政机关要主动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居住地、联系方式、财产状况和前期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等;对一些不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法院将通过举办培训讲座、以会代训、案例讲析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更加注重司法建议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指导作用,适时制作规范性、针对性、操作性俱强的司法建议,并送达有关部门和领导,切实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高度重视,接受监督,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长要更新执法理念,要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执法管理模式,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执法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的管辖权范围,杜绝出现执法“打架”情况;要完善行政执法的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辅助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化,提高执法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要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要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来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

  (六)主动作为,争取支持,优化司法环境。定期向县委、人大报告并反映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处理,以及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县委、人大、县政府汇报情况、反映困难、争取支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视察法院工作、参与案件执行,争取社会各界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七)加强宣传,齐心协力,营造守法氛围。针对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理解的情况,法院自身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减少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缓解被执行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同时要坚持以案普法、以案析法、以案说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此外,各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来加强普法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及与本部门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公民行政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非诉执行工作报告二

  一、受理和审理执行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共收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36件,其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10件案件口头给申请人作了回复,行政机关已经自动撤回了执行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26件非诉执行案件中有13件属于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案件,本院已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下余13件案件正在进行审查当中。

  二、非诉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关于违法用工行为的行政决定;另一类是由国土部门作出的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和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既包括没收或限期拆除建筑物,也包括对行政相对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我院在审查和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决定,往往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导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大,且在个案中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容易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行政决定生效后将案件申请我院执行,随之劳动者就到法院要求尽快执行,容易把社会矛盾引向法院,给我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二是行政部门和法院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分歧,导致行政部门在申请执行后不能与法院之间形成有效的配合,导致案件搁置,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例如,我院今天以来共收到国土部门申请执行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件共计十三件,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国土部门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权,故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法院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由应当由法院作为执行主体来执行案件。三是由于受社会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今年我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加速增长的趋势,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院对非诉执行案件是由行政庭负责审查和执行,而我院行政庭除了审查和审理属我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外,还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的行政案件,另外还承担了我院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截止今年的11月1日,我院行政庭已经受理民事案件320余件,行政案件14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36件,因此我院专门负责审查和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的部门工作压力较大。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将在下来的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我院在非诉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积极与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将一部分属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案件归口对行政部门,以减轻我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压力。二是有效整合我院现有资源,建立一支公正、高效的非诉执行工作队伍,将非诉执行的审理和执行相分离,以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改变我院现在的非诉执行工作状态,使我院的非诉执行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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