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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工作简报
编者按:为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力举措。本期摘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广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收费制度的通知》,供大家学习交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 号)关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促进重点城市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方案将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前 10 位城市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将空气质量相对较的前 11-20 位城市作为预警城市(具体名单附后),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预警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目标责任
(一)分解落实目标
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要较上一年度实现负增长。重点城市所在省根据本地区节能和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个城市(直辖市由国家提出要求),目标不得低于《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的重点地区煤炭减量任务平均水平,并要求重点城市分解到各县(区)、重点耗煤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制定更严格的煤炭减量目标,大幅降低煤炭消耗。
(二)制定工作方案
重点城市要确保完成煤炭减量目标任务,研究建立中长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制定煤炭减量工作方案,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目标,制定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工作方案按年度进行滚动调整,重点城市应及时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所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
(三)强化目标考核
重点城市煤炭减量目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国家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减量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所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城市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严格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审批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是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落实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把促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推动经济转型的重点,降低对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依赖。
三是严格能评环评制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能评、环评等约束性制度,确保新建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耗煤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行煤炭减量置换。
四是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对现有高耗煤行业进行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要求限期达标;对未按期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重点城市所在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关节能标准,采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手段,促进高耗煤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是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加快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实施。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
二是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重点城市要率先完成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环保普查工作,摸清在用工业锅炉数据和能效环保水平,有针对性地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提前完成小锅炉淘汰任务,加大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推广力度,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
三是加强建筑节能。在重点城市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绿色建筑推广普及,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城镇用能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以及热电冷联供。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鼓励使用工业低品位余热替代燃煤为居民提供供暖服务。
(三)推进能源结构优化
一是多策并举保障城市合理用能。重点城市转变“就地平衡”能源发展理念,综合采取外购清洁电力、背压热电替代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扩大天然气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等多种途径,保障城市合理用能。
二是实施煤炭消费替代工程。按照先规划、再发展、优先民用原则,在积极协调落实气源基础上,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逐步削减分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锅炉供热。
三是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面推行洁净煤技术,大幅提高原煤洗选比例,提高煤炭分级分质阶梯利用水平。在重点城市限制高污染劣质煤使用,限制销售灰分高于 16%、硫分高于 1%的散煤,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重点城市所在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向重点城市倾斜。
(二)建立重点城市动态调整机制
对重点城市名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初,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将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前 10 位城市纳入本年度重点城市;对退出前 10 位、仍居前 11-20 位的,不作为重点城市,但仍按照重点城市要求执行本方案,直到退出前 20 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
重点城市所在省要加强重点城市煤炭减量工作监督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城市煤炭减量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重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降低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
(四)实施监测预警
预警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和能源(煤炭)消耗监测,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预案,按有关要求主动开展煤炭减量工作。鼓励预警城市所在省参照对重点城市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开展工作。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至 2020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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