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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文共赏广播稿

时间:2023-04-14 13:45:22 广播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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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文共赏广播稿

  在广播站锻炼的学生都知道,大家广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广播稿,一份漂亮的广播稿能提高节目效果,广播稿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佳文共赏广播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佳文共赏广播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

  我们讲的题目是《法律常识》。

  今天,我们通过校

  园广播站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法律常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为。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件,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了,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㈡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㈢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收听广播的同学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其中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们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xx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该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凤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况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紧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美好的时光总让人觉得是那么的短暂,恋恋不舍中,我们今天的节目又要结束了,让我们相约在下次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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