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试论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1-02-03 15:03:57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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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思想发展的高潮,也是我国古代思想的精髓所在,其中义和利及其关系一直是古代思想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比较先秦时期儒、道、墨、法等几家的义利观,以期得出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先秦诸家;义利观;当代中国;启示

  义与利及其关系不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探求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社会中历史悠久的话题。自先秦以来,不同的思想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义利观。

  一、义和利的含义

  “义”(繁体为“义”)从汉字结构来看,是个会意字,是由“羊”、“我”的字意会而成的,《说文解字》中解释成“己之威仪”,也就是指,以“我”的力量,保卫那些美、善、吉祥的事物,扞卫其中的价值,从而在言行举动,德行人品等方面,都表现出具有感染力甚至威慑力的尊严和威望,成为他人学习的道德榜样。后来,经过逐渐引申,义被进一步赋予应谚、规范、善等抽象的内涵,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追求最高道德。同时,在汉字中,“义”常常被写作“宜”,《中庸》解释为“宜也”,即“适宜”的意思。《札记?祭义》也说:“义者,宜此者也”。“义”又和“宜”相通,行为的适宜性在通过一定的“礼仪”表现出来。是指作为人,在一切行为活动中只能遵循去做,别无选择的最高的义务和责任。

  “利”,也是一个会意字,由“刀”与“禾”组成, 在《说文解字》中的释义是:“从刀,和然后利。”意为以刀割禾,即用农具收割庄稼而有收获,获得利益、好处。所以“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利益和功利, 可泛指一切利益,包括公利和私利。笔者认为义利关系实质上是道德价值和物质利益、公义与私利之间的关系,义利观就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关系的思想观点。

  二、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先秦儒家的思想主要以孔孟荀为主,孔子认为“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孔子看来义和利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价值标准,认为义为君子的内在价值与固有本质,君子是取义,重义轻利;小人则趋利,见利忘义。孔子的观点为儒家学派确立了“重义轻利”的基调。继孔子之后,孟子进一步阐发了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孟子说:“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他在回答梁惠王时也曾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在义利关系发生冲突时,孟子的思想是“取义”为先,甚至当义与生命发生冲突时,孟子思想任然坚持义为先,甚至为义而放弃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的重义轻利,甚至重义轻生。荀子作为儒家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受孔孟的影响,也坚持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义与利者,人所两者有也,”(《荀子?大略》).但在义与利之间,他并非完全排除利,而是坚持义为先,利为后,提倡先义而后取利的价值导向。总之,在儒家看来,义是人立身的根本,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精神需求比物质需求更为有益,提倡“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道德原则,即强调“义”的第一性。见到“利”要先想到“义”,符合“义”的行为才是应当做的行为。而“轻利”不等于不言利。在“利”和“义”的关系上,在两者相比较时,“义”先而“利”后,并不等于说要“义”就不能要“利”。但孔子和孟子所指的“利”从总体上讲主要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在“义”和“利”的关系中,孔子、孟子强调“义”的第一性,在不违背“义”的前提下,也指出追逐“利”的正当性,但他们又有安贫乐道的意思。

  三、道家的义利观

  道家主要以老子为代表,老子主张取消义利,从道德上超越了义利讨论,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了解老子对“德”的划分,他把“无为”之德称为“上德”,把“有名”之德称为“下德”,那么传统意义上的义利之辨就不能适用于老子的.义利观。老子认为“下德”会使人失“道”,“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老子?第十八章》),“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第三十八章》),所以只有由“下德”转变为“上德”才能实现其“道”的回归,在他看来仁义是世界变坏的一个象征,进而主张无为, 既没有任何仁义的社会模式,“无为之治”,“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甚至主张“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十九》)。所以才有了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 。在这样的社会里,有利而不用利,有仁义而不知仁义。所以道家的义利观虽然是完全否认义利,但是从他们超越仁义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道德的更高追求,有其积极的一面。

  四、墨家的义利观

  墨家的创始人墨子认为:“义者,利也”(《墨子?大取》),强调义与利的统一,求利即是谋义,取利即是尚义。

  他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耕注》)的原则, 所谓“兼爱”,就是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不能只知自爱,而要相爱。墨子强调人们要爱人如己,人们应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 能这样爱人如己,就会“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在此基础上的“交相利”原则是“兼相爱”原则的具体反映和实施,“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从而进一步强调利不但不非义, 而且义利并行,即“义”与“利”没有先后之分、轻重之别。墨家的义利观上升为治国方略则认“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墨子?非乐》) ,这里的“利”是“公利”也即“义”,所以墨家的义利观是建立在把利国利民之利视作义的基础上的, 把个人私利与整体利益相结合,把“利天下”的公利与义等同起来,把道德评价的标准与行为是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结合起来,它强调忘我无私,利人利国,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大同的社会道德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