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3-01-02 16:16:31 规定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下面是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全文如下,仅供参考。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商业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包括多元化经营企业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总公司须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六、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七、行使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根据总公司的授权,直属公司须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组织办理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事项。

  三、审核申报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管理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

  四、执行总公司制订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五、根据统一部署,组织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基层企业须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总公司制订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第三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国有资产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统计。

  第八条 产权界定。烟草行业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烟草行业产权界定工作由总公司批准立项,由企业组织实施,产权界定结果由总公司报财政部确认生效。

  第九条 产权纠纷调处。烟草行业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权登记。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总公司负责指导、组织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

  总公司本级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直属公司本级的产权登记由总公司办理;直属公司所属基层企业的产权登记由直属公司办理。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

  三、产权登记证是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报批的必备文件之一。没有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证失效的单位,必须及时补办产权登记证。

  四、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权证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并切实加强管理,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其他需要权属证明的资产,必须以本单位为权利人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相关资产使用权证。建立健全权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清产核资。烟草行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总公司统一组织。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批复资金核实结果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

  烟草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总公司负责烟草行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烟草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财政部的规定实行备案制,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总公司备案。

  二、评估工作组织管理。

  资产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在相关行为批准或决定后,由总公司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直属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账面净值低于500万元的资产评估,在相关行为批准或决定后,直属公司在总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资产评估机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资产评估范围:

  除经总公司批准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烟草全资企业之间的组织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资产(产权)置换和有偿转让外,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产权)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和租赁可不进行评估:低于国家规定评估标准;符合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相关经济行为手续;经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不进行资产评估。

  烟草行业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经备案后生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资产统计。烟草行业的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投资,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和结构并严格按照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向境外投资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证明,承担有限责任。不允许任何形式未经批准的投资。

  第十六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查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投资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决策事项涉及责任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相关责任人要回避。

  第十七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 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事宜,改变土地性质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注意防范财务风险。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银行贷款外,不允许任何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企业的融资项目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章 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捐赠以及资产损失的处理。烟草行业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一、直属公司及基层企业每年要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评价,对闲置或不需用资产提出处置方案;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审核,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审核。

  二、直属公司对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 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企业对持续经营的被投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需经总公司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总公司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做出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除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需按有关规定报总公司审批。其他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国家授权的机构)直接或追加(减少)投资。

  二、直属公司、基层企业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三、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行为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四、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因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其他客观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第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无偿划转。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直属公司之间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报总公司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直属公司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后报直属公司审批,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占有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划转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非烟草单位。确需无偿划转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非烟草单位的,必须逐级报经总公司同意后,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别按财政隶属关系逐级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股权转让。总公司本级的股权转让按国家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直属公司本级及基层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二、实物资产转让。总公司本级的有偿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直属公司及基层企业有偿转让资产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直属公司及基层企业有偿转让资产账面净值低于500万元的,由直属公司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直属公司本级有偿转让资产账面净值低于500万元的,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转让的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国有股权有偿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条件的实物资产,鼓励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不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条件的实物资产,要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要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捐赠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一、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捐赠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对外捐赠额度列入年度预算管理范围编制年度预算。

  二、对总公司批复的对外捐赠预算额度范围内的捐赠由直属公司根据本企业自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内部管理程序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企业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

  三、对于不可预知的非常规性发生的对外捐赠数额(救济性捐赠中的救灾性捐赠等)必须通过预算调整程序,由企业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

  四、直属公司要制订捐赠管理办法对所属基层企业的捐赠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管理。

  一、烟草行业内部实物资产的出租,由出租单位按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

  二、烟草企业整体或部分实物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以资产估价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合理确定出租价格。

  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一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总公司、直属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执行总公司制订的投资收益的分配及使用方案。

  一、总公司负责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办法,依法收取投资收益,根据烟草行业发展和总公司、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二、直属公司执行总公司制订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督促所属基层企业认真落实。

  三、基层企业按照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如实上报经营情况,如期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烟草行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公司根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各单位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成本费用管理控制系统。要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第三十七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管理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审计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按照总公司财会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财会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 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工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工作,直属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直属公司要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2日印发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烟办[2008]49号)和2008年9月24日印发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烟办[2008]287号)同时废止。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05-29

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05-23

考勤管理规定06-24

离职管理规定06-27

路政管理规定06-18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05-16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04-04

国有资产档案管理问题研究10-08

最新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