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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14:47:24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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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浏览一下,了解一下公费医疗的情况!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健康,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职工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实行现金支付、定点就医、凭据报销、费用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参加。

  第五条 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审批特殊病例费用开支;审查医疗费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抽查就医治疗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

  第六条 按工龄设定职工医疗费用基准,职工工龄由人事处核定。医疗费用基准=200元+工龄(年)*5元/年。

  第七条 就医病历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凭据,应详细记载职工就医情况。病历应妥善保存,不得转让,记录不得涂改。

  第八条 职工患病就医在下述范围内指定l—2所医院,未经批准,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指定就医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医二院、梨园医院、省中医附院、省财贸医院、协和医院、同济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在借取医疗费用的同时,应缴纳所借金额15%的保证金,出院结算后,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多退少补。

  第十条 职工凭就医病历和原始发票,按本规定报销医疗费;只有就医病历或者只有原始发票的,不予以报销。报销医药费用的时间为每年6、12月的第三周。

  第十一条 职工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未超过医疗费用基准的,100%报销;超过医疗费用基准部分,按比例自费,标准如下:

  (一)门诊:自费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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