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

时间:2020-09-02 12:11:0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哪些?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劳动争议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关文章:

「仲裁条款」范本01-03

委托开发合同内容条款12-09

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05-29

【必备】劳动合同7篇08-10

仲裁条款协议书09-26

邮包运输保险条款细则11-22

关于合作合同条款细则11-21

最新合作合同条款细则11-04

【必备】劳动合同汇编八篇12-06

【必备】劳动合同合集6篇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