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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16 01:43:29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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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劳动合同

银行劳动合同1

  本合同由XX银行XX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与XX分行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规,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分行与分行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实际,与工会协商后,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五条 分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六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0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分行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分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分行按照国家的“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增长率幅度”的原则,根据总行的“工效共进退”的原则,依据上年度工资水平和银行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分行根据总行的工资政策制定的重大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分行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分行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 分行应当执行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分行集体协商后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岗、下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分行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依法参加银行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分行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分行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分行依法执行国家假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每周休息2 天。由于经营管理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 部分岗位(工种)根据工作特点,经工会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分行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职工休假前上月正常工资标准计发。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分行应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 对分行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分行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分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分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分行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之内,执行总行相关制度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改善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工会协助分行为职工办好集体福利,监督分行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协助分行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经营情况,有计划、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九条 分行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 分行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分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 分行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从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经过分行职业培训的员工,当其依法提出与分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分行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分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分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工会协助分行共同做好先进团队、优秀行员等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经过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2-3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行应组织管理人员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工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会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分行。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工会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充分发挥银行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十三条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五条 分行因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分行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第四十七条 分行提出的裁员方案应征求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一并将裁员方案和工会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分行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四十九条 本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本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一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本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五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分行因被合并、解散、撤销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本集体合同,需按规定的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分行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集体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七日内由分行将本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工会应同时将本合同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并应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劳动合同2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济宁东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

  公司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5号老干部活动中心404室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1、甲方经面试合格后聘用乙方为公司员工,对乙方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期限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于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2、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4、乙方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按甲方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及其他补助、奖罚,根据甲方制度规定的相应岗位工资

  及补助、奖罚等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为乙方创造合理的工作条件,提供必备的工具和用具。

  4、甲方应定期为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用品及福利,按月足额发放乙方应得的工资和补贴等,不得无故拖延。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甲方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性裁员。

  (2)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调换其他工种。

  (3)乙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负有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应予开除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协议。

  2、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协议的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协议,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认真遵守公司的<<员工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制裁,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原因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罚款等措施。

  3、如果乙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有关规章,由其自身行为引起或预示将要引起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

  4、乙方在协议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员工离开公司前,应认真完成工作岗位及物资、服装、资料等的交接,经本部门负责人证明签字后,方可到公司财务部门结算离开。

  5、协议期内甲方出资派乙方参加培训或学习的,乙方应在接受培训或学习后至少在甲方任职两年以上。两年内提出辞职的,应退还相应的培训或学习费用方可离开。

  6、其他因严重违规违纪需扣款处罚的,视具体情况解决。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劳动合同3

  本劳动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为[]个月,自[日期]起至[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设试用期。]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称];

  2.[福利名称]。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8.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3.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4.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5.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补充条款内容]

  2.[补充条款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 [乙方姓名]

银行劳动合同4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行在册的正式职工,即由劳动部统计口径所规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属劳动合同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工作,与全国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同步实施,目前,我行的改革工作分步进行。

  (一)建设银行新入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新入行人员,系指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接收、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

  (二)建设银行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内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20%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1996年内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点工作;

  (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有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入行人员,一般要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工作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终止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资及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作人员,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应执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劳动合同5

  编号:农银劳合储( )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1.乙方提供的证明、证件应真实、合法;甲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办法的名称和内容应准确、有效。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应使用书面形式订立。

  3.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补充的,经双方商定,可增加相应条款或另加附件。

  4.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变更或补充的,经双方商定,可另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另加附件。

  5.劳动合同书应使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6.为便于对劳动合同的计算机管理,合同书编号由年份、单位号和员工号组成,( )内填写年份。单位号采用总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号码。员工号由各单位自定。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乙方月收入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订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若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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