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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同

时间:2022-10-23 20:03:0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选】安全合同三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安全合同三篇

安全合同 篇1

  1、信号指挥工佩戴“信号指挥”标志或特殊标志,安全帽、安全带、指挥旗、口哨俱备,并正确配合使用。

  2、熟悉起重机机械的基本性能,向其中司机及挂钩人员进行旗语手势,声响信号的交底约定。

  3、必须了解调运物件重量、堆放位置、其它固定物的连接和掩埋情况等,确定吊点、吊装方法的具体事宜。

  4、检查吊索具的磨损情况,有达“报废”标准情况之一的立即更换,尚未达标准却又磨损程度轻的,必须降低其允许使用范围。

  5、检查吊索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吊具有变形、扭曲、开焊、裂缝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停止使用。

  6、吊装作业人员。信号指挥必须集中精力,按规定要求操作,时刻注意塔机的运转、吊装情况。

  7、坚持“十不吊”原则,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8、信号指挥人员要站立得当,旗语或手势明显准确,哨声清晰洪亮,与旗语手势配合协调一致,上下信号密切联系,应当清楚地注视吊物起、运转、就为的全过程。

  9、信号指挥者应当站在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挥作业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时,应停钩检查,待妥当后再行调运。

  11、吊物悬空运转后突发异常时,指挥者应迅速视情况而定,紧急告知危险部位人员撤离,指挥塔吊司机将重物慢慢放下,排除险情后,再行起吊。

  12、吊运中若突然停电或机械故障,重物不准长时间悬挂高空,应想办法将重物落放到稳妥的位置并垫好。

  13、吊物时,严禁超低空从人的.头顶位置越过,要保证吊物与人的头顶最小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m。

  安全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信号工: 年 月 日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安全合同 篇2

  工程名称:

  一、抹灰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凡不符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一律禁止高处作业。并严禁酒后高处作业。

  3.严格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高处作业规定,工具必须入袋,物件严禁高处抛掷。

  4.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多种施工机械和电源电器必须由持证人员操作,无证人员不得开机和接电,防止伤人。

  7.在外脚手架下穿行要戴好安全帽,在高空危险处操作要系好安全带。

  8.对脚手板不牢固之处和跷头板等应及时处理,要铺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手推车运灰浆时的安全。

  9.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应分散堆放,不得超载。脚手板上不允许许多人集中在一起操作, 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两人集中操作。禁止与其他工种垂直交叉作业。

  10.砂浆机应有专人操作维修、保养,电器设备应绝缘良好并接地。

  二、外墙面砖: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凡不符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一律禁止高处作业。并严禁酒后高处作业。

  3.严格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高处作业规定,工具必须入袋,物件严禁高处抛掷。

  4.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违章操作后果自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安全合同 篇3

  合同编号:137889

  甲方(农贸市场开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农贸市场经营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具备开办市场的主体资格,对乙方的食品质量安全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乙方具备应有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定期组织乙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体检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二)查验乙方应具有的食品质量检验、检疫及检测合格证明;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查验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查验散装或自行分装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查验定型包装食品中文标识及相关说明。

  (三)定期公布乙方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第三条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资格证件,保证不销售以下食品

  (一)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食品;

  (二)没有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食品;

  (三)没有商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者分装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五)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甲方配备与市场规模和市场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免费对乙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停止销售该食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到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该食品重新在本市场销售,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知悉并遵守甲方有关市场食品经营的管理制度,并于本合同签订日向甲方缴纳食品质量安全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内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食品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合同期内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办理。

  第六条甲方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食品质量安全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乙方侵害且不能获得赔偿的,甲方可先行赔偿,赔偿经费从乙方缴纳的食品质量安全保证金中支付,事后向乙方追付。

  第七条发现乙方出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和相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向乙方双倍返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指出,并督促其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发现乙方经营不合格、有毒、有害食品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销毁;

  (二)发现乙方经营来路不明或来自非法渠道的食品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阻止该食品转移;

  (三)不予返还乙方缴纳的食品质量安全保证金;

  (四)解除甲乙双方的市场租赁合同,取消乙方在本市场的经营资格。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可请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或者按照下列第_______项办理: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电话: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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