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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时间:2022-12-07 15:03:18 秀雯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供用电合同(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用电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用电合同(通用11篇)

  供用电合同 篇1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2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计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____千伏,从____线路_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

  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3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以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电压和用电容量

  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详见附件二)

  3、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______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贴费清退手续。

  三、用电计量

  (一)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电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条件,用电量根据合计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计算。用电方每天用电小时,临时用电约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_______天,用电量为千瓦时。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b、用电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金额和电表保证金额。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二)

  1、电价:目录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综合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电接电前用电方预付电费_________元。终止用电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付电费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预付电费不退。

  五、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产权分界点的设备属于_________。资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一)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用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二)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约定期限结束终止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在临时用电期限内,用电方在申请临时用电时向供电方提供的永久性用电初步方案如有变更,用电方应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提供给供电方。

  七、违约责任

  (一)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于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用电设备清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部。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供用电合同 篇5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6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__________(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__________(千瓦小时)

  单位:__________(千瓦小时)/元

  金额:__________

  用电时间:__________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角__________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7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 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 峰 时±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时

  ±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 电 方 用 电 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_______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2.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部颁JCJ46—88、JC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用电管理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5.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电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内接线,必须通过自备或甲方提供的流动箱转接。

  2)在二级箱内接线:甲方应指定专用开关供电。乙方接线供电顺序为:开关箱-流动箱或专用箱-机具、用电器具。

  6.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检查人员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参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贡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确因工程需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视实际需要及时给子书面答复。

  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与乙方《安全施工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0.补充条款:与正式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

  供电支公司:____________

  供电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农村用电管理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电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书如下:

  一、产权界定

  近年来,供电企业对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农村电网改造集体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书》的要求,在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之前,改造后的农村高低压线路产权暂时维持不变,归属村委会所有。未改造的农村配电网设备产权归属暂时维持不变。

  二、村委会应配合电力部门对产权暂属本村的10KV进村分支线及以下的'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尽快向供电所报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三、农村的广播线、电话线、有线电视闭路线(签有合同者除外)等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电力线与弱电线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村委会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

  五、村委会应经常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组织群众学习《电力法》、《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及各种电力法规,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安全用电,并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家用漏电保安器的安装、投运管理工作,保证家用漏电保安器安装率、投运率达100%。

  七、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由供电所具体承办临时用电有关事宜,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安器。

  八、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农村配电网整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项工作;并按照供电所要求,对本村自筹配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九、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供电所、村委会各持一份,上交支公司农电股(县农电总站)存档一份。

  十一、本协议经供电所、村委会双方同意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止。

  供电所: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湘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锦绣·御珑湾小区三期C1#、C2#、C3#三栋楼的供配电工程的施工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合同:

  1、xxx湾小区三期C1#、C2#、C3#三栋楼基建临时用电,用电规划,用电方案报批、用电设计;

  2、专、公变工程安装施工,公变资产移交,直至验收合格供电并办理公变资产移交;用电容量及所有设备的配置必须满足项目用电按要求,负荷现有国家及地方设计规程,规范;

  二、承包方式:

  包用电手续、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相应临时用电设施。采用大包干方式,俗称交钥匙工程。

  三、工程范围

  1、工程用电规划及审批,按电力部门的设计施工。

  2、315KVA临地基建变的设计、报装、采购、安装、相关送电相关一切手续;

  3、公、专变的报装设计安装及送电一切手续,配电间内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包含630KVA干式变压器(公变)及其配套电气设备2套;1000KVA干式变压器及其配套子电气设器(专变)1套;(具体供电容量以电力局供电方案为准,不低于合同约定容量)。

  4、从室外高压电源点至高压配电间、变压器之间的10KV电缆线路安装工程;如需环网柜,费用由乙方负责。

  5、公变低压出线工程;写字楼(C3#)内从配电间至每层楼之间的低压电缆,电表箱安装于楼产人,5~22F每层配置1块三相电度表及其表箱;公寓及商业门面(C1#、C2#)的表箱集中安装在负二楼,C3#一楼14个门面表箱集中安装在一楼,位置以业主要求为准,表箱安装及采购在工程范围之内,表箱的配置甲方要求的规格配置,立户费由乙方缴纳,乙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6、专变工程范围包括消防、电梯水泵,主备供电源低压出线至消防、电梯、水泵的末端的开关箱,含开关箱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备供电源由基建变转为正式用电;基建变在转正式用电之前的迁移,概由乙方负责,并安装好基建变压器的低压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安装地点按设计图定位。

  7、C3地下室负一、负二、2F、3F、4F负荷各安装一块三相电度表及配电箱,负一楼,2F、3F、4F按商业用电负荷设计,表箱安装及采购在工程范围之内。

  8、以上所有工程涉及的土建配套工程(配电房建筑除外);配电房内设备基础及设备防雷接地由乙方负责。

  9、工程范围内的用电手续,报装等直接通验收送电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及费用。

  10、包含所有与电力相关过程的.一切费用。

  四、合同价款:

  按照总承包方式:本期建筑面积44903.9㎡,合同单价为82元/㎡,总价3682119.8元(大写:叁佰陆拾捌万贰仟壹佰壹拾玖圆捌角零分。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发票)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和云海公司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云海公司合同的35%给乙(约70万元);

  2、正式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30万元;

  3、设备进场安装到位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价款的35%给乙方。

  4、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送电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95%支付到位。

  5、保质金5%保质期内12个月后,甲方应按实支付乙方最后5%质保金。

  六、甲乙双方职责,安全及质量

  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误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需提供工程所需的场地、用水、临时用电源等施工条件,协助并提供乙方工程过程中电力主管部门所需的资料文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种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

  5、遇不可抗拒的天灾等事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质保期限:

  1、基建安合同签订45天内完成并送电;其它部分在房屋建成具备施工条件后60天完成并送电;

  2、质量标准:按照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标准;

  3、保质期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八、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1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机械设备及厂房概况:

  1、机械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

  2、甲方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平面图见附件红线部分)。

  3、该厂房内安装有供加工设备的动力装置及照明、供水设施。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为机械加工厂房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白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3、本租赁机械设备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厂房内使用。

  三、租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限内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租赁期限及续租:

  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返交给甲方办理退租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______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五、租金计算机结算方式:

  1、设备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小时,确因工作所需应通知甲方。

  2、租赁费计费方式:

  年租金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机械设备

  租金________元,厂房租金________元)

  3、若租赁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束,租金按以下结算:每月________日前退租的,交半月租金;________日后退租的,交正月租金。

  4、租金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___日以形式交付给甲方。

  六、设备租赁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每月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2、在设备保修期(指新设备)发生故障,属于制造厂商责任的,由甲方通知厂商解决。

  3、租赁过程中如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移交设备时甲方应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2、甲方保证厂房及机器设备的合法性,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

  (二八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设备在厂房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盗失、损坏由乙方赔偿(包括设备的一切零部件)

  2、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3、设备租赁期内,发生各类机械事故,乙方均应即时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设备厂房。如乙方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应予以甲方经济赔偿。

  5、接受甲方设备管理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处理。

  6、除厂房内已有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乙方拆除添置

  设备时,不得损坏厂房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7、乙方应保证厂房所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墙面灯具、照明线路等)的完整,损坏应即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厂房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厂房(含附属设施及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些争议,甲、以双方应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有关条款有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设备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白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至设备完全交还甲方并结算完租金后,本合同白动废止。

  附:机器设备清单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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