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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

时间:2022-07-01 13:06:1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选】民事合同4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民事合同4篇

民事合同 篇1

  甲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xxxx(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xxx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合同 篇2

  【摘要】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实际履行地”的原则判断的,与实体法规范相互隔离。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存在不足,而且与国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诉法的履行地规则,应该通过与实体法相统一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履行地;管辖权

  合同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其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很难准确把握。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些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出发,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显分析,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分离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

  履行地点。叽匕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所在地履行。换句话说,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习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而一般认为,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同理,《适用意见》第20、21、22条等也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实际履行地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比如,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又没有实际履行的,立法就处于空白状态。

  (三)两者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规范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从功能上,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履行风险,防范纠纷的发生。

  在具体的规则上,两者也存在着格格不入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诉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不同于实体法,自成一体,而且内容庞杂,审判实践中造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泛滥成灾、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的管辖权争议作的批复、通知、复函就多达_L百件。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辖中履行地规则的各种弊端所导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纠正。

  (一)在管辖程序中对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不太现实,难以准确统一

  以现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法官首先对合同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性质,找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进而确定管辖。有时合同的名称和实质类型不相符时,立案法官还必须通过仔细的辨别,来揭开合同的本来面纱。

  比如20xx年,在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诉荆沙市新力食品厂、新力实业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荆沙市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异议。随后,两省高院就此案管辖进行了协商,也并未达成协议,一方认为是购销合同,另一方却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该案进行了解释,认为虽然涉诉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是各种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实质应为印制类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这种“实体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极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中容易产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为了地方保护,通过擅自改认合同类型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得对案件的管辖。

  (二)现有诉讼法的合同管辖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也很有限。这些有名合同只是对市场经济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几种合同行为进行的总结和规范。然而社会现实生活里,合同交易行为种类繁多,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无法将其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触犯禁止性规范,这些合同行为即被允许。

  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管辖,现有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这些无名合同很难合理地抽象出特征义务,性质也难以准确把握。比如甲约定在一周内为乙定做一批服装,对价是乙为其儿子做两周的课程辅导。这里面哪一个义务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质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在这里就解决不了问题。

  (三)特征履行地规则有失公平,损害了一方诉讼利益

  合同双方缔约时是在平等地位上约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互负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能说有主次之分。买卖合同中,一方负交货义务,另一方负支付金钱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关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说交付货物就比支付金钱更具特征性,否则就人为地打破了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原则。

  特征履行地的原则仅仅根据一方的特征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忽视了另一方的合同义务,这对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它剥夺了另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这种管辖原则会使恶意履行人在诉讼上有机可乘,如果他在缔约之前故意约定特征义务在特定地点履行,而该地管辖法院与自己

  有特殊关系,那么无论后期出现什么债务纠纷,都必须受该法院管辖,这对另一方来说诉讼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其它弊端

  虽然民诉法确定合同管辖的依据是合同履行地,但从内容上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却是大相径庭。作为下位规范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冲突,这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民诉法的理论上来讲,确定管辖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实体内容应该由审判法官来判定。如果在管辖权程序中就必须对实体内容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纠纷争议的判定在管辖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审阶段就会被架空。

  三、国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是普遍的原则,但与我国的确定方式不太一样。

  《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要求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或给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关于契约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又由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因契约涉诉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辖。

  一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作了规定,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欧盟理事会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5条规定,有关合同案件,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除非另有约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或应该已经实际完成货物交付地的成员国;提供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或应该已经提供服务地的成员国。

民事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___________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二审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律师代理费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代理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3)余下的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待案件审结后一次性收取。

  2、乙方银行: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头名称: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六、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贵阳市外的差旅费、食宿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签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新增部分的律师代理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投保的执业保险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至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完成委托事项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和解和撤诉等)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十一、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事合同 篇4

  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系***的经营者。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万零*仟**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经营**贸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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