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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的合同

时间:2022-06-01 23:42:3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土建的合同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建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建的合同4篇

土建的合同1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土建的合同2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施工单位)

  甲方将坐落在 (地址) 的 (工程名称) 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招投标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内容:(除了写明主体土建内容外,还应该写明附属工程以及是否包括给排水和电器安装) .

  第二条 工程造价决算方式:

  1. 工程造价计算公式:工程造价=(××定额直接费+材料差价)×(1+ %)。即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直接费,加上施工期间相对应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价计算出的材料差价,另外取 %综合费为最后决算价(人工费和机械费不另调整)。

  与本项目主体工程相关的所有辅助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按上述造价计算公式决算。必须全额以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付款。本工程辅助的水电安装工程按 (约定套用的定额与费率) 结算。

  2. 工程量计算依据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联系单,隐蔽工程量签证,其他工程量增减联系单,本工程辅助工程联系单。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通知乙方开工后,乙方一周内拿出预算。甲方接到预算后一周内完成预算审核,凭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付备料款30%,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比例付进度款,并扣回备料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即工程进度)由甲方现场管理员确定,如乙方有严重异议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审定后的预算书进行计算确定。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超过预算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决算后一个月,付足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付清。每笔工程款必须全额凭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付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付款审核手续,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的

  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到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止,计算实际工期。工期为 天。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从履约金中扣除)。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

  2.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的总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表(即分阶段工期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力,施工进度缓慢,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未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不抵扣总工期处罚。

  第五条 施工组织管理:

  1. 甲方委派 为本工程管理负责人,委派 为本工程现场管理代表,并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二人共同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工程图纸变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未经上述二人共同签字,所有签证无效。

  2. 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指派 为现场施工员,乙方的施工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并全权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所有签证手续的签字。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换施工员;乙方施工员不服从甲方指挥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施工员,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① 砼必须进行随机取样做试块试验,建筑用的钢材必须做好抗弯抗拉试验,试压费,试验费由乙方负担;②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代表验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代表以及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或确认数量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并作违约处理:

  拒绝或干扰甲方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的;

  隐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合格的;

  3. 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没有质保书或经过抽检不合格,而继续用于施工的;

  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不按图纸施工的;

  不服从甲方整体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挥的;

  乙方因违反上述5条而被终止合同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第四条决算后,乘以80%作为应付工程款,其余20%作为弥补甲方损失,并处没收全部合同履约金。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乙方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负全部责任。所有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如果违章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制止不服从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

  第八条 合同履约金及违约处罚

  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履约金 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退还乙方(剔除处罚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有明显延误工期或有严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且不采纳甲方建议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金。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约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从工程决算款或履约金中扣除。

  第九条 前期要求: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与甲方和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交底,并向甲方递交《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施工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土建的合同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40M三管塔基础建设工程

  第二条施工地址:大榆树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一、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二、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三、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四、甲方指派辛家君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六、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九、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二、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四、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五、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六、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全责。

  七、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八、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九、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十、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十一、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十二、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十三、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四、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七、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土建的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劳务大清包(包括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四、承包范围

  1、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自机械挖土人工配合清土开始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土建装修部分;并包含为完成承包内容内工程所必须进行的其他性辅助工作。

  2、现场临建的'搭拆(临建材料由甲方供就,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架的搭拆及

  3、小型材料:扎丝、铁钉、胶带、焊条、铁丝。

  五、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工程面积及单位:

  1、此工程楼号 总面积约 平方米

  2、 基础土建部分算半层

  3、其它建筑计算讲法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如果有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套用河南土建定额中人工工日含量,给予每个人工日43元补助,另外周转材料费、机械费也给乙方,以此类推,需不增,需减就减。)

  4、每平方工程包价:每平方米 元。不包括各种税金及费用

  七、付款方式

  1、乙方6层封顶甲方应付乙方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 万,砌体粉刷结束完再付 万。

  2、交工后总款付至90%, 余款一年内付清。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每个单体工程向乙方提供叁套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给乙方造成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工程勒令期限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给乙方配备现场施工用电、用水及生活用电、用水。

  (4)、保证原材料及时无误地供应到现场(钢材、商品砼、水泥、大沙、石子、砖、加气块等)。

  (5)、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

  (6)、因甲方造成停工两天以上(不包括两天)应补发工人生活费及劳务费,每日每人 元。三天以内生活费每人每天10元,三天以后按当市场租赁费进行赔付乙方。

  (7)、机械挖土、

  2、乙方责任:

  (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人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2)、上报施工队的人员名单,包括资质及各种上岗证件,保证农忙季节不停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顶嘴、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4)、严格执行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如:塔吊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5)、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工程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罚款乙方自己承担。

  (6)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大小事故,均有乙方全部承担。

  九、施工安全施工生产目标承诺: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2、轻伤事故控制在五人以内。(每个栋号)

  3、杜绝重大设备、火灾事故。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随甲方与建设合同同步实施。

  十、安全合同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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