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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

时间:2023-04-07 11:49:3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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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建筑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3.停车费;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按《____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__________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________________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____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2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物业小区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并经营【小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承包的内容、面积、地点甲方将位于共计平方米的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乙方负责小区物业费用的收缴、代收水电费、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在物业管理经营中所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承包期限

  第四条:承包期间相关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1.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付赢亏。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设法规避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如发生丢失、盗抢、火灾等过失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均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亦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出据证明等。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影响到甲方声誉,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挽回影响。

  5.乙方代收小区水、电费。在每月的25号前按甲方水、电总表计量数额,向甲方财务缴纳费用。

  第五条:未尽事宜约定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通用3

  目的: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公约。

  本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让。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

  建筑区划物业座落: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杓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堞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第1页,共15页

  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2.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

  3.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

  4.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参与本牝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7.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公约的建议。

  8.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3.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5.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6.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公约。

  7.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注册、免疫等手续。

  9.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10.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四、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五、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功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

  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调、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设立

  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沔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三、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啊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一、业主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旦日前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二、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釆取行动停止服务。

  三、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釆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蟬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反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赦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六、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一、属相关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谁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对的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应经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沮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五、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应按欠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隹支付违釣金;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以下第二、三条款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釆取认为合适的行动催收。

  第二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釆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釆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釆取必要措施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吸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约的制订与生效

  一、本公约的制订: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二、本公约的生読: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本公约,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均自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新的、〈管理公约》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公约备案

  制订和修改的临时管理公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亜份,开发建设单位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业主执壹份,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部门备案壹份。

  承诺书

  致:

  本(人/公司)为栋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让已详细阅读南宁市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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