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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调查报告

时间:2023-05-08 19:05:2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调查报告集合9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调查报告集合9篇

合同调查报告1

  为深入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配合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维护好职工权益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新蒲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与所辖新蒲、新舟两镇工会组织人员,于3月中旬通过召开镇劳保所、企管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辖区企业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走访部分企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两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仲裁监察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抓宣教,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今年以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狠抓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知识,营造了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浓厚氛围。一方面,组织相关单位先后在镇最繁华的地段宣传《劳动合同法》12期,免费发放《劳动合同法》单行本200多册,印刷张贴标语口号1000多份,出动宣传车5次,接受群众咨询100多人次。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辅导,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新的提高,合同签订率呈现出上升趋势。到目前,新舟镇55家用人单位,用工总数约计3520人,累计合同签订率达到50%。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签劳动合同156多份。新蒲镇

  (二)抓基础,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两镇政府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坚持作好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印发文件纠正了少数企业突击解除劳动合同和滥用劳务派遣等错误行为,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得到初步规范。

  一是实行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新舟镇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凭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日趋规范。同时,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认真把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一律要求在劳动合同文本上体现出来,对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则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新蒲镇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意见》,为在全省实施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做好准备。

  二是规范了劳动合同文本。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分类制订了合同文本;对部分用人单位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统一审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文本的内容和格式。三是推行了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制度。新舟镇督导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新蒲镇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覆盖计划,重点组织建筑、餐饮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开展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意识相对滞后。

  基层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积极应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且原来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完善、修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薪酬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改善员工待遇、建立好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二是观望等待。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以人为本的意识不强,甚至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约束企业的多,约束职工的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影响了企业发展。部分中小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对《劳动合同法》持观望、等待态度,并寄望全国人大能在短期内修改《劳动合同法》。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员工参保率低等特点。三是消极维持。部分管理基础薄弱、劳动生产条件较差、用工制度不规范、工资计酬不明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诸不理,仍维持原有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新生务工人员,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存在短视行为。有的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如给自己现金实惠;有的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还不够到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衡量,基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履行合同方面也不够规范。在合同签订方面,受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有的企业为应付检查,只与部分职工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条款内容简单空洞,缺少必备条款;有的企业只与少数中层和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方面,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有的没有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随意扣压和拖欠工资等。另外,也有少数企业职工不认真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违约、毁约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监察执法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区两镇目前用人单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法刚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长期拖欠保费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处罚和制约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上级政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合同调查报告2

  煤矿现有农合工220人,其中90%以上的人员工作在生产一线,年龄大都在35岁以下。六月份,矿团委通过召开团支部书记、农合工代表座谈会、深入农合工公寓、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井下技校生的思想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和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合工的基本思想状况

  煤矿农民劳务工大部分是从等农村地区招收的,他们与城镇职工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表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朴实勤俭、吃苦耐劳、听众指挥、服从领导。

  2、主人翁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对企业的改革发展漠不关心,缺乏与企业同呼吸共患难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只知道干活挣钱,不爱学习,懒得钻研业务技术,缺乏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

  3、爱岗意识差。极个别的农合工眼高手低,好高务远,认为自己的工作与自己的能力差距很大,不安心本职工作,更谈不上提高素质,勤奋敬业了。经调查,50%的农合工表示“只要有钱挣,我就喜欢”。

  4、自由主义泛滥。受小农意识的影响,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有自由、散漫的习气和明显的利我倾向,凡事都要衡量是否对自己有利,不适应严格的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有的农合工视区队为商店,想来就来,说走就走,麻木不仁,没有顾忌。

  二、原因分析

  1、教育因素。一是大部分农合工长期处在工作—吃饭—睡觉—工作的循环中,体力消耗大,自由支配时间少,参加文体活动少,受教育的机会少。二是部分单位政治学习质量不高,流于形式,枯燥无味,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生产任务重,脱产业务培训少。四是部分农合工存有“学习无用论”的.思想,对学习持消极悲观态度。

  2、自身因素。(1)存有严重的临时观念和雇佣观念。农合工的用工形式决定了他们与企业职工存在不同的思想状况。现实使他们只知道干活挣钱,不爱学习,懒得钻研业务技术,缺乏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2)急切致富的心理。农合工急于改变他们贫穷的现状。因此容易有钱就干,有利就上,重产量进尺,轻质量安全,往往招致生产事故的发生。(3)希望得到安全保障的心理。煤炭生产的特殊作业环境,决定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可能性时时存在,由于农合工在矿服务年限短,加之他们在劳动保险、伤残待遇等方面与正式职工不同,所以他们对安全保障的心理希望更强烈。(4)听天由命心理。农合工一方面希望得到安全保障的愿望很强烈,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出事故是“福大命大造化大”,出了事故是“命中注定”,因而遵章作业的自觉性不高。(5)要求得到尊重的心理。客观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的偏见,是构成农合工自卑感的根源,他们要求受到尊重的心理需求比较强烈。

  三、为充分发挥农民劳务工的潜能,根据他们的特点,陶阳矿团委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加强管理教育。以“爱岗、爱矿、敬业、奉献”为主题,以团支部为单位对农民劳务工中的团员青年安全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生产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教育,加大对农合工的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树立主人翁思想,把矿山当作第二故乡,团结带领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和团的各项工作中来,鼓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激发他们当家做主的责任感,帮助他们牢固树立煤矿职工职业道德,增强在大局观念和组织观念。

  2、重点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合工队伍,是与严格的管理制度分不开的。针对农合工存在对煤矿生产恐惧心理,的问题,应切实制定一系列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严管理,严考核,严落实,以制度作保障,确保农合工的战斗力。重点进行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教育,让他们清楚:任何规律都是可以认识的,事故并非是难免的,只要严格按规程作业,就可以避免事故,保证安全。在此基础上,要及时纠正他们重产量、进尺轻质量以及“马虎、凑合、不在乎”的思想,让他们重视各项安全规程都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3、维护好青年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矿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农合工队伍。同样,农合工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各级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培养。尤其是共青团组织更应当把青年农合工的教育和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对他们要关心爱护,一视同仁,要消除他们的自卑感和不公平心理,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为他们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要加强调研,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要求,倾听他们的建议和呼声,建章立制,强化落实,维护农合工的切身利益,使农合工维权工作有章可循,为他们的健康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4、选典树标。要健全激励机制,以矿区优秀农合工为榜样,感召广大农合工。使他们找差距、谈体会、定位置、做贡献。通过评选“优秀农合工”等活动,塑造一批可敬、可信、可学的优秀农合工典型。同时,加大“推优”工作力度,对各类典型优先向矿党政及组干部门推荐,为他们的成长成才铺路搭桥。进一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合同调查报告3

  根据国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公'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市局的统一安排,统一布置,于20xx年7月对我县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抽样调查。按时、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这次工作任务,基本上达到了解我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职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维护方面的情况,为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的充分覆盖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分工明确

  此次调查,我局严格按市局的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纪律,明确各自职责,对选定的100家企业做到事先有勾通,事后有汇报,对抽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按制定方案、预案进行解决,确保抽查质量,对停产、倒闭、转让等无法调查的企业,及时与市局领导汇报,并按企业的性质、特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本次调查前后共召开全体人员会议5次,即时调整各类用工企业56家,保障了抽查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完成。

  二,领导重视

  本次调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门研讨这次抽查调查工作,明确了分管局长统筹负责,劳动工资牵头,各股、室、处、大队参与,督导、调查、录入人员按要求专人专职。并相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对我县抽查到的100家企业分布状况,进行专题研究,自定好抽查工作方案及预案,为保障此次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各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确保二辆专车参与调查,从物质上保证了此次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抽查结果

  本次抽查的结果:抽查企业数100家,涉及职工571人。按行业类型分:其中制造业占38%,批零及餐饮业占25%,交通运输业占4%建筑业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其他行业占17%。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国有企业占25%、集体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6%、港澳台投资企业占3%、私营企业占35%、其他企业占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占25%。按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占5%、其他企业占95%。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占41%。职工表情况:来自本地城镇418人、本地农村141人、外地城镇7人、外地农村5人。男女职工比例男职工占57%、女职工占上风43%。职工年龄31-50占76%、30以下占22%、51以上占4%,职工学历初高中占61%,大专以上占39%。职工签订合同人数占全体职工的69%,职工工作年限为1年以下的60人、1-3年132人、3-20xx年167人、20xx年以上的212人。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66%,职工对现有劳动合同满意度为88%,经过协商的劳动合同占74%,劳动合同个人保留一份占59%,职工收入在500-1000元占71%,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在8小时内完成的占88%,职工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占50%,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占63%。签定集体合同的企业18家占抽查企业的18%。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家庭作访式经营方式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在广大乡镇与行政村用这种方式生产经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签订及各种社会保险参加,有待进一步加强。改进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增加法制宣传的履盖面。依托“信息村村通工程”将劳动法律、法规送到行家万户,增强广大农村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二是举办以电视短剧、版画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法,举案说法增加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投入,依托每年的'开展的法制宣传月,印发宣传单、制作专题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

  二,劳动合同签定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了解到大部份企业业主与职工对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非常关注,下半年,我县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的大好机会,加在执法力度为《五个充分》按时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薄弱。一是表现在有些生产经营场所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开展的调查活动不配合,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正常的执法行动在某些方面还难以开展,解决方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对恶意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的单位采用法律程序加强执法,并在报纸杂志上公布,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执法人员自身怕业务素质。

合同调查报告4

  《20xx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于20xx年2月颁布,根据东建价〔20xx〕3

  号文规定,凡在20xx年6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的工程及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按该文件执行20xx定额及相应的计价程序表(20xx)。 一、20xx年7月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成本部管理部于20xx年7月份对20xx年定额和20xx年定额做了对比分析,并对东莞部分房地产项目总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了调查,且形成了报告(详见原报告)。

  在此份报告中,成本管理部随机抽取6个单体工程,在其他材料价相同的情况下,人工费均执行东建【(20xx)2号文】,分别套用20xx年定额及20xx年定额的清单计价程序,总造价(含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对比得出:20xx定额比较20xx定额平均高出6.72%。

  去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东莞20xx年、20xx年新开的房地产项目,近8成是执行20xx年定额,高层下浮4%~10%不等,别墅下浮4%左右。20xx年及20xx年以前执行20xx定额的地产项目,高层住宅下浮比例在3%~5%之间,别墅基本上为上浮或不下浮。

  二、东莞现行项目执行定额情况:

  而目前经调查了解,东莞新开的项目,基本均执行20xx年定额,高层下浮5%~8%,别墅下浮2%。经与部分施工单位了解,反馈主要人工费上涨的非常厉害。

  以下为各房地产公司具体执行20xx年定额相关情况见下表:

  三、20xx鼎峰地产土建总包工程的结算建议:

  考虑新定额及相应的计价程序文件已颁布已有两年多,20xx年定额和相应的计价程序及办法必将会被淘汰,随着时间推移及市场变化,建设局所出的关于人工、材料及规定、规范等文件,可能都是对应于20xx年定额,将不再适应于20xx年定额。若执行20xx定额,当市场及相关法规发生变化时,将可能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为避免以后与施工单位发生无谓的争执、扯皮,同时提高总包单位的积极性,有效推动项目的开发进度,并响应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公司今后的新开项目执行20xx年定额及相应的计价程序。

  参考以上表中其他项目执行20xx年定额的具体情况,成本部管理部对于20xx年

  鼎峰地产土建总承包的合同计价方式提出建议:

  1)、执行20xx年定额清单计价方式,人工费按最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20xx】2号文(综合工日:83元/工日);

  2)、高层住宅及地下室按含税总造价下浮8%,别墅按含税总造价下浮4%。

  ※ 土建总包合同具体计价方式:

  (一)、计价依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会审纪录等相关文件作为计量依据,执行20xx年定额及相应的20xx年清单计价程序表(20xx)。建筑面积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为计算依据。

  (二)、计价方式

  1、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分别执行20xx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应的20xx年清单计价程序表(20xx),预算包干费按1%计、材料检测费建筑按0.3%计、安装及市政按0.2%计,防洪工程维护费0.1%计,税金按市区3.477%计算(东城、南城、城区、万江),其余各镇区按3.413%计算,总包配合费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措施其他项目费及其他费用均不计取。别墅含税总造价下浮4%、高层住宅及地下室含税总造价下浮 8% 。

  2、人工动态工资按东建函[20xx]2号文件执行,并入总价一起下浮。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东建价〔20xx〕4号文规定计算,并入总价一起下浮。

  4、关于营销的配合如销售通道的搭设(建筑物内部或建筑物外50米以内)、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建筑垃圾的清理、道路清洁等均包含在此价格内。

  5、为配合销售,按销售节点提交各项工作面所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如模板、人工、机械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此价格内。

  6、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必要配合工作,承包人搭设的.塔吊、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

  等设施应能满足承包人和各分包商的正常使用要求,并在工程师的统筹安排下,免费为分包商提供服务,积极配合各分包商的施工。

  7、若临时供电不到位,停电、电量不够或电压不足,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发电,提供足够的用电,所发生的费用亦包括在此价格内。

  8、合同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修改造成的返工,每次金额在5000元的不计取该费用,不做签证处理。

  (三)、材料计价方法

  1价格均执行20xx年《东莞工程造价信息》,除钢筋外,其他材料价差并入总价一起下浮。结算时,钢材、砼可按各单体主体施工期间的东莞市信息价的平均信息价进行差价调整。材料价差不取费,也不下浮;材料品牌及范围由甲方指定。

  2、安装材料:安装材料如PPR给水管、PVC给水管、排水管、线管、镀锌钢管、电线电缆、桥架、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配电箱等均由甲方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按独立费计,甲方指定价格加10%的管理费及利润,只计取相应的税金,不参与总价下浮。

  3、其他:防水工程、栏杆、外立面涂料、石材及其他相关材料,甲方指定样板、指定价格,结算时按独立费计,按甲方指定价格加8%的管理费及利润,只计取相应的税金,不参与总价下浮。

合同调查报告5

  日前,国家统计局黑龙江齐齐哈尔调查队在对该市135家私营企业调查后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新《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后,多数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较低,造成权利和义务责任不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35家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占三成,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的格式、内容也不规范,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不对等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私营企业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的还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据调查,80%的.务工者不享受双休日,加班后能得到加班费的比例也较低。

  分析认为,私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中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甚至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调查中发现,一些务工者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问及权益受到侵害你如何解决时,竟有43.6%的人选择了忍让。

  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也是原因之一。私营企业的员工很多属于临时用工,没有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约束较弱,存在“今天干,明天走”的现象,人员极不稳定。另外,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衔接困难,在政策上也有一定差异,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到在务工当地参保几年,一旦回家乡又是一件麻烦事,因此不愿参保。

合同调查报告6

  06年三月下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对市直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取了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深入到部分国有、民营、外资、个体工商企业了解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分别召开了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企业领导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来,各级各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比较重视。近三年来,市总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关于xx市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等5个文件。市总工会总结沙隆达、xx城南开发区等单位和地方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把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考核。

  (二)工作基本推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市各类企业4700家,已签订集体合同3685家,签订率为78%。其中国有企业945家已全部签订,签订率为100%。二是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格局基本形成。截至到20xx年2月,全市城镇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为358万人,签订率为867%。

  (三)制度初步建立。20xx年以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市直和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明确了三方在调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责任和作用。

  (四)重点内容突出。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较明确,主要突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对劳动者工资、养老保险、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体现得比较充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上有差距。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市虽然有4634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3685家,有近1/3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不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统计,全市有20%以上的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有近15%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合同的履行也不理想。20xx年市总工会对80名职工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有22人表示集体合同缺乏监督执行,兑现不够,占职工代表的27%。有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不仅未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连基本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

  (四)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有的企业是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合同,对合同的内容不重视,合同条文能模糊就尽量模糊,能抽象就尽量抽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针对性不强,格式化的居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少。在抽查的几家企业中,仅有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都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内容存在不公平。如有的合同规定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动者自己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己缴纳等。

  (五)合同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据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有些企业虽有管理台帐和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管理主体缺位或虚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数量企业没有落实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少企业虽然安排了人员管理,但实际没有认真管理和检查。合同签订后存放在档案室,不修改、不完善;到期了不续签、不终止。

  (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当前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完全将农民工纳入到管理范畴。一些企业不愿意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对农民工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以便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超时劳动、克扣和拖欠工资等。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我市下一步贯彻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三)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转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二是要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要将农民工纳入到集体合同制度管理之中,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通过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责任,切实抓出实效。

合同调查报告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在实际调查中,调查人员对四家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统计。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以电子行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与供货商或销售商进行业务往来之前,签定一段时间的购销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只反映出货物名称、供销时间、规格要求,而没有反映出任何价格金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完全依靠网络传递购销数据。这四家企业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业中北京乐金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签定了11份纸制购销合同,占三年合同总金额的0。25%,其他均为网络购销合同;北京索鸿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而技术合同则全部为纸制合同;北京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合同全部为纸制合同,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445923049元,占总购销合同的26.4%。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37033822563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36956211747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99.8%;签定技术合同236份,金额为77610816.03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36432721229元,占总合同金额的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元,占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纸制技术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政务活动,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以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这一规定延续到现在未做变化,从而限制了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Internet或EDI等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业务往来订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立即废止旧的单行规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4、明确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成立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传统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这里的签名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条对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进行进一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境内书立还是在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纳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电子合同以承诺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合同调查报告8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的并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由于买卖合同是生产经营管理及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故笔者对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如下调查。

  一、买卖合同无法律效力

  由于买卖合同的实质是所有权的转移,故这个问题是处理和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由于受法律、市场、经济及买卖双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擅自购买城市私有房屋,也有部分城市居民擅自购买农村私有房屋。该两类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主体限制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律效力。(一)《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条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二)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

  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xx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xx年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由此可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或者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以履行必要的审批、变更手续为前提,避免买卖纠纷的发生。

  二、买受方无理由拖欠货款

  这种纠纷是日常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形式,主要是买受方接受货物或者设备后流动资金紧张,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很容易产生这种欠款纠纷。作为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签订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企业在日常买卖中,最好是避免口头合同,否则产生这种无故拖欠货款的纠纷后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会让恶意违约者大幅减少,他们在违约前通常也要考

  虑违约成本,故书面合同中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可缺少。但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合同还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如违约责任条款中写得很含糊:“一方违约,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句话等于没写,因为目前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条款“退一赔一”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显然,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是相当小的。往往很多企业都愿意以承担这种惩罚性微不足道的违约责任来换取自身的资金周转,尤其是大宗的货物买卖比较常见。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明显约定过高或过低因违约所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同时,出售方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方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售方所有。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余下的货款时,出售方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要求买受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保留好相关的供货证据。供货证据是买卖合同的最有效附件,如果出售方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则必

  须保留好送货单、买受方的签收单等相关重要的原始证据。否则一旦进行诉讼时,若没有这些证据而买受方又不承认已经收到货物就很麻烦。对于企业的发票,一般在买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开具给买受方,因为发票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一般都视为付款凭证。

  (三)在买受方拒付货款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它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以签订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要求买受方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合同纠纷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是目前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通常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要求,那么作为买受方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就应该依据相关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同时,出售方应根据相关法律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1、《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买受方在遇到购买的产品不合格时,首先要有证据保全意识。下列证据材料在产品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

  1、买卖合同及相关的票据(送货单、发票等) 。保留这些证据可以确定承担责任的相对方,通过产品的送货单据及发票可以证明产品的型号及付款情况。

  2、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买受方进行有效的鉴定及分析。

  3、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这些证据可以确定产品的保质期。

  4、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证明产品不合格的强有力证据。

  5、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经济损失证明;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买受方要求出售方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合同调查报告9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持续升温,商品房销售领域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多。商品房销售行业已经成长为消费投诉增长较快的领域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荣成市工商局组织人员对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商品房销售领域使用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加强商品房买卖市场合同监管进行了思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共对全市22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检查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1440份。目前,荣成市所有商品房销售主体,包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多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房买卖业务时,使用的合同文本空白处较多,存在条款约束不明现象,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机会。

  (一)追责条款明显不公。部分房屋内卖出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违约条款的追责上强行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某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买受人的违约金日利息为万分之三,而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出卖人的违约金日利息却只有万分之二,追责条款明显对房屋买受人不公。

  (二)擅自增加买受人风险。部分房屋卖出人在合同中将相关风险擅自强加给房屋买受人。如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予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从而将相关经营风险悉数转移给买受人。

  (三)私自扩大不可抗力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对由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情况免责的规定。部分开发商为免责而在格式条款中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审批、设计等出现变更)造成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中开发商把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房屋设计等可以预先掌握的因素都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

  (四)变相推诿自身责任。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构备案,以利于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部分开发商为变相推诿责任,私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产权登记约定的规定中将国家规定的90天期限私自变更为180日,涉嫌变相推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模糊概念涉嫌侵权。目前,多数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部分条款意思表达不清,大量使用“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使得合同约定不明、内容表述存在歧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补充协议违法条款较多。房屋卖出人特别是专业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时,除签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外,往往还要针对格式文本中相关未明条款额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多由开发商自主制定,里面违规条款也相对较多:一是否定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事先拟定的补充协议中普遍存在部分条款与示范文本重复的现象,出卖人为了突出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多用“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的规定否定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是排除买受人正当权利。如某房产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如下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国家相关规范允许的由于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的裂缝等现象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开发商通过上述条款分别剥夺了买受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和请求房屋卖出人赔偿的权利。三是强制选择物业公司。部分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上强制房屋买受人选择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并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四是刻意规避赔偿条款。大部分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有关违约条款的描述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买受人的追责,却往往未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从而刻意回避了房屋卖出人的违约责任,严重违反合同行为公平性的原则。

  二、强化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行政指导,提高自律意识。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建议组织市内主要房产开发商和房屋中介机构成立商品房销售行业协会。工商、房管、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二是签订承诺书。以工商所为单位同辖区主要商品房销售机构签订承诺书,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抵制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专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及时投诉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巡查与执法力度,对卖出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正当权利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树立工商部门权威。

  (三)加强自主学习,提高适岗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基层工商干部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工商一线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知识结构陈旧,法学素养不足,难以准确评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是否违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建议结合当前工商系统“学习型工商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学习力度,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实务操作讲座等途径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适岗能力,增强基层工商部门查处商品房买卖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准。

  (四)加强消费指导,提高维权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戒、开展消费知识讲座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指导力度,让消费者及时掌握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手段,避免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上当受骗。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更新消费者知识结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五)强化媒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加强与报纸、电视台、电台的合作,及时曝光利用格式合同侵犯买受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打击利用格式合同其害消费者权益的舆论氛围,增加商品房买卖机构违法成本,倒逼其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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