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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6-10 08:32:5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关于分包合同锦集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分包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分包合同锦集4篇

分包合同 篇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

  二、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所列专业施工范围。

  三、工程质量:

  优良。

  四、结算方式:

  1、墙面贴砖:/㎡;

  2、地面铺贴石材:/㎡;

  3、地面找平层:/㎡;

  4、卫生间防水:/㎡;

  5、砖砌隔墙(包括抹灰):元/㎡,不除窗洞;

  6、粉墙/㎡,不除窗洞;

  7、零星事再协商;

  8、大理石干挂/㎡。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以实际发生工日数据为依据,按每日 元/人生活费,每天支付一次,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至 ,工程完工质检合格,支付工程款的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工程款付至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的` 。

  六、甲方责任:

  1、提供所有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必须自备施工工具,负责作业层面的卫生,施工中不得浪费和损失材料,保护好设备和制成品,如有损坏双倍赔偿。

  3、教育民工遵守甲方和建设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不得

  打架、闹事,处理好建设方、甲方及其他施工队伍的关系。

  4、乙方应按安全规范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由于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确保人身安全和饮食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的约定:

  1、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未达到优良标准,未通过建设方、监理方、甲方的验收,乙方进行返工所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有关工期的约定: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的工期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

  十、其它条款:

  1、承包人向发包方承诺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因乙方的施工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施工则甲方随时有权调整其施工范围及减少其工作量,或者终止合同。

  3、若发包方与承包方意见发生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通过仲裁解决。

  4、乙方中途撤场负全部责任,包括退还已付所有工程款,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成自行消除。

  发包人:

  承包人:

  日 期:

  日 期:

分包合同 篇2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3

  雇主(甲方):

  住址:

  雇员(乙方):

  住址:

  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现甲方将承建的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乙方,乙方已派人踏勘施工现场,全面了解该工程的施工场地现状,工期质量要求。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地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分包范围:

  3、施工地点:

  4、承包方式:

  二、劳务分包费用组成

  1、按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内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包干单价的乘积计算分包费用,包干单价:____________元,实际工程量:____________,劳务分包费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元。

  2、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业主指令发生施工范围变动,则甲、乙方双方调增或调减劳务分包施工项目内容及数量,并根据包干单价相应调增或调减劳务分包费用总额。

  三、工期要求

  1、总工期为________天,工期计算起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竣工。如经业主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由于时间紧迫,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为了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一份工程计划进度表或进度指令,说明各项目完成的时间,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计划进度完成工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乙方接受甲方加班安排。

  3、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成本工程,并接受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提出的任何工期计划修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认可的其他原因,工期相应顺延外,其余不予顺延。

  4、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如果乙方配备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四、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1、技术标准:乙方施工中必须按照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及各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以及业主结合本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

  2、质量标准:乙方应认真执行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提出的技术规范,建立质保体系,制定质保措施,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提出的质量标准。

  五、分包工程款支付

  1、甲方于次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计量确认的应付劳务分包费用的;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计量确认的应付劳务分包费用的________%;整体项目工程完工经业主验收合格,并办理物业使用移交手续后,甲方支付至计量确认的应付劳务分包费用的________%。余下另________%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间若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及时维修合格,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2、如工程施工不合格需返工,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分包费用中扣除。

  六、质保期及责任

  1、本工程的质保期为________年,从本项目整体工程通过业主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物业使用移交手续之日计起。

  2、质保期间,保修工作由乙方负责;若有质量问题,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整改到位,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所发生的一切保修费用。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

  2、由甲方制定好工作计划,监督乙方的工作。

  3、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验收,按时支付劳务费。

  八、乙方责任

  1、乙方每项施工完毕后,先做好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后再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如再发现质量问题,每处罚款________元,如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其以前所做工程量按50%结算。

  2、乙方进场后,必须严格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搞好现场文明施工,材料堆放要整洁有序,每天必须做到工完料清,节约用料。若发现浪费材料问题,甲方有权做相应罚款。

  3、乙方每天必须清理好施工垃圾,确保施工现场清洁,保护现场所有成品;若出现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安全;若造成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此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双方签字后生效。质保期满甲方结清工程款后本合同失效。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所有损失。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工程所在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工程所在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分包合同 篇4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将加工环节生产组织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发包内容

  1、甲方将XX加工环节的生产组织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承包组织员工进行生产,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场所、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工具,甲方按乙方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2、甲方负责免费安排乙方所聘员工的住宿。

  3、甲方承担乙方员工的车费(一年一次)天

  津——江西硬座票。

  4、承包后甲方保证乙方货源,即在乙方承包后,甲方每月应保证乙方货源为80000mm口径以上。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质量标准及奖惩约定

  因乙方的生产质量问题,造成XX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办法:

  1、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甲方承担维修差旅费,乙方承担维修人员工资。

  2、超过万元以外的质量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3、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4、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如因加工问题造成的损失,一个月内产品的损失在300元以内,甲方不予追究,超过300元的损失乙方应照常赔偿。

  四、加工费用的结算

  1、按加工的口径为计件标准计算加工费用,单价见附表。

  2、乙方第一个月的工资按班或按月计算,从第二个月开始计件制。如按月工资计算,超过工作时间加班,加班费用为当天每小时工资发放:当天工资÷8h×加班时间。

  3、在第一个月能计件则计件,如不能计件则需保证最低工资车工、钻工3000元、立车、镗床3500元(人数为7人),第二个月必须计件。

  4、加工费用的支付方法:本月支付上月加工费用。每月 号支付。

  六、员工管理

  乙方的员工由乙方负责管理,除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的员工在公司承包期间,应服从公司的领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爱护好设备和工具,下班时关闭电源和各种设备。

  七、其它事项

  1、生产周期一经确定(乙方签字),乙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如需延长加工周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全责承担。

  3、甲、乙双方就有关加工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确认,按“谁出错,谁承担”的原则向对方赔付损失。

  4、乙方内部员工工资结算,打架斗殴与甲方无关。

  5、乙方自行为所聘请员工办理好工伤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6、不准随意损坏厂里东西,如果发现人为损坏,则按出厂价的80%赔偿。

  八、违约责任

  因甲乙双方属初次合作,存在着不稳定性,为约束双方,商定: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合作,则甲方需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同理,如因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合作,则乙方需支付甲方一月工资(一年内)。

  九、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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