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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时间:2023-10-13 08:30:29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合同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房屋合同6篇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在签约时向乙方收取押金人民币 元整,押金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在验收完房屋的固定装修和原有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后,甲方不计利息一次性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房转租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将出租房屋抵押或做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及没收押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二、租赁期为 个月,即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将每月租金于每月 日前交给甲方,押金不能充当租金使用。如因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每天将罚滞纳金为月租金的5%给甲方,乙方超七天仍不交房租的将视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换锁、停水电及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并没收押金,同时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留在出租房屋里的一切物品,并且有权追缴乙方拖欠的费用与滞纳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乙方必须住满 个月方可退房,未住满者押金不退,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在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费 、卫生费 、水费 、电费 、有线电视费 、电话费 、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视乙方违约处理,按本合同的第二条执行处理。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护好该出租房屋及甲方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室内装修、室内设备和公共设施,如室内的.装修、设施有损坏的乙方要原价赔偿给甲方(自然损旧除外)。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间隔不得改动。乙方入住后所增加的低值设备,如水管件、零星电路插座开关等,乙方归还时不得拆除,电源变更及增加负荷必须书面给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做好房屋内的卫生工作。如垃圾杂物答应拿到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地方丢放,不得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或泼水。合同期满办理房屋移交时乙方必须将出租房屋的卫生打扫干净,否则甲方在乙方押金中扣除卫生清洁费人民币30至100元。

  七、合同到期乙方迁出时。必须在当日将乙方的全部物品搬出出租房,不得借故拖延,物品超期不搬,将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变卖或做其他处理,所得款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异议。

  八、甲方交来该出租房门匙共 条,乙方迁出之时应连同自配或自换的锁匙如数全部还给甲方。

  九、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加租:合同期满,若甲方的出租物业需继续出租,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应优先给乙方续租。甲方收取租金后,应给乙方开具收据。

  十、乙方在租赁签合同时,必须提供房屋内所居住人员的有效合法证件给甲方登记申报,如在租赁期间增加居住人员,也要及时提供合法证件给甲方登记申报,,否则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肯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共同遵守。违约方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如双方发生任何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如协调不成,则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甲乙双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所发生一切责任关系与本物业无关。

  十二、出租房设备设施有:电视 、冰箱 、空调 、洗衣机 、饮水机 、风扇 、鞋柜 、抽油烟机 、煤气灶 、煤气瓶 、沙发 、餐台 、餐椅 、床 、床头柜 、梳妆台 、衣柜 、 电视柜 、茶几 、热水器 、机顶盒 、水表底数 、 电表底数 、水 元/吨、电 元/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共四位产权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

  姓名: 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四个产权人自愿将其具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供双方当事人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___室 ,共___(间),房屋户型为_______,建筑面积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__ 平方米(另免费赠送约6平方米的阁楼,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用房;该房屋平面图及原房屋买卖合同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本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自述建筑面积。如甲方自述建筑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该房屋房产证办下来时,房屋实际面积与甲方自述建筑面积的差别不超过甲方自述建筑面积的2%(包括2%)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自述面积差别低于自述面积的2%时,则甲方违约,乙方有以下权利选择:(低于和不超过是不是同一个意思,按照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计算误差不好吗?)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天内依据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定金。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必须是出让,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价格

  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小写:¥830000.00元)。甲方承担的契税、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税费缴纳过程中,甲乙双方

  应共同办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采取分批付款的方式,第一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第二次:在甲方办下房产证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三天内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29000.00元);第三次:在银行贷款足额打入乙方账户后三天内支付剩余的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元整(小写:¥581000.00元)。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乙方可进行装修。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办下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下来之日起3天内过户给乙方,乙方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办下房产证和办好过户手续,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若乙方已经装修等,则甲方还必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不限于因此导致发生的律师费等额外费用。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存在一房二卖、一房多卖、产权纠纷、房屋抵押等任何有碍于此合同实现的情形出现,导致该房屋有任何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都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另需赔偿本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给乙方,因此导致的'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3、是否要写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途径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双方在完全知晓和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共计4页。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手印):(不得代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手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_______(月/季/年)结算。每_____(月/季/年)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或者退还。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

  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没有所有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

  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

房屋合同 篇5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______房型_____房_____厅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_________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0%,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陕西省 省 西安 市 渭滨 路 507 号楼 二层 物业,开设 小六汤包餐厅 事宜,签订此意向:

  一、标的'物业

  双方确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陕西省 省 XX市 渭滨 路 507 号楼 二层 物业作为未来经营 小六汤包餐厅 的场地,租赁面积为 695 (暂定) 平方米(签约面积以国家相关测量部门测量数据为主)。(后附图纸红色线内为租赁标地)

  二、合作条件

  1、 双方商定的交房标准为:

  甲方:提供乙方所需手续,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提供甲方所需手续,同意并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合同内容。

  2、 双方同意在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时,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商定租赁费用,确定租赁年限。

  3、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

  4、乙方在具备甲方租赁条件时,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房屋租赁给乙方。

  5、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待其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协议。

  6、甲、乙双方就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主张其他任何责任。

  三、合作意向

  双方均同意就标的物业合作事宜与对方进行进一步商谈,并力争在近期内达成正式协议。

  四、双方约定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意向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2、本意向书于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后失效。

  五、附件

  本意向书附件包括: 标地图纸(红线内为租赁物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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