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时间:2022-05-03 14:59:40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9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

  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市______路____号。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

  (二)对内销售______%。

  (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______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__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___目的地;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合作开发合同 篇2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器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__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____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协议各方共同开发____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全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软件合作开发协议书软件合作开发协议书。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合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不责倕。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全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软件。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竟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软件合作开发。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各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合作开发合同 篇3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 篇4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开发合同 篇5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 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合作开发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合作开发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 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 3.技术要求:_________.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2)工作进度:_________(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2)工作进度:_________(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3)使用方式:_________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3)使用方式:_________(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三)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四)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点:_________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

  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3.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_________.

  4.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_________;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_________.

  3.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_________.

  4.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式

  验收时,双方都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并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实施的条件。但合同终止后仍需上述服务的,应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

  1.验收标准:

  项目名称:_________标准号:_________发布日期:_________技术指标:_________技术参数:_________ 2.验收方式:验收可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验收方出具的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一)甲方:

  1.技术资料清单:_________;

  2.提供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协作事项: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

  1.技术资料清单:_________;

  2.提供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协作事项: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通知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义务

  1.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合作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二)权利

  1.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3.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5.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6.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7.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2.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技术出资,第三人对投资合作的技术提出侵权要求的,使合作开发合同终止的,他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当事人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推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投入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秘密,已经刊发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情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而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使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后续改进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3.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于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5.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

  6.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联系人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_________.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这里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如果是就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只是对现有的产品外形、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订立的合同,则不在技术开发合同之列。

  2.“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3.“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是指新的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4.“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1)“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初次实现的技术或者在原有的成果基础上经过改进革新,在性能上有所突破、有所进步的技术。

  (2)“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与旧产品相比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新工艺”是指在生产实践中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能使产品符合高效率、低能耗、缩短生产过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的制造工艺。

  (4)“新材料”,是指材料新品种的增加和材料性能的改进。所谓系统,是指含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相组合的系统工程,如自动化生产系统工程、卫星系统工程等。

  4.“验收”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5.“经费的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8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开采;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办(20xx}6号文件》。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325),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xx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25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9

  1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

  (1)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通过开发方的研究开发,最终获得以图纸、产品设计等为载体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提供的劳务,而不包括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劳务技术成果。同时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区别。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

  (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一般应当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仅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经费、支付报酬,还应该承担因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工作具有独立性。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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