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时间:2022-05-08 08:20:42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合作开发合同模板汇编10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开发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合作开发合同模板汇编10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

  甲方:姓名 申祥意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姓名 黄珩琪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原意将其已租赁的耕地河沙采挖权【详见土包字[20xx] 01号】与乙方共同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沙地基本情况

  沙地位置:邵东县佘田桥新村新建组;沙地面积: 22.8亩 。

  二、合作开发形式:为使合作事业利益最大化,内部采取即分工又合作的.合作形式。

  三、合作开发期限:以河沙资源开发完毕为止。

  四、合作利润分配:合作事业利润按甲方 30% 乙方70%的比例分配。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维护其自身在合作事业中的合法权益;

  2、甲方有义务协调处理合作事业与外界所发生的一切事务;

  3、甲方有义务监督并协助乙方共同完成乙方应完成的事务。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自主开采河沙资源、生产经营河沙;

  2、乙方有权维护其自身在合作事业中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义务监督并协助甲方共同完成甲方应完成的事务。

  七、双方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八、合同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2

  【合作开发合同含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 篇3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开发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祥宁村 屯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 0 亩,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3333.4平方米,折合约 2 0 亩。(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林勇律师的联系方式:(0)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甲方: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分销甲方开发的“**”项目商品房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本协议约定之分销(以下简称分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分销协议,以经纪人或中介名义销售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支付佣金的行为。

  2、甲方指定乙方为**商品房的分销商,分销的商品房为电梯住宅和商铺。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双方约定分销期限为:自20xx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2、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合作期限内,甲方根据乙方分销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第三条 推广费用负担

  1、乙方在团购单位召开甲方项目产品推荐会,若需甲方派人协助的甲方需积极配合,甲方人员因此所产生的差旅费、餐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本合同项下工作相关的劳动报酬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3、市场推广费: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投入的金额,并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分销基价

  1、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

  (1)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市场公布价作为甲乙双方共同对客户的市场报价。在本协议分销有效期间,乙方的团购客户执行价由甲方决定,但不能比现场门市零售价高(甲方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上调价格的房源除外)。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内所有甲方可售房源的销售权。

  (2)若甲方自行降价销售,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上调价格,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配合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分销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1、分销服务费标准:

  如乙方当月(以日历月为准)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按照乙方推介成交的物业总房款的 2% 向乙方支付分销服务费。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销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2、分销服务费的产生条件:

  乙方推荐的客户签署**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足额支付至少¥20000.00的房屋认购金;乙方在推介客户成交的过程中,未出现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分销服务费结算书》及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3、分销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并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销服务费的支付,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但不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有权暂缓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限。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套物业分销服务费,但该客户在后续签约、按揭办理的过程中,因任何原因放弃购房、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购房协议和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章的《退房确认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房确认函》之日起7日内,将该套物业甲方已支付的分销服务费退还至甲方。

  4、甲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款项,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甲方退还退房客户的佣金,双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名称: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帐号:

  甲方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按揭的政策按照银行及甲方要求办理。

  3、因客户过错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不计算佣金。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予退回或由甲方在支付乙方下一批次的佣金时扣除。因甲方过错导致退房的的,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佣金。

  4、甲方指定为本项目对接乙方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提供宣传推广资料、项目及优惠和房源信息、业绩查询、业绩确认、佣金计提等审核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上述人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

  5、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负责甲方销售现场的代理公司的工作关系。

  6、甲方提供销售讲解人员,负责巡展活动现场项目讲解、户型咨询、解答疑问及后期的签约工作。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分销期内,进行广告宣传;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与购房者沟通引导其下单;

  (6)乙方不得向购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授权的承诺。注:乙方不得与购房人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或其他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处罚或诉讼,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补偿款项、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在分销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乙方的宣传承诺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应资料或甲方项目销售现场展示资料为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其中导致甲方销售合同被解除的按每套房屋10万元的标准计算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乙方分销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宣传计划、资料审核、业绩确认、代理费结算等事宜。乙方变更上述人员,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变更上述人员。

  第八条 客户界定

  1、乙方不得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并不得干涉甲方委托的行销人员在该区域内的工作。乙方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成交的客户,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2、乙方应提前客户到访时间,将客户本人及客户联系电话报送至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推介的客户首次到访应在乙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访,本项条件如未满足,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3、乙方应在带访客户当日,将《客户带访确认书》提交至甲方指定人员审核,甲方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签字确认:甲方客户登记系统中无记录或客户首次到访、首次致电及最后一次跟进时间在60日前的,同时乙方提供确认书前3日内无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对该组客户报备或带访的,视为有效带访,甲方指定人员给于确认签字。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的《客户带访确认书》有效期为30日,即30日内该组客户业绩归属为乙方。30日后成交或由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带访的,甲方有权不计算为乙方业绩。

  4、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凡甲方在乙方组织的巡展活动(乙方组织前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现场进行的客户到访登记,并留存资料的客户,至项目销售中心的该区域客户,经甲方确认客户成交的,进入乙方成交业绩。

  5、凡认定为乙方组织本次活动成交的客户均可享受甲方确定的.巡展活动优惠,此优惠将在客户购买的房源房款中直接体现。如乙方组织活动过程中的来访客户甲方未认定为成交客户,甲方承诺不提供该客户巡展活动优惠,否则由甲方赔偿乙方该客户违约金1万元。甲、乙双方须将该巡展活动优惠条件如实告知客户,不得向客户做出违背本条内容精神的承诺,否则除按本协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内容执行外,另将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协议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销售、经纪、中介活动。

  (3)乙方发生其他的有损甲方公司声誉及楼盘形象的行为。

  3、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结算、支付乙方佣金的,乙方逾期退还甲方已付佣金的,均按照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故意隐瞒成交客户,经乙方查证为乙方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客户相应佣金。

  3、乙方不得向客户宣传或承诺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符的信息,否则自行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相关费用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销商之名义从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和损害甲方形象的违法活动。如果由于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需赔偿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时,如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无法或难以计算的,甲方有权按人民币十万元/次或按乙方应得佣金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计取。

  6、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房源销控管理

  甲方指定专人进行销控表的管理。

  

合作开发合同 篇6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XX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合作开发合同 篇7

  什么是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八点注意要求

  (1)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和协作配合开发工作;

  (2)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因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合同当事人合理承担该风险;

  (5)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6)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7)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8)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合作开发合同 篇8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开采;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办(20xx}6号文件》。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325),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xx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25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9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拆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技术秘密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 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3、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 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签发人: (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号码应当按照1999年5月国家科技部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编码方式编号。

合作开发合同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第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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