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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

时间:2021-01-31 13:01:5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1】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

  摘要: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有些违法标准不清、民事责任规定不足和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民事责任 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

  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

  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属于应当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筹。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基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会计违法行为包括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的违法行为等等,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到方方面面,并不是单个部门或个人就可以完成的。

  因此,这就形成了会计法律责任如下两个重要特征:

  (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会计业务行为从开始发生到产生结果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及人员。

  因此,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就相应地具有多样性,当会计业务出现造假或者会计信息的披露出现舞弊失真,给股东、债权人、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时,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上面所提到的涉及会计行为的所有部门或人员都有可能为出现的损失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样性

  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看出,会计法律责任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涉及到的机关也很多,因此一旦出现会计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就有可能是多个。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从民事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使利害关系人受了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

  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

  五、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1.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

  《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

  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3.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2l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1.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

  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

  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

  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2.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量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源于单位负责人的意志。

  诚然,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负责人的确“不懂业务”、“不懂会计”,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脱会计责任的借口。

  相反,加强他们的会计责任,可以促使他们学习财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注意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否则会计工作只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措施【2】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和统一会计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 刑法 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所得税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所以,研究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会计法》为基础,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具体完善措施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会计法》的不足之处

  1、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完善

  《会计法》中虽然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但是在会计司法实践中却很难确定具体的单位负责人,造成法律责任也难以落实。

  根据《会计法》中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经理是企业的经营者,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授意者,一旦出现会计违法行为却由董事长承担责任,有失偏颇。

  近年来,各个企业的“挂名”董事长盛行,他们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情况不能全面掌握,难以实现让他们履行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的会计责任。

  2、会计违法行为的标准界定不清晰

  在《会计法》中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却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并且《会计法》中也没有具体指出什么程度的会计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这样不仅会给会计违法单位以可趁之机,也会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上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3、缺乏对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却在《会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基本都是围绕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

  这样造成对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据,致使不同的法院在判决案件赔偿时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协调性

  1、《会计法》与《刑法》不一致

  虽然《刑法》针对现行的《会计法》实施制定了相应的修订,但是仍有条款与《会计法》不一致。

  例如,对于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同,《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刑法》第160―162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2、《会计法》与相关经济法律不一致

  《会计法》与经济法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执法标准上。

  《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与《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导致了执法机关的有法难依,同时也为违法单位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我国立法机关应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在《民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究与惩治力度。

  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会计法》应明确规定董事长、监事、经理等主体的会计职责以及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加大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会计责任的标准、举证、范围、责任分担及诉讼时效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进而确定会计违法行为所应付出的经济代价;再次,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为他们普及基本的财会知识,建立法制观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体系以提高管理水平。

  2、明确界定会计违法的行为

  界定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是对虚假会计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需要结合法律专业人员与会计专业人员共同的建议来制定统一的标准。

  另外,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关于会计违法犯罪具体化、科学化的的衡量标准。

  (二)协调《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会计法》应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会计专业相关方面的支持,其他法律法规则应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法律执行以及法律程序上提供相关支持。

  另外,基于《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可以成立专门的起草委员会,对《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中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管制度

  会计监管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洞察会计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会计监管制度:

  1、落实会计监管责任制

  为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对会计的监管作用,应当完善和落实会计监管责任制。

  首先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实现会计信息共享,以有利于进行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其次,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参与会计监管的积极性,对政府各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客观、真实地评价和监督;再次,政府监管部门因其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会计举报制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公开举报制度,使会计的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

  如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受理被举报单位、举报奖励制度等。

  3、建立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能让政府监督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会计情况,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的附注说明处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

  一旦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活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资产处理、债务重组等事项,必须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参考文献:

  [1]陈新.论《会计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09;20

  [2]张忠民.论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5

  [3]张军立,李霞.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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