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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时间:2022-10-05 20:48:0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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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1】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摘要: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动,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了许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扩大已经影响到了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

  本文主要从两者的差异起因入手,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对于两者的释义,阐述了会计与税收的基本概念,并说明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所得;会计制度;差异

  在不断开放的经济环境的推动下,我国经济为了适应国际化市场的发展,在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变革也在不断的进行当中,以求能够与国际制度接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制和政策,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面向市场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于此同时,我国对于税收制度也进行了相关的调整,明确了税前列支的原则,规范了企业的涉税处理工作。

  制度的变更无疑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有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因素分析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定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制定的立足点是不一样的,这是导致两者在实际应用中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会计工作,便于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的约束,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向外界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满足国家、市场以及会计信息使用人的需要。

  而税法的制定,则是从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便于统一管理,公平征收,税法是法律体系当中的分支,对于税收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约束的作用两者出发点不一定,所要维护的利益角度不同,在制度上约束的倾向不同,在实际的工作中,会计核算既要遵守会计制度的规定,而应税所得的部分也要依照税法来执行,两者在利益倾向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差异的出现。

  (二)会计核算与税法原则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会计核算有相应要求,并提出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谨慎性、重要性、清晰性、配比性、划分受益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这十一个,这十一个原则贯穿在会计的全部工作当中,通过这些原则的约束,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而税法对于税前扣除也制定了一套核算的原则,其中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通过两者制定的原则对比可以发现,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既有交叉处的,也有分叉处,两者既相容又不相容。

  (三)会计政策选择差异

  在新的会计制度当中,对于企业在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下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也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空间,尤其是对于折旧方法和存货计量方法的确定上,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

  在对于同一个经济问题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因而同一个经济问题,所核算出来的会计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果当然会得出不同的应税所得额,税法对于企业会计的核算并没有过多实际性的要求,只是要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利润,来确定应税所得,而税务部分自身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的,税务部门只能够通过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获得经营成果的数据。

  因此在会计核算的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有可能是来自于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变更,也许会导致原有的会计政策无法真实的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需要做会计政策的变更,税法对于会计政策的使用和改变,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定,避免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造成应税所得的差异过大,而动摇了纳税的基础,这是税法在对于税务工作的保护。

  因而会计政策的变更也是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论知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是一种经济现象,由于这种现象密切关系到报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因而获得了他们较高的关注度。

  但是,在学术界,真正关于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理论研究的活动却不多见。

  深入地说,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但是实践创新的前提条件,仅仅就理论与实践二者的关系来说,不管是学者、相关研究人员还是会计从业人员,都应当加深对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研究。

  此外,虽然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着特定差异,但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又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看到差异的同时也必须看清二者间的统一之处,正确地理解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内在关系。

  面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间客观存在的差异,企业必须注意切不可切极端冒险主义的错误,为了经济利益而过度地利用这种差异,但也无需过分保守给自己徒增负担。

  (二)不断完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间存在一定差异的问题由来已久,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会计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依然较为复杂。

  而这种复杂的操作并没有减弱两者差异所带来的不便,反而加剧了会计信息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潜在的冲突,提升了管理层操控会计处理的机会,并同时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造成负面影响。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准则作出修订以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之间在处理上的不协调。

  (三)加强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税务部门应当强化自身对会计制度的研究力度,提升对会计问题的认识,理清差异的来源与调和方式,适时、适当地展开补充修改以减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带来的不便。

  同样,换而言之,从会计制度制定部门的角度来看,在不违反会计原则的条件下,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应当以缩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为重要目标。

  为此,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作为各自领域相关制度的制定部门,应当强化沟通、深化合作,积极参与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两者的协调。

  要注意的是,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对这两者进行修改时必须细致谨慎,修改之前务必认真调查分析以确保会计、税法制度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刘慧凤,邓阳.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制度性差异:协调与效果[J].财经论丛,2011(6).

  [2]魏长升,陈晓坤,荣延权.探讨克拉尼斯基定律的必然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分析[J].涉外税务,2009(12).

  [3]刘玮玮.从谨慎性原则看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J].财会月刊(B财苑),2011(3).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2】

  摘 要:本文重点讨论与分析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并且深入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

  最后是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策略分析。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背景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越发明显,可以按照性质分为永久性和暂时性两种。

  这种差异对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各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所得;差异研究

  一、相关概念

  (一)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的概念具体指,利润能够通过账面呈现出来,在利润表中,展现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某一特定周期内的经营情况。

  会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政府补贴收入。

  (二)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即常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企业纳税年度收入的具体数额,然而减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连同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等,最后得出的余额就是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性质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顾名思义,这种差异是永久存在的,它在本期发生后,就会永久地存在,并且不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二)时间性差异

  由于确认时间不同,因此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从已有案例来看,这种情况普遍适用于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在以后年间可以转回。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因素分析

  (一)会计核算与税法原则差异

  会计核算的流程是经过精密计算的结果,它是企业会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工作时,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及时和高效的工作特点,谨慎地看待核算过程,只要以这样的态度工作,才能在实际的生活之中取得积极的效果,会计人员高效、准确的特点才能得到发挥。

  然而,税收法规的工作流程也比较完善,其中包括责任划分合理性、独立性等方面。

  将二者进行比较可知,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亦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从根本上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定差异

  在会计人员对自身企业的利润进行分析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制度;他们同时也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所得税收进行统计。

  这属于两种出发点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果工作人员把握不好这两者的关系,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之中出现偏差。

  (三)会计政策选择差异

  根据当下的形势可知,会计制度也受到新制度的冲击,企业在实际的运营中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明显增大,至于折旧计算和库存的统计,一直是工作的重点。

  由于财务之中会计的政策经常出现变化,这导致工作人员的核算方式也经常调整,久而久之,各个部门的计算结果就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纳税的额度有所差别。

  实际上,在企业正常运营时,原有的会计政策或者难以表现出它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那么,会计方面变更的需要立即变得无比迫切,也是这样,税法给会计政策的改换和执行划定了一定的范围,从而缩小应税所得差异的影响,当差异出现时以确保纳税基础不受应税所得差异的影响。

  由此可知,会计收益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产生,很可能是出于会计政策的改换。

  四、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论知识

  应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的差异可以说是一类新的经济表现形式,因为该形式同对方报表利益里的利用紧密相连,故而对其予以格外的重视。

  实践基于理论,所以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上,仅就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而言,无论学者、研究人员、会计人员,都该深入探讨及研究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此外,着意其间的差异时,也不能忽略它们的共同之处,正确认知其内在关联。

  面对它们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时,企业绝不能因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两者间的差异,与此同时,出于谨慎而过于保守,自己则会增加负担,这也是需要避免的。

  (二)不断完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由来已久,直至目前,会计处理仍然沿用具有繁复依据的方法处理该问题,显然这种繁冗的手段丝毫不会减少两者间的差异所造成的麻烦,反而使会计信息与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扩大,高层操控会计处理变得更加自由,这无疑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变得无法信服。

  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应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可以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法原则进行协调,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第一,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确定资产和负债等项目的计税依据。

  第三,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第四,确定利润表里的所得税费用。

  (三)加强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会计制度的研究能力在处理会计问题时不可或缺,因此有关部门对此需给予格外的重视,深入了解会计,明白差异来龙去脉及其呈现方式,采取合理的措施缩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带来的损失。

  总之,依会计制度的角度而言,只要不违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目标当定为极力缩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

  因此,财政部与物价部门可深入开展合作,共同协调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具有极其广泛的影响,这一点尤为重要,因此对它们间的修改益需审慎,在此之前还需发起调查,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保障会计、税法的有效性以及准确性。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红.浅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J].科技创新导报,2009(05).

  [2] 高文芳.新旧制度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J].科技信息,2009(20)

  [3] 吴翠英.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比较研究[D].西华大学,2010.11.16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3】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

  因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2001年起,企业应对存货等八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但税法规定:企业除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也与会计制度规定不相一致。

  结果是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必然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

  当企业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

  现行做法是将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借记递延税款账户,待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再贷记递延税款。

  从长期来看,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差异最终能够转回,得到弥补,现行做法只是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若企业会计人员理论和业务素质不高,在调整的过程中,极易造成会计失误或差错。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合理地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规定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既然税法认同会计制度的做法,那么在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上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是不会产生差异的,但会计方面的权威用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和会计职称考试用书,在阐述时间性差异时,均以企业按财务制度核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不相等为例,来说明如何调整时间性差异,很容易给人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折旧年限和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错觉。

  既然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无论是吸收、借鉴还是自创,会计理论都应为会计实务服务,不应该脱离实务太远。

  建议对《所得税会计》中这个问题重新设计改写,比如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为例,纠正给财会人员造成的错觉。

  三、对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扩建过程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这项不同的规定表面上看会导致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新的原始价值不同,但实质上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

  例如,企业一座厂房原价100万,折旧年限10年,已提折旧40万,进行改扩建发生净支出24万元,预计还能使用8年,假定无残值。

  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4万元,折旧年限8年,每年计提折旧额10.5万元;若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24万元,但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也是84万元,折旧年限8年,每年折旧额也是10.5万元,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相等。

  既然结果相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呢?本人认为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税法应对此规定进行修订,以便与会计制度协调统一。

  四、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即明确规定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无论是否形成资产,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句话体现的涵义是有条件的费用化。

  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如果不成功,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其研发支出税法允许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如果开发成功并形成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则研发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在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对于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究竟是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有条件的资本化,当前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人认为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应有条件的资本化,原因在于:首先,企业搞研究开发不是为了使企业当年收益增加,而是为了企业能够长期受益,因此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具有投资的意味。

  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其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科研部门,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研究和开发支出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短期的和长期的业绩都有很大影响;其次,企业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例如,企业自行研制某项新技术发生支出100万元,研制成功后申请登记注册发生相关费用10万元,则当年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有10万元,远远不能反映这项技术的真实价值;最后,将研发支出一律费用化不利于税收征管。

  因为企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把已经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如上例100万元),再按税法资本化要求的规定,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管理费用中确认一个“合理的”研发费用数额来进行调整,这是其一;其二,以后年度企业还应按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

  这种调整,既容易造成会计差错的发生,又会给企业规避税收形成便利,给税收工作带来难度。

  五、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以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明确规定对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应在被投资企业赢利当年,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法则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是在次年。

  对此现行做法是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但本人认为税法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费用扣除的确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相应地,收入实现的确认也应该遵循这些原则,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应是次年利润分配时,这样既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又确保税收收入。

  因此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认同会计制度的做法,合理而且简便。

  六、对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作为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特殊项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仍然有区别。

  首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计提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个别认定法;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计提方法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其次,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则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包括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再次,对关联方往来账款的规定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也应当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除破产外)。

  最后,处理方法的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允许采用直接转销法。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税法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差别如此之大,当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时,会计人员还是必须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两类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具体项目:一类是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项赞助支出等。

  另一类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时可以全额列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时,应将超标准部分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

  如超标准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计税工资及附加;超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支出等。

  对于这两大类,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理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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