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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时间:2022-10-05 20:46:42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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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1】

  【摘要】中国经济进入了持续增长的良性发展时期,但推动这一经济增长的主角并不是国有大型企业,而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

  山西也越来越重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因其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于是很多人主观上认为在中小微企业中,税收对企业是一项过重的负担。

  本文将依据《山西中小微企业负担问题研究》所提供的数据,着重分析税收是否是中小微企业的一项主要负担,指出现有的一些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微 税收负担

  一、山西中小微企业的税收现状

  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强位弱势”的尴尬境地,负担重已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小微企业对税收负担重呼吁强烈。

  2012年,我国宏观税负率为19.39%,山西仅为8.63%,从整体水平上看,山西省的税收水平相当低。

  并且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使这样,为什么仍会使企业感到税收负担沉重呢?是数据反映的情况不真实还是仅仅是企业方主观上认为税收负担重呢?带着这个问题本文将以山西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为例进行研究。

  二、税收究竟是否构成企业负担

  为了解企业的税收是否真的是一项负担,首先要摸清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是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各地市(11地市)16个行业中分中、小、微三种规模进行调查。

  全省采取抽样方式,在11个地市抽选样本企业,本次调查共涉及100家企业,其中有效企业样本96个。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依据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目的性和代表性等基本原则,本研究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原理和财务分析方法,主要在企业利润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分类整理基础上,适度增加其他反映企业成本负担的相关指标进行构建。

  具体地,本研究将企业税收相关负担定义为上缴税费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二)对调查问卷总体分析

  第一,关于企业的税收情况:企业缴纳的税金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其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等。

  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已交税金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8%。

  在此次的问卷中还调查了目前中小微企业认为当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主要困难,在其中税收负担的困难排在第十位,共16项,可见企业中税费负担重的影响相对较弱。

  第二,近年来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也不断地在推出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其落实情况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其结果也反映到了调查问卷当中。

  从调查问卷结果看,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有22.62%,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最高达46.99%左右。

  可见,目前有很多的税收优惠并没有真正的得到执行,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还有很大的空间。

  第三,在问卷中同样设计了关于企业最希望出台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的问题,从问卷中数据来看,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障碍,其中税收减免呼声非常高,可见目前的企业认为其自身的税收负担繁重,所以非常希望能够从各个方面全方位的减少企业自身的负担,但调查的数据并没有拉开明显的差距,尤其税收方面的政策位列第三名,所以并不能特别的说明税收负担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是非常重的,反而可以体现出财务费用占的比例比较大。

  (三)调查问卷的数据整理

  1.各地区企业负担指数比较。

  从表中可以看出只有长治市的税收负担远远超出平均水平,其余地区均呈较低水平。

  表1 各地区企业负担指数比较(将均值取1,表中为相对于均值的指数)

  2.各规模企业负担指数比较。

  根据表中数据,我们知道山西省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综合负担指数分别为1.01和0.96,尚属正常水平,而微型企业的综合负担指数为2.42,相比较而言,微型企业的企业负担是比较重的,但也没有高的离谱,尚在可以接受的正常范围。

  表2 各规模企业负担指数比较

  三、企业认为税收成为负担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的认识不足

  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猛烈的发展,对比世界水平来讲非常的落后。

  与之对应的,各项经济和税收政策的发展对比世界也相当地滞后。

  而当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走上正轨,各项政策在制定和实行方面也就逐步的完善起来。

  但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的思想并没有与时俱进,而是停留在过去管理不完善的阶段,所以对于新实行的政策,自然的认为征税过多,从而造成了企业的一项负担。

  (二)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

  从文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就财政部和山西省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强,并且也有很多针对性,但由于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足,造成有很多本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企业并没有享受到该政策,所以造成政策空行的状态。

  这种状况的出现更多的源于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传递不畅通,也就是新政策宣传推广力度不足造成的。

  四、能够改变企业想法的政策建议

  (一)对企业进行差别化对待

  有些企业表示希望政府未来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力度支持,比如可以对企业进行差别化对待,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分类规定税率,这样才能让小微企业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二)重视培训工作,及时了解最新政策

  企业要多多组织培训,尽量让更多的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能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准则》知识竞赛,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同时,企业应定期让财务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国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庄佳林.《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2011.6.

  [2]徐玮.《先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浅析》,《财经界》.2012.

  [3]郭冰.《山西中小微企业负担问题研究》.2014.1.

  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纳税政策【2】

  摘 要 对于以采掘为主的煤炭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煤炭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增值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收负担。

  面对税收担企业必须明确现阶段国家税收的制度,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明确企业的纳税政策进而开展纳税筹划,实现煤炭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收负担 纳税政策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明确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并在合法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管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达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的利益及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就从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及筹划进行说明,讨论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及节税方案。

  一、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之一――增值税。

  众所周知,煤炭企业是采掘业的一种,和其他的加工制造类的企业相比,煤炭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消耗的物资不构成产品的实体。

  因此在煤炭产品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消耗在整体成本的投入中占的比例比较小,但是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塌陷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地的迁村费、探矿权的价款、采矿权的价款、环境治投入等费用的投入很大,但得不到正常的抵扣,因而就造成了煤炭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要比其他行业高很多。

  并且煤炭销售的运费比较大,在运费中只有运费、建设基金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抵扣比率是7% 远低于正常购进项目的抵扣比率,由此,大大增加了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之二――资源税。

  煤炭企业是最早进行资源税征收的行业之一。

  资源税包括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两种功能。

  但是资源税目前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成为一项通用的税种,不管是开采劣等的煤炭资源还是优等的都要交纳一定的资源税。

  因此,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不仅需要缴纳资源税又同时缴纳矿产资源的补偿费,重复负担税费,增加企业的整体纳税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还有其他的一些税费。

  通用的煤炭企业的财务通则与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和煤炭企业的成本结构有比较大的差别,由于煤炭成本不是完全成本,很多类似煤炭企业棚户区的改造成本、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本、循环经济的成本等等应该在成本中反映出来的支出并不能正常列出,这样就导致虚增了企业利润,增加了煤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各级政府为了增加其财政收入,对于各种费用及基金的收取特别关注。

  比如,地方政府会对煤炭企业收取的煤矿的维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区管理费等多种税费。

  因此,其他税费在征收过程中也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及税收筹划

  在合法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纳税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纳税筹划对煤炭的生产经营进行事先的筹划,追求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而达到有效管理纳税费用的目的,并且可以实现企业利益、价值的最大化。

  煤炭企业所缴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税等。

  煤炭企业要熟知国家对于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了解所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并结合采掘行业的特点及企业本身的状况,结合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采用合理合法的节税方式,对煤炭企业来说,节税空间大的税种要进行深入的筹划。

  在进行筹划选择过程中,要把税种的税基、税率、税收的优惠及扣除率都计算好,税收的基准越高其税率相对来说就高,那么税收的优惠就低,以下具体从煤炭企业的需缴纳的常见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经营进行纳税筹划策略的说明。

  增值税是煤炭企业一项最主要的税收负担,所以,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于整个煤炭企业税负工作的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要妥善的收集并整理好各类销售发票、进口发票、交通运输产生的费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折旧指的是对于煤炭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日常损耗进行控制,把这种损耗合理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并充分利用我国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销售使用过的旧资产可以按4%税率进行减半征收。

  第三,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

  充分利用企业中混合销售的行为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某一项销售行为不但涉及了货物而且涉及了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煤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主要是以独立经济进行核算,并在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节税账簿,进行财会报表的编制,独立进行盈亏的计算。

  因为,煤炭企业可以进行跨地区的经营,也可以进行申请核心企业的合并并抵消后计税的方案。

  煤炭企业之间的合并缴纳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的新税法税制改革中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对于比较大型的煤炭企业,可以开设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合理的缴纳税费。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目前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是煤炭企业经济运转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纳税每个环节的处理方式及水平对整个煤炭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对于各项需要缴纳的税收开展合理的统筹规划,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大大减轻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让资金能够在企业的运转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为煤炭企业赢取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纳税筹划中的成本策划.法制与经济.2006(04).

  [2]母永生.浅议企业纳税筹划在同煤集团的应用.现代商业.2009(32).

  [3]冯琳娜.浅谈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中国科技信息.2006(05).

  [4]陈文俊.浅议企业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联性.商场现代化.2006(17).

  [5]张爱清.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会计之友(中旬刊).2007(10).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中的税收负担【3】

  【摘 要】“营改增”是完善现行税制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举措,拥有催生新一轮财税改革、促使优化税制、企业减负和产业转型的特殊功效。

  “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国家税收体制的保障,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千载难逢的机会。

  建筑业在未来时期里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对其“营改增”中涉及到的税负增加的难点问题进行相关的测算并分析增加的原因,希望通过这些详细研究,能发现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提高,并且能在进一步的分析中找到最适合的操作方案,以便能减少建筑企业执行税制改革中的困难,达到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实质性的目的,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更好、更快、更稳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负担;建筑业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从 2012 年起,中国经济增速的下行趋势日渐明显,而结构性减税的意义也越来越凸显,这也说明,“营改增”要想自然地进入实施稳增长的政策系列,只有通过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和提高结构性减税的规模效应。

  在新形势、新背景下,逐步以征收增值税来代替征收营业税,并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不但符合国际的惯例,也是加快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然选择。

  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建筑企业的健康、平稳、良好的发展会对我们国家经济健康协调的发展、健全税收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有重要的影响。

  建筑业在未来时期里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建筑业的复杂性和改革涉及的因素较多的原因,使其实行“营改增”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存在更为突出的问题与挑战。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收负担分析

  建筑施工活动要面临众多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环境,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

  本文将从建筑企业的纳税现状、为什么本次试点未纳入的原因及如果纳入范围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筑业在“营改增”实施中会面临的主要难点和原因,希望能为“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1.建筑企业纳税现状

  由于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复杂而不规范,我国流转税现有的格局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分立并行,对建筑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导致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其进项抵扣和税负变化等问题较为突出,比如在成本中占比较大的建筑材料、设备无法得到进项税的抵扣,导致不同行业税负不公,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整个社会生产活动中断裂,给税收征管工作也带来了较多的困难,这是近年来,虽然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和行业规模快速增大使建筑业利润也快速增长,但是由于以上营业税制度弊端的原因,造成税负比例偏高,税负增长过快,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投资能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中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对行业有利,可以克服重复纳税的弊端,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可以减负。

  但是,根据建筑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的外部环境来分析,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将会造成一些理论与实际效应脱节的影响,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会与增值税税制扩围的初衷相违背。

  3.“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纳税的影响

  根据理论,“营改增”后可以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以减少重复征税,从而实现减税目的。

  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阶段,再加上建筑业本身复杂的环境和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这些直接导致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时会遇到各种困难。

  三、建筑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1.“营改增”中涉及的进项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的成本核算中,有一些工程项目的成本因无法或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项抵扣。

  (1)建筑材料的抵扣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造价直接费中包括人工、机械和材料费。

  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最大的是材料费,因此企业能否有效的控制材料费支出以及能否及时、合理的取得材料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工程最终的经济效益。

  与制造业相比,建筑业一般具有施工工期长,对外支出尤其是材料费支出大且项目、种类、规格型号多等特点,再加上某些项目跨地区分散经营、流动施工,另外还有些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存在缩短工期的情况,尤其是工程施工中的挖土、地材供应、泥土外运等环节存在普遍强买强卖等现象,部分供应商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出具专用发票,使得施工项目总是面临复杂且不规范的经营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在材料费中常见的是钢材、水泥、砂石等,钢材和水泥一般可以在正规的企业购买,货源和产品质量都较为稳定,进项税发票也可以获得,但是材料的砂石存在特殊情况,尤其是路桥施工企业使用的砂石材料比重更大。

  还有就是施工现场现金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初级原材料市场规范性很差,无法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2)建筑成本中人工费抵扣问题。

  从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看,人工费支出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

  作为建筑大军主体的大量为农民工,他们绝大多数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或者以松散的非契约为基础的劳务组织形式参与建筑劳务市场,这些劳务组织形式都不是正规的市场法人主体,所以他们无法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

  (3)建筑企业的设备支出抵扣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含融资租赁)或者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使用费支出是建筑施工企业重要项目支出之一。

  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建筑业外购的机器设备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理论上说机械使用费支出项目税负下降了,但进一步分析其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据统计,现在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管理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购置齐全正常工程施工所需设备,目前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设备租赁公司已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施工能力,预计今后为满足施工需新增设备量很少。

  所以,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业大多数企业能享受到新购进机器设备可抵扣进项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不是很大,除非是营改增后新成立的建筑企业,税收优惠空间比较大。

  (4)其他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成本开支中常会发生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这类性质的业务都是与农民发生的,是不可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的,甚至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但这又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因为无法抵扣进项税,那税负就会转嫁到建筑施工企业上,为将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也留下了税收隐患。

  2.建筑业普遍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行企业工程款的结算清收是一个特别棘手的现象,建设方发包方往往因支付能力不足、诚信缺失、对工程质量进度不满意等原因,导致工程款进度款的回收拖欠,而施工方因不能及时收到工程款,反过来也对下游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拖欠业务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正是这种复杂的“三角债”关系,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项的回收进度往往慢于工程施工进度,相应施工单位拖欠供应商、分包商的业务款也相当普遍。

  也正是这种相互拖欠关系,使得施工方难以从供应商获取这部分金额的采购发票,因缺少完整合法的原始入账凭证,会计核算中不能满意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施工方财务难以对这部分成本、债务在会计与税务上及时恰当地进行确认、计量,容易造成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大部分时点,账务上实际所反映的材料与分包款项金额都少于实际所发生的金额。

  另外,现行增值税政策强调的是凭采购发票等凭证进行进项抵扣,而且进项抵扣论证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因此建筑施工方普遍存在对这部分已实际发生但难以及时全面地在会计上确认、计量的支出,如何及时足额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认证的问题。

  四、“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1.对企业资产、负债指标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样就会造成资产入账价值会比实施增值税前有相当幅度的下降,尤其是很多大的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都是一些大型机器设备,价值大,使用周期较长,在资产构成中的比重很高,在企业的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随着固定资产净值的相应下降,会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而影响资产结构的变化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在负债方面,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也会影响企业各种评级的情况,因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会促使企业购买新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从而企业可能会产生融资行为,而营改增后的金融业,是简易征税类,无法提供大额贷款利息的专用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贷款利息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就基于以上分析的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会存在许多材料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情况,但是如果企业继续保留其债权关系,同样会使企业增加资产负债率。

  2.对企业收入、毛利指标的影响

  以固定造价的建造合同为例,“营改增”前后合同收入的变化就是之前包含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之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不再包括实际发生的的材料、燃料动力等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合同预计总成本就会比税改前少,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会较税改前有变化。

  另外,由于企业存在材料、人工费用等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情况,造成增加了建造成本和多缴增值税,减少了企业利润总额,还有可能会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带来负面影响。

  3.对企业现金流指标的影响

  目前因为建筑行业项目周期较长,年内各月度收入和成本支出无法完全配比,为方便计价,所以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支付方式,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

  目前建筑行业的现实情况是建设单位虽然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计价,但往往会滞后一段时期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甚至有的时间还比较长,而且建设单位还要直接扣除部分工程款,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才能支付,这些因素造成工程款收回与工程施工进度不匹配,这必然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支出现金流,不但要因工程款的延后替建设单位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因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垫付未收回工程款项的税金.

  还有一种情况是,建筑企业存在因对分包商、材料商存在拖延付款导致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情况,造成进项税金无法抵扣,这会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但是应交增值税当期还是必须要缴纳的,这就会增加企业现金净流出,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营改增”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因建筑行业处在粗放经营阶段,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大量的经营者没有按照法制经济的规范办事,经营行为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等原因,税务机关一直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营改增”后更会造成建筑业的纳税和征管操作越来越复杂,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

  1.建筑业纳税主体确定的复杂性

  目前,建筑行业的项目管理都采用成立临时的工程指挥部或项目部的方式进行,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那么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纳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都会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如果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公司法人,会造成手续繁琐,难以协调的问题,原因为公司法人同时开工的项目多,可能存在跨地区项目涉及不同税源地的情况。

  但如果纳税主体为项目部,也会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项目部可以以项目部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需要在施工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是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就会注销,它属于临时机构,如果遇到前期多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是个难题,如果这部分税款转回公司,会面临两个纳税主体不一致而无法抵扣的问题、如果实行退税政策,又会涉及跨地区增值税退税问题,手续繁琐,不易操作。

  二是因建筑施工项目不固定,人员变动较大,会增加项目部税务事物管理成本,如人员培训和购买税控设备等的成本。

  2.建筑业纳税申报地点不容易确定

  目前,建筑行业的纳税地点与其他劳务不同,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性比较适合以工程所在发生地为纳税地点,便于税收征管。

  但是“营改增”后,就会出现是在法人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纳税的两难的问题。

  目前建筑项目的组织形式很多是由总承包商竞标后,再通过分包、转包方式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给其他建筑企业,或者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临时项目部来开展作业。

  “营改增”后如果选择由各项目部就地申报,工作量相对减轻,但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因为异地施工项目多在法人所在地进行财务核算,负责施工的只是临时项目部,财务核算能力较差,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就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建筑企业大都存在由总部统一采购材料,然后分配到各个项目部中的情况,也会出现内部交易或购置固定资产导致的有些项目进项税大,有些项目销项税大,但它们同属一个法人单位,这不利于项目所在地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如果选择增值税申报地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由于施工企业流动性强,施工地点分散,纳税申报统一在法人机构所在地,就会造成工作量巨大,并且距离遥远,各地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上也存在差异,进项税抵扣发票数量很大,申报工作会相当困难,还会产生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因对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的实际情况做不到准确、及时的掌握,税收的管辖权和征税权分离,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这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对异地工程项目利用税务监管漏洞,采取少纳税或者隐瞒纳税义务等方式来偷逃国家税款。

  3.建筑业税收审核和监管难度增加

  就目前的征管形势来看,由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经营方式经常变化、生产地点流动性也强,给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实际困难。

  比如:会给增值税抵扣环节带来控管困难的建筑业征管中成本存在的假的发票问题;如抵扣规定不健全,就会增加人为调节抵扣额的可能,使计税依据不实,有可能造成企业很长时间不能纳税,抵扣额的人为调节将增加征管难度,造成税款征收的困难同时还会影响国家税源的稳定性。

  还有就是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施工资质等级较低或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是挂靠的中小建筑企业等,这些企业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恶意压价竞争,如果这些不规范的企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会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因为要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非常困难的。

  此外,建筑业建设项目众多、施工地点分散、有些项目施工地点偏远,如果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不及时、不通畅,而主管税务机关又无法做到逐一去项目所在地了解工程进度实际情况,就会很容易出现异地施工企业拖欠甚至少缴税款的情况,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综上所述,实施“营改增”会对建筑业的很多方面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建造行业将会面对以上的各种问题,但“营改增”是国家改革的大势所趋,是无法逆转的,这项改革给建筑业持续发展提供了国家税收制度方面的保障,是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机会,这就需要建筑行业充分的利用国家税制改革的机会,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营改增”对本企业的影响,充分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的经验,科学地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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