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

时间:2022-03-23 09:26:5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银行借款合同 汇编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借款合同 汇编15篇

银行借款合同 1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 2

  贷款方:交通银行

  借款方: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XXXXX企业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担保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参万(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五,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盈利

  2,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交通银行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XXXXX企业

  地址:

  电话号码:

银行借款合同 3

  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 4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 (币种) 佰 拾 万 仟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 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 ,按 结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账户或(开发商)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 日。

  甲方还款采用如下第 种方法:

  8.1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 元。

  8.2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应为: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九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担保:

  9.1 由 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

  9.2 由 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

  9.3 由 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提前还款

  10.1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 天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10.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比例)计收损失补偿金;

  10.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1.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11.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有关其经济收入的证明;

  11.4 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11.5 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 计收违约金; 13.2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 计(加)收利息; 13.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

  13.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13.3.2 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 天;

  13.3.3 甲方逾期未付款项总额达 元人民币;

  13.3.4 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3.3.5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3.6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13.3.7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13.3.8 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违反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抵押;

  13.3.9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3.3.10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5.1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5.2 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 5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 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 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条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 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 6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银行借款合同 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欠息按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3.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4.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必须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借款人偿付。

  5.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进行。

  7.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8.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对专项用途贷款必须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来源,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利息补贴来源单独文书。

  6.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偿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安全。

  7.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改变经营形式行为时,已占用的贷款本息应立即归还;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改变后的企业承担或分别承担贷款债务和利息,并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同时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8.借款到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的,须经保证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9.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3.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均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 8

  借款人姓名:_______借款金额:_______甲方(借款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_______广州居住地址:_______电话:_______XX编码: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地址住所:_______电话:_______

  传真:XX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有授权代理人时):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用款月数月利率;____月利率计算基数为________年____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____日)作为结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提款条件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

  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215;月利率215;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_______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

  第九条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3)其他担保方式: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借款人应向

银行借款合同 9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为确保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39;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

  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

  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____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 10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二条、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第四条、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条、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第六条、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第七条、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八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次交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 11

  编号:_______

  借款单位:____

  贷款银行:______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甲方用于:__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__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 单位名称:____

  签约人:_____ 签约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于: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 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

  公路

  借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1.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1.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1.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1.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1.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1.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1.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二条 贷款

  2.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3.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4.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4.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4.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4.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4.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4.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4.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1.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4.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4.1.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4.1.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4.1.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4.1.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4.1.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五条 贷款人承诺

  5.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5.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七条 通讯

  7.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7.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7.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

  贷款人: 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

  附件一: 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分行:

  为了使___________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__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 13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以下称借款人)

  与甲方(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于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且借款人单方向甲方出具了《承诺书》。为保证借款人的能够按时足额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归还给甲方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抵押人愿意用其有权处分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民间借贷合同》条款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和兑现承诺内容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费用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

  第二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补足责任,抵押人应在____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毁损、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协助。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七条 设定抵押物若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

  第八条 因发生《民间借贷合同》

  第十条所述情形,抵押权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本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变更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等借贷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抵押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3、借款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抵押权人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十二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如因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而到法院诉讼的,抵押人不按《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交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 14

  项目级别: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_______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

  第一条 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为年息_________%,计算复利。

  第三条 年度中间,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

  第四条 建设期间或项目竣工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总额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额。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2份,签字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户: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 15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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