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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论文

时间:2021-03-25 12:31:01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学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论文

  摘要:市场失灵及国家对客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性证明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合理性。但市场失灵并不是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条件,国家在解决市场失灵时也并非是“全能之王”。我们在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证成时,也要相对明确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界限。本文笔者将从国家干预范围、程度、手段入手分析国家干预的界限。

经济学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论文

  关键词:国家干预;交易成本;组织成本;效率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干预不是自我证成的,它是国家基于社会的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决定了国家干预必天然具有社会性和整体性。虽然我们一致明确了国家干预的目的及其必要性,但国家干预并不是“性本善”的,它毕竟是以权力为依托,而权力的扩张性、短视性,不但不能为市场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反而会变本加厉的侵蚀市场中的健康机质,最终会使市场成为权力的附庸与工具。我们的经济法在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成时,亦应对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合理的界限,从而求得国家与社会的共进,权力与经济的和谐。

  一、国家干预的范围之界

  市场一旦出现失灵并不必然的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由于国家干预的权力属性使国家干预往往只顾及政治效果而不顾经济效率,因此国家干预的成本往往很大。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在市场内部通过成本更低的方法来化解,国家权力就不应该介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中会有得不到补偿的正的或者负的外部性这种“自然趋势”。并且为了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补偿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以使社会产品和私人产品达到平衡。科斯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庇古的外部性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解之上”,而外部性并不必然引起政府的干预。”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并没要把国家干预的成本计算进去,没有考虑干预后对经济效率的产生的影响,更没有考虑总的经济效益。根据科斯的市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国家本身就如同一个超级企业,其进行资源配置时也要比较组织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对国家干预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一定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如果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小于国家干预资源配置的组织成本的领域,则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大,此时国家应对加大干预,如果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小于国家干预资源配置的组织成本时则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小,此时国家应该减少干预。而且,如果国家的组织成本高于其他社会组织或私人的组织成本时,应由其他社会组织和私人来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

  二、国家干预的.程度之界

  就算市场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也有个“度”的问题。一旦市场失灵,无形之手不能有效发挥指引功能,国家干预的有形之手就开始对市场进行帮扶。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它的介入的强度取决于市场对它的需求。根据科斯的市场交易成本理论:当组织的交易增加时或许企业家不能成功地将生产要素用在他们价值最大的地方……,再者,交易的增加必须达到这一点,及资源浪费带来的亏损等于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成本。这说明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加,国家干预资源配置的组织成本也在上升。如果干预的组织成本一旦超过了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那么国家应该收回有形之手以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主动放权并尊重市场的理性选择,不要用强制的手段去强行进行无效率的资源配置。

  三、国家干预的手段之界

  从国家干预的目的,范围和程度可以看出国家干预不是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主导而一种适度的介入,这就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手段的柔和性。第一,国家干预是一种公共物品,但公共物品并非总是由国家提供。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必事必躬亲,国家可以通过把国家干预这一公共物品的权力配置给那些拥有更低的组织成本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一些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国家也是无效率的,因为有些公共物品的需求和提供需要客观独立的评估和专业高效的管理。第二,多用激励型的国家干预措施,少用惩罚型的经济干预措施。激励型的措施可以引导市场主体趋利避害,增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济人可以获得其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促进经济人良性行为的形成。第三,国家干预应以引导性干预为主,指令性的干预为辅。指导性干预主要体现国家在制定规范时应以多以授权规范指引权力配置,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注重市场交易信息的提供,努力减少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笔者认为,如今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从经济需不需要国家干预的论题上转到了国家干预经济干预的好不好的论题上。而国家干预的好不好取决于市场需不需要,手段适不适度,绩效达没达到,方式合不合法之间的互动与统一。国家干预的界限亦是权力的界限,对权力的限定就是对社会利益空间的释放,如何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让权力与民争利是我们经济法人以后应重点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30.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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