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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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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就是为各位管理类的同学整理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应用初探论文欢迎阅读阅读!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摘 要】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这对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状;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

  一、矸石电厂现状

  矸石电厂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分公司,与同属一集团且同类型的热电厂相比,装机容量、生产工艺相同,企业人数相当,唯一不同的是矸石电厂采用的是沸腾炉,热电厂采用了较为先进的循环硫化床锅炉,就是这一差别,导致了两单位的经营成果大相径庭。

  2012年,两个单位产量相当,收入相近,除燃料煤外其他相关成本也基本持平,但结局却是利润相差千万,原因就在燃料煤成本上。

  热电厂采用的循环硫化床锅炉,一是热效率高,耗煤量少;二是燃煤发热量低,燃料价格低,相比矸石电厂使用的沸腾炉,热效率低且耗煤量大,燃煤发热量高出600-700大卡,燃料煤成本当然高得多。

  将沸腾炉尽快改造为循环硫化床锅炉,是矸石电厂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而近两千万元的锅炉价款,则粉碎了矸石电厂的美好愿望。

  如何筹集到巨额资金,是矸石电厂头痛又急需解决的关键,而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则无疑如雪中送炭,给矸石电厂带来了契机和新的希望。

  二、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合作方式。

  对用能企业而言,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可以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降低投入并分散风险;合同实施结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由用能企业独享节能收益。

  因此,该模式大大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在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公司和用能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改造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2.节能效益支付型。

  用能企业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项目前期资金由用能企业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若节能量达到合同的规定,用能企业支付改造项目余款,或是约定用节能效益支付。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同节能效益分享型,也是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用能企业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费用。

  4.运行服务型。

  节能公司全额投入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用能企业只需支付约定的运行服务费用,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由节能公司负责,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内容及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公司向用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流程:

  1.用能诊断。

  节能公司根据用能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测定其当前的能耗水平,预测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及采取该措施后的节能量,进而提出用能企业的节能潜力。

  2.项目建议及设计。

  根据诊断的结果,节能公司针对用能企业当前的能耗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和建议,若用能企业接受即可进行项目设计。

  3.项目施工设计。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由节能公司组织节能项目的施工设计,详细规划项目的预算、工程时间、工程物资、工程周期等。

  4.项目资金来源。

  由节能公司提供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

  5.项目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节能公司根据节能项目需要负责采购原材料和相关设备。

  6.项目施工和调试。

  节能公司要在确保用能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施工,用能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7.项目运行和维护。

  运行管理和操作节能改造系统的人员,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培训,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也是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进行。

  8.节能量监测。

  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由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力求达到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

  9.项目投资和利润的回收。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项目合同期内节能公司拥有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并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将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其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大多采用此种方式。

  鉴于矸石电厂与节能公司亦采用这种方式,本文就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探讨一下用能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制度, 国办发文中明确指出,企业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情况下,如果节能资产和接受的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分别予以核算;反之,用能企业应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相应的节能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由此,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合理区分、确认与计量的。

  此时,用能企业只要把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列支费用,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按接受捐赠处理即可。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在签订合同和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均不用做账务处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时

  借:制造费用――其他支出――X项目节能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2)在合同期满取得相关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当资产已提足折旧时为“累计折旧”)用能企业对从节能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前建立辅助账簿备查,合同期满后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

  2.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此种情况下,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应当分别予以核算,而国办发201025号文中只明确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没有更详细地规定如何处理。

  实际上,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就是节能公司按照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特殊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间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该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这些特点,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即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从形式上看,节能资产在合同期满时,其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且节能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等项,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但在合同期内该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公司,期间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仍有节能公司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结合财税[2010]110号《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业务,按经营租赁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

  因此用能企业在收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时,只设置账簿备查,不作会计处理;支付节能服务费以及接受节能公司资产移交时,会计处理同第1项。

  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能企业与节能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可享受如下所得税政策: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合理支出,不用区分服务费和资产价款,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给用能企业的节能资产,节能公司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用能企业也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来确认该节能资产的计税基础。

  需要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在与节能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前,须按照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真审查节能公司的资质与相关条件,具体包括:⑴公司资格。

  节能公司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⑵技术要求。

  节能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规定。

  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合同法》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规定;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⑸项目投资额。

  节能公司的投资额需超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总额的70%。

  ⑹技术人员。

  节能公司拥有匹配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稳定运行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与之合作的节能公司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六项条件时,用能企业才能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对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徐永钊.浅谈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和财税优惠政策[J].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期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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