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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2-06-05 10:00:52 经营合同 我要投稿

承包经营合同范文汇编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承包经营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包经营合同范文汇编9篇

承包经营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明确甲方及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一、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座落在------营业场所, 其中经营主楼面积 ----平方米及简易房屋---平方米。

  二、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承包金为 ---- 万元每年,每年末交清。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甲方若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 意见,但应告知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财产所有权取 得方式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甲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甲方承 担的义务。

  2、乙方若因经营需要将酒店的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必须事 先征求甲方的同意,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时,必须先与甲方办理终 止合同手续,然后再由新的承包方与甲方签订协议。

  3、乙方对房屋改造装修,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其 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冲减承包金。承包期满,乙方在经营期间除新添电器设备外,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以书面形式 征得甲方许可,改造后的房屋设备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并不 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4、乙方在经营期间煤、水电及各项政府收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由此给甲 方造成资产损失,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6、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否则责任自负,若由 此造成的甲方资产或经济损失以及不良影响,乙方应全部赔偿。

  7、乙方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将甲方资产挪作他用,不准 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入股等行为,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 任。

  8、承包期间所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全部由乙方 负责,费用自理。

  9、乙方每年应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添置易耗品,对于电器 设备也应定期保养,费用自理,确保完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乙方 使用或维修不当,造成电器报废,乙方应承担重新添置的全部费 用。 承包期满向甲方交返与合同生效时的备品及电器的数量级品 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设备及备品,合 同到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10、甲方有权对房屋设备及电照、电器设施和其他备品的安 全及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乙方限 期整改。

  四、违约责任追究及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但首先 提出终止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执行终止, 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负担。

  3、合同履行期间,除上述已明确合同终止条款外,双方不 得擅自终止,若违约擅自终止,另一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有关条款,向对方索赔。

  4、乙方做出有损害甲方资产及权利行为者委托评估部门评 估损害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必要时向法院提出终止合同。

  5、按本合同第二款第二条付款期限,乙方超 10 天不能及时 付清年度承包金, 即为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索赔。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变更,可由双方友好协 商,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2、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时缴纳承包金义务,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并造成 一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合同有效日期 合同有效日期:----至---七、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签订日期: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就合作开展甲方装饰设计 级资质业务范围以内的设计业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内设设计业务部门(暂定名: ),甲方确保设计部为甲方唯一从事设计业务的部门,甲方内部其他各部门不再开展此项业务。甲方原有设计人员共 名,并入乙方承包经营的部门,归乙方管理。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设计部负责人,并由乙方对设计部实施内部承包经营。

  二、承包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经营范围:

  1、甲方为业务主体对外承接的装饰设计业务全部属于承包经营的范围。乙方以甲方名义、利用甲方办公条件拓展或者承接的设计业务,属于承包经营的范围。

  2、甲方承接的装饰工程中,其中包括装饰设计业务的,应当在有关合同中单独约定合理的装饰设计业务费用(何为合理?),如果设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明显过低的,按总费用的 %核算设计费用。

  四、承包经营权与义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如下权利:

  1、人事任免权。乙方自主决定设计部门所需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待遇审定等事宜,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保险关系由 办理,费用由 方预先支付,进入承包经营成本予以核算。

  2、独立经营权。乙方自主决定对外业务的合作对象、决定合同签订及交易条件等内容。乙方对外参与投标或者进行其他业务拓展活动,需要甲方的有关资质或者其他证照文件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决定签署的合同,甲方应予以盖章。乙方同时对承包经营期内的由其决定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3、部门设置的决定权。乙方自主决定设计部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内部机构的职责。

  4、规章制度决定权。乙方自主决定设计部内部的规章制度。

  5、财务独立核算权利。乙方在不违背甲方财务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对部门内的业务开支独立签字审核,由甲方予以报销。对于乙方承接的业务,甲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

  6、要求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

  7、查阅甲方与设计业务有关的合同、财务票据等资料的权利。

  甲方在承包经营期限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要求和督促乙方的所有工作符合国家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

  2、有权制止乙方利用公司办公条件承接业务而不将该等业务收入作为承包经营的收益。

  3、就乙方使用的`办公场所核算房租,列入承包经营成本。

  4、要求乙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甲方存档。

  5、督促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督促乙方按已签订的合同履行。

  6、查阅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有关设计业务的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公司留档备查。

  五、承包经营核算及收益分配

  1、凡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关于设计业务的收入全部列入承包经营的收入,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设计业务收入列入承包经营收益。承包经营期间的业务收入,由 保管,另外一方收到业务收入的,应在收到之日起 日内向 方移交……

  2、以下费用项目列入全部承包经营成本:

  (1)甲方为设计业务所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实际缴纳的税金;

  (2)乙方使用办公场地的房租 元/月;

  (3)乙方认可的部门人员工资、社保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设备计费 元/月。

  上述成本,由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 %,即乙方将上述 %直接在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费用,由甲方统一开支。

  3、收益分配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设计收入减去第二款约定的总成本,为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收益。其中,甲方收取前述收益的 %作为管理费;如有亏损,甲方承担亏损的 %;甲方应将前述收益的7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承包经营的利润。

  双方应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核算承包经营收益,如有亏损需要弥补的,其中一方应该向垫付亏损的一方应该在次年 日以前支付其应该承担的亏损部分。如有盈利,甲方应该在次年 日以前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盈利。

  六、违约责任

  双方都应恪守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拓展或者承接业务后,甲方拒不履行盖章、开票或者提供证照资质等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剩余期间每年可预期收益即 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利用甲方办公条件私自承接设计业务、隐瞒设计收入的,按隐瞒收入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隐瞒设计收入的,承担同等违约责任。

  3、甲方拒不核算或者拒不向乙方支付核算后的利润的,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经核算后, 年亏损的,双方皆可解除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 份,各具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五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负担。

  四、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流转费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甲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县××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经管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经营合同 篇5

  甲:

  乙: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更好的发展本船经济,现经甲、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觉自愿,相互坦诚互利的原则,特制订以下船舶安全航行合同:

  一、甲方以每月: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的'(其中包括伙食费)总费用将本船的开船、机舱、水手,司务伙食等全权承包给乙方,费用甲方每月付三万元给乙方,年底停航余款全部付清。乙方及乙方聘请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主雇工关系。人员安全乙方自己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全心全意服务好本船,绝对确保本船的航行安全,同时要爱护船舶及其机械等一切物体,定期不定期的保养本船机械等。

  三、乙方安排在本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开船最少两人,机舱最少一人,烧饭一人等,中途如有人休息需有人顶班。不得在船上酗酒赌博。

  四、乙方要保证本船航次,不得怠工,每月平均跑满五个航次后,每多跑一个航次提取其纯利润的五分之一为乙方奖金。

  五、乙方平时要自觉配合甲方留守人员做好平时船体等方面的维护保养。

  六、乙方对本船的维护修理要做到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实在不行提前报于甲方购买。

  七、乙方在装卸货物和抛锚期间要绝对安排有人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要绝对保证船上电话通讯等畅通,要做到24小时有人在驾驶室值班接听。

  八、乙方如果不按规定造成本船损失,照价赔偿。平时要自觉接受甲方留守人员监督。乙方在船舶运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所遭受的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乙方不合适人员,乙方要及时换员。甲方有权随时清退乙方不合适人员

  十、甲方所付的年承包费用肆拾伍万圆人民币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劳保福利及保险在内,望承包人自己主动办理,一切后果与甲方本船船东无关。

  以上规定甲乙双方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乙方叁万元,乙方保证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经济制裁并自觉接受。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承包经营合同 篇6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提高服务品质,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确保冬季供暖质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包方式: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包干经营,甲方给乙方供暖期补贴5万元。

  二、承包期限: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供暖范围:锦绣花园一二期工程商住及办公楼住户。

  四、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供暖收费标准(不含政府补贴)

  五、保证金交付:签订合同时乙方给甲方交供暖保证金伍万元,待供暖结束时,经甲方对锅炉及设备经评估后,确定退还,若出现异常现象,协商解决。

  六、监管部门:奥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代表。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采暖锅炉提前查修,交乙方使用。

  2、物业公司做好收费宣传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收费票据名单。管网分布图。

  3、保障水、电、到位,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4、对燃煤进行抽检,监督供暖质量,检查安全运行情况,协调,指导业务。

  5、对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供暖质量不达标准,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6、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不得扰民或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处理好与业主关系,杜绝暴力事件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供暖方案,列出时间表,培训司炉工,了解供暖供暖分布情况。

  2、确保供暖质量,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

  3、对采暖户依据收费标准逐户收取采暖费。不得提高标准或乱收费用。

  4、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安全运行,搞好设备检修,维护和水处理工作,做好锅炉运行日志。

  5、按时给甲方缴纳水电费。

  6、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中途停止供暖,锅炉出现故障须先知住户,抓紧维修承担费用,维修不能超过48小时。

  7、独立承担收费和各项支出,若发生承包亏损甲方不予追认。

  8、小区供暖享受的政府补贴,甲方提供资料,由乙方审报领取。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物业公司一份。

  2、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3、合同生效期从签定之日起。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O一x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7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郝官村篮球场修建工程,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郝官村精神文明阵地建设,篮球场修建总面积630平方米。

  二、工程内容:篮球场场地平整及平面混凝土浇筑,要求修建好后符合篮球场标准。

  三、合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款:以总承包人民币叁万元的单价进行修建。

  五、质量要求:C25水泥砂浆浇筑,保质期限为10年,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返工,由承包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除赔偿损失外,另给付违约金1万元。

  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 万元,其余部分,待工程经上级检验后,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相关部门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8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为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三、上交利润数额

  1.承包方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为

  2.承包方按________递增________%比例上交利润。

  3.承包方上交利润时间按____计算

  即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四、企业留利分配

  项 目

  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留利

  五、国家指令性产品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________年末固定资产原值________万元,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增值总额为____万元

  其中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____万元。

  2.国家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__%。

  闲置资产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新产品开发____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________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元;________年为______元;________年为______元。

  5.产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物资能源消耗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安全生产和双保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出口创汇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产值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人均上交利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___时间内完不成上交利润______%,或严重违法经营,或_________的,发包方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换经营者。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经营者________是企业在承包期间内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行使职权。

  2.在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承包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 篇9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_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_财政局、_________税务局、____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分行组成的_____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_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_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_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_____劳字___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_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_____%。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_________,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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